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通知 篇一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管理问题逐渐凸显。为进一步规范相关审批和登记工作,加强市场监管,保护购房者和贷款人的权益,我部决定推行一系列政策措施,以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首先,我们将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的监管。由于一些开发商违规操作和滥用预售许可权,导致购房者遭受经济损失。因此,我们将加强对预售许可证的审核力度,确保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已经完成规划、设计、施工等前期工作,并符合法定的审批程序。同时,我们将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打击力度,对违规开展预售的开发商进行严厉处罚,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们将推行更加严格的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制度。在建建筑物作为开发商的重要资产,对其抵押登记的管理也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将建立健全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相关制度,明确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只有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抵押登记后,购房者和贷款人才能享有相应的权益保护。同时,我们将加强对抵押登记机构的监管,确保其依法办事,不得违规操作。
此外,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我们将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信息公示制度。购房者和贷款人可以通过公示平台查询相关信息,及时了解开发商的经营状况和在建建筑物的抵押情况,以便做出明智的购房和贷款决策。同时,公示制度也可以起到有效监督作用,让开发商和登记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操作。
综上所述,通过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通知,我们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保护购房者和贷款人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们相信,通过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将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为广大购房者和贷款人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服务。
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通知 篇二
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中,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管理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了进一步规范相关审批和登记工作,加强市场监管,保护购房者和贷款人的权益,我部决定推行一系列政策措施,以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首先,我们将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的监管。通过加大审批力度,我们将确保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已经完成规划、设计、施工等前期工作,并符合法定的审批程序。对于违规开展预售的开发商,我们将依法进行处罚,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还将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其次,我们将推行更加严格的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登记的程序和要求,我们将确保在建建筑物的抵押登记工作合规有序进行。只有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抵押登记后,购房者和贷款人才能享有相应的权益保护。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抵押登记机构的监管,确保其依法办事,不得违规操作。
此外,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我们将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信息公示制度。通过公示平台,购房者和贷款人可以查询相关信息,及时了解开发商的经营状况和在建建筑物的抵押情况,以便做出明智的购房和贷款决策。同时,公示制度也可以起到有效监督作用,让开发商和登记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操作。
综上所述,通过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通知,我们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保护购房者和贷款人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相信通过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将迎来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
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通知 篇三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通知
日前,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市金融办联合下发通知,就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管理作出规定:从2月1日起,抵押房产不得进行预售,预售商品房不得用于抵押。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抵押房地产不得用于预售。开发企业依法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申请房屋及所占土地不得抵押。拟预售商品房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注销抵押权登记,注销抵押权的土地面积应大于该建筑物对应的土地面积。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重庆市金融办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抵押房地产不得用于预售。开发企业依法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申请房屋及所占土地不得抵押。拟预售商品房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注销抵押权登记,注销抵押权的土地面积应大于该建筑物对应的土地面积。
二、预售商品房不得用于抵押。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按照预售许可内容对外进行销售,不得将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屋用于抵押融资;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开发企业用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三、规范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在建建筑物连同所占用土地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只提交记载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房地合一图、房屋测绘报告、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各登记机构不得再将取得预售许可作为抵押融资前置条件,相关金融机构也不得要求在抵押融资时提供预售许可证。
四、做好土地抵押转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衔接工作。土地使用权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可在不注销原抵押权的.情况下,申请已建成房屋连同所占用土地的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在建建筑物所占用部分的土地为顺位抵押。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本次抵押权人知晓该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的书面材料。
从2017年2月1日起对申请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按本通知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监局 重庆市金融办
201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