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全文 篇一
尊敬的各位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管理,提高保证金使用效率,现决定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进行清理和规范。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证金清理范围
本次保证金清理范围包括所有在工程建设领域运营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等。所有单位需按照本通知要求主动配合进行保证金清理。
二、保证金清理要求
1.主动申报
各单位需主动申报其所持有的保证金情况。具体申报方式为将保证金情况汇总表以邮件形式发送至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指定邮箱。保证金情况汇总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单位名称、保证金金额、保证金存放银行、保证金存放期限等。
2.保证金清退
对于已经履约或终止合同的单位,需及时向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申请保证金清退。申请时需提供完整的保证金清退申请表和相关合同终止或履约证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后,及时办理保证金清退手续。
3.保证金使用
对于需要使用保证金的单位,需提前向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详细的使用计划和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后,及时办理保证金使用手续。
三、保证金清理期限
保证金清理期限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各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保证金的申报、清退和使用手续。
四、保证金管理监督
为确保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将加强对保证金管理的监督。对于未按要求申报、清退或使用保证金的单位,将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暂停资质等。
请各单位对本次保证金清理工作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工作,按照要求及时申报、清退和使用保证金。对于不配合、拖延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全文 篇二
尊敬的各位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管理,提高保证金使用效率,现决定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进行清理和规范。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证金清理范围
本次保证金清理范围包括所有在工程建设领域运营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等。各单位需按照本通知要求主动配合进行保证金清理。
二、保证金清理要求
1.主动申报
各单位需主动申报其所持有的保证金情况。申报时需提供完整的保证金情况汇总表,包括单位名称、保证金金额、保证金存放银行、保证金存放期限等。申报表格可在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官方网站上下载。
2.保证金清退
对于已经履约或终止合同的单位,需及时向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申请保证金清退。申请时需提供完整的保证金清退申请表和相关合同终止或履约证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后,及时办理保证金清退手续。
3.保证金使用
对于需要使用保证金的单位,需提前向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详细的使用计划和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后,及时办理保证金使用手续。
三、保证金清理期限
保证金清理期限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各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保证金的申报、清退和使用手续。逾期未完成的单位将被视为不配合清理工作。
四、保证金管理监督
为确保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将加强对保证金管理的监督。对于未按要求申报、清退或使用保证金的单位,将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暂停资质等。
请各单位对本次保证金清理工作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工作,按照要求及时申报、清退和使用保证金。对于不配合、拖延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全文 篇三
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
《通知》指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通知》从七个方面,提出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具体政策措施。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 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办发〔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各 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 求,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 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