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最新3篇)

时间:2016-05-04 02:49:4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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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 篇一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我国的发展也日益壮大,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和推动产业升级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激励和支持这些企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出台一系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减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负压力,促进其创新发展。

首先,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所得税税率将得到明显的降低。根据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科技含量,税率将分为不同档次,以进一步激发企业的创新动力。对于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企业,税率将会更低,以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

其次,对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研发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将给予一定的税前扣除。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将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降低企业的税负。这将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此外,对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国家税务总局也将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员工持有股权并按照一定期限锁定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所得税优惠。这将有助于吸引和留住高级技术人才,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为了确保这些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加强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务管理和监督。对于企业的申请和享受优惠政策,将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确保优惠政策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税务咨询和指导,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和适用优惠政策。

总之,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出台,将为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激励。这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各级税务部门将积极配合,确保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税收环境。

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 篇三

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

  12月2日,财政部

发文,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天津、上海等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2号

  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浙江、湖北、广东、四川、江苏、山东、黑龙江、重庆、贵州、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服务贸易发展,进一步推进外贸结构优化,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现就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咸新区等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满足的条件及有关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本通知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三、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继续有效。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10日

  附件:

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最新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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