无锡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职工和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无锡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已经制定并正式生效。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特向各位职工和用人单位通告以下内容:
一、费率浮动范围
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理赔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我市将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浮动管理。具体浮动范围为不超过基准费率的10%。如果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理赔情况较好,风险评估结果良好,费率将会下降;反之,如果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理赔情况较差,风险评估结果较差,费率将会上升。
二、费率浮动指标
费率浮动的指标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理赔率和风险评估结果。工伤保险理赔率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理赔金额与缴费基数的比值。风险评估结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行业、工种、用工规模、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进行评估的结果。
三、费率浮动管理方式
费率浮动管理方式分为两种:一是年度调整,即每年根据上一年度的工伤保险理赔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对费率进行调整;二是实时调整,即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理赔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费率进行调整。
四、费率浮动管理的目的
费率浮动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激励用人单位加强工伤事故的预防和管理,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通过引导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工伤保险理赔支出,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五、其他事项
各位职工和用人单位在遵守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同时,还应当积极履行工伤保险的义务,及时申报工伤事故,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加强工伤事故的预防和管理措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特此通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无锡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位职工和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无锡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已经制定并正式生效。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特向各位职工和用人单位通告以下内容:
一、费率浮动的意义
费率浮动是一种灵活的管理方式,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通过对费率的浮动管理,可以激励用人单位加强工伤事故的预防和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工伤保险的理赔支出,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费率浮动的原则
费率浮动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合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理赔率和风险评估结果,对费率进行调整,确保费率的变动与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符合,不对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三、费率浮动的指标
费率浮动的指标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理赔率和风险评估结果。工伤保险理赔率是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理赔金额与缴费基数的比值,可以反映出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行业、工种、用工规模、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进行评估的结果,可以反映出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程度。
四、费率浮动的管理方式
费率浮动管理方式分为年度调整和实时调整两种方式。年度调整是每年根据上一年度的工伤保险理赔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对费率进行调整;实时调整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理赔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费率进行调整,确保费率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费率浮动的目标
费率浮动的目标是激励用人单位加强工伤事故的预防和管理,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通过引导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工伤保险理赔支出,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请各位职工和用人单位积极遵守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并加强工伤事故的预防和管理,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特此通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无锡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三
无锡市2016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规定,我市已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最近,市人社局、财政局、安监局、卫计委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无锡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发〔2016〕210号),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新办法有三大变化:一是明确了费率浮动幅度,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至八类行业分为五档,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向下浮动至80%、50%。二是规定了费率浮动条件,用人单位支缴率为200%到400%的,费率上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20%,支缴率为400%以上的,费率上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基金零支付的,费率下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80%,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未达100%,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被评定为安全生产一级、二级标准化企业的,费率下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三是三种工伤情形不计入支缴率计算范围,即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费率每两年浮动一次,2016年10月1日起,我市将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实行费率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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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Q: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多少?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Q: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限为多少天?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Q: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正副本各一份,无锡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受一式两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注明伤害的诊断时间)和初次诊疗资料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死亡的,提供抢救病历资料、死亡证明;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4)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若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上下班路线图(地图复印件上注明)、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和事故发生时居住地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除上述材料外,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或亲属还应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单位申请:
(1)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考勤记录、单位作息时间规定;
(2)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须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3)如若加班,应提供加班证明。
工会组织、职工或亲属申请:
(1)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亲属关系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报送材料中,由用人单位(组织)提供的材料,须加盖用人单位(组织)公章;由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和用人单位使用的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判定情形时也须提交能以证明非法用工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