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婚姻信息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的通知 篇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一些人在婚姻中出现了失信行为,给家庭生活带来了严重的破坏。为了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们决定将婚姻信息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首先,婚姻是社会基本单位,是人们生活的基石。而失信行为则是对婚姻关系的一种破坏,严重影响了家庭的稳定和幸福。一些人在婚姻中不履行承诺,对配偶和子女造成了精神和经济上的伤害。这些失信行为不仅违背了婚姻的伦理道德,也违反了法律法规。因此,将婚姻信息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可以提醒人们珍惜婚姻,履行婚姻责任,减少婚姻纠纷的发生。
其次,将婚姻信息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有助于提升社会诚信水平。信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人们相互交往的基础。而婚姻关系是人们最亲近的交往关系之一,其信用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婚姻信息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管理,将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不良影响,降低社会信用水平。通过将婚姻信息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可以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提高人们对信用的重视和维护,推动社会诚信建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最后,将婚姻信息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有助于解决婚姻纠纷和家庭矛盾。婚姻纠纷和家庭矛盾是社会中常见的问题,而其中失信行为往往是导致纠纷和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通过将婚姻信息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可以及时记录和公示失信行为,提醒和警示社会各界,避免更多的人陷入类似的困境。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婚姻纠纷和家庭矛盾,可以通过信用管理来追溯失信行为,为受害者提供证据和维权的依据,促进公正公平的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决定将婚姻信息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也有助于提升社会的诚信水平,解决婚姻纠纷和家庭矛盾。我们希望通过此举,能够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建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共创美好的社会环境。
将婚姻信息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位市民: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幸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我们决定将婚姻信息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特此通知如下:
一、婚姻信息失信行为的范围
婚姻信息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虚假登记婚姻、重婚、家庭暴力、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经济欺诈、恶意隐匿财产等。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婚姻的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给家庭成员造成了精神和经济上的伤害,必须予以纠正和打击。
二、婚姻信息失信行为的记录和公示
为了使失信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惩戒,我们将建立婚姻信息失信行为的记录和公示系统。对于发生婚姻信息失信行为的个人,将在信用档案中留下相关记录,并公示于社会各界。公示内容包括失信行为的性质、时间、地点和相关证据等。公示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将自动清除记录。
三、婚姻信息失信行为的后果
婚姻信息失信行为将对个人信用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失信个人将受到社会各界的谴责和排斥,可能面临失业、无法办理相关证件、限制消费、无法参与公共事务等种种限制和处罚。同时,对于发生婚姻纠纷和家庭矛盾的,信用记录将成为解决问题的重要依据。
四、婚姻信息失信行为的申诉和复核
对于被记录和公示的婚姻信息失信个人,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和复核。相关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和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和决定。申诉和复核的期限为一个月。
请各位市民对此通知予以认真遵守,珍惜婚姻关系,履行婚姻责任。同时,我们也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强婚姻家庭教育,营造和谐的婚姻环境,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创造美好的未来。
特此通知。
XX市人民政府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将婚姻信息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的通知 篇三
关于将婚姻信息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的通知
在婚姻登记时,伪造或涂改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登记证书或证明材料,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在2017年1月1日后,将被纳入上海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并依照规定给予惩戒。
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将婚姻信息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为维护婚姻登记法律秩序,加强婚姻信息管理,市民政局、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将本市婚姻登记申请人员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惩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婚姻信息失信行为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的行为之一的,为婚姻信息失信行为。
(一)在婚姻登记时,伪造或涂改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登记证书或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明、法院判决生效书、法院调解书、照片等),骗取婚姻登记的;
(二)在婚姻登记时,故意隐瞒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骗取婚姻登记的`;
(三)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的;
(四)隐瞒婚姻史办理婚姻登记的;
(五)不如实填写婚姻登记相关声明书的;
(六)其他假冒婚姻信息的。
二、失信行为记录的主要内容
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类型、办理日期、受理机关、失信行为具体情形。
三、婚姻登记诚信告知
维护婚姻信息的真实性是婚姻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各婚姻登记机关要开展宣传工作。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要向婚姻登记当事人做好诚信告知服务工作,向婚姻登记当事人发放《婚姻登记诚信告知书》并签收(附件1),让其知晓失信行为将产生的不良后果。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发现婚姻当事人有失信行为,或者经举报核实有失信行为的,要按照婚姻信息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附件2)格式,整理形成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和相关档案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婚姻管理处将失信人员信息报市信用中心,录入市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列入失信记录。
失信信息的查询期限为3年,自失信行为登入之日起起算。查询期限届满,市信用中心将该信息从查询界面删除。
四、婚姻失信信息的维护利用
婚姻失信人员信息由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信用中心报送,失信信息由市征信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市信用平台向有关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婚姻登记失信人员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信息的利用情况,应按季度向市信用平台反馈。
附件:1.婚姻登记诚信告知书
2.婚姻信息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征信管理
办公室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2月16日
附件1
婚姻登记诚信告知书
经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和上海市民政局共同决定,婚姻登记失信人员信息已列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在您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补领婚姻登记证明时,请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出现下列任一行为:
1.在婚姻登记时,伪造或涂改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登记证书或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明、法院判决生效书、法院调解书、照片等),骗取婚姻登记的;
2.在婚姻登记时,故意隐瞒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骗取婚姻登记的;
3.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的;
4.隐瞒婚姻史办理婚姻登记的;
5.不如实填写婚姻登记相关声明书的;
6.其他假冒婚姻信息的。
如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您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录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由此因个人不诚信行为引起的信用惩戒、各类法律相关责任一律由您本人承担。
以上内容已认真阅读,无异议后请签名并按指纹。
确认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婚姻信息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
填报单位: 民政局(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