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规范电信服务协议事项的通知 篇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信服务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规范电信服务协议事项的通知》,对电信服务提供商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通知明确了电信服务协议的基本要素。根据通知规定,电信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服务质量、服务终止等重要条款。服务内容应准确、明确,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服务期限应明确规定,不得含糊其辞。服务费用应公开透明,不得有任何隐性收费。服务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服务终止应明确规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
其次,通知对电信服务商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根据通知规定,电信服务商应当依法提供合格的电信服务,确保服务内容的真实可靠。对于质量不合格的电信产品,电信服务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进行退款或者更换。同时,电信服务商还应当及时解决用户的投诉和纠纷,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通知还对电信服务协议的解释和争议解决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通知规定,电信服务商应当以用户为中心,解释电信服务协议条款时,应当注重公平公正,不能对消费者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对于用户与电信服务商之间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
总之,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规范电信服务协议事项的通知》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明确电信服务协议的基本要素,规定电信服务商的责任,解释争议解决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了电信服务市场的秩序,提高了消费者的满意度,促进了电信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希望各电信服务商能够严格遵守通知的规定,提供更加优质、可靠的电信服务,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好的体验。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范电信服务协议事项的通知 篇二
随着我国电信服务市场的不断发展,电信服务协议的规范化变得尤为重要。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规范电信服务协议事项的通知》,对电信服务商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通知要求电信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内容。电信服务商在提供服务前,应明确告知用户所提供的具体服务项目和服务范围,确保用户对服务有清晰的了解。同时,电信服务商还应公开透明地告知用户服务费用和计费标准,避免出现不合理的收费情况。
其次,通知规定了电信服务协议的服务质量要求。电信服务商应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服务的安全、稳定和可靠。对于服务中断、质量问题等情况,电信服务商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解决,并向用户提供合理的赔偿或补救措施。
另外,通知强调了电信服务商的责任和义务。电信服务商应当依法提供合格的电信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用户权益。同时,电信服务商还应建立健全的客服体系,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纠纷,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通知还明确了电信服务协议的解释和争议解决方式。电信服务商应当以用户为中心,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解释电信服务协议的条款。对于用户与电信服务商之间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用户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规范电信服务协议事项的通知》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明确电信服务协议的内容要求,规定服务质量和服务商的责任义务,解释争议解决的方式,进一步规范了电信服务市场的秩序,提高了消费者的满意度,促进了电信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希望电信服务商能够严格遵守通知的规定,为用户提供更加优质、可靠的电信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范电信服务协议事项的通知 篇三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4日发布通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时,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工信部提出,用户委托他人代办电信业务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查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
为规范电信服务,保障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电信服务协议有关规范性要求通知如下: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开展相关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时,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与用户订立电信服务协议,做到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对等。
本通知所称的电信服务协议,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电信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服务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短信、电子邮件、网页、客户端)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间,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保存所订立的服务协议。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约定以非书面形式订立服务协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留存能够证明双方订立服务协议或者成立服务协议关系的凭证。
四、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五、用户委托他人代办电信业务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查验。
六、电信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用户身份证件类别及证件上所记载的姓名(名称)、号码、住址信息;
(三)用户选定的'服务项目;
(四)资费标准;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做出的服务质量承诺;
(六)咨询投诉渠道;
(七)双方的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订立协议的日期;
(十)协议的有效期;
(十一)双方的签字、盖章等确认信息。
七、在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的电信服务协议中,不得含有涉及以下内容的条款:
(一)限制用户使用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或限制用户依法享有的其他选择权;
(二)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违约时,免除或限制其因此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规定当发生紧急情况对用户不利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不对用户负通知义务;
(四)规定只有电信业务经营者单方享有对电信服务协议的解释权;
(五)规定用户因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受到损害,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八、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作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九、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为用户开通包月付费或需要用户支付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用户的同意。征得用户同意的凭证作为电信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与电信服务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十、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照与用户订立的服务协议为用户提供服务。用户应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使用电信业务,履行相应义务。
十一、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间,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终止提供服务。未经与用户变更协议,不得擅自撤消任何服务功能或降低服务质量,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资费标准,不得擅自改变与用户约定的电信业务收费方式。用户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除外。
十二、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对方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属于申诉受理范围的,用户可以依法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提起申诉。
十三、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服务协议格式条款拟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消费者组织、用户代表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与符合条件的电信用户订立服务协议。
十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电信服务协议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执行时,应当告知用户,并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十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订立、保存电信服务协议等环节,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规定,做好用户信息保护工作。
十七、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1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