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级地方国库负责人:
为加强我省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财政管理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财政部门的要求,现就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现金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经济稳定运行和财政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可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监管,减少财政风险,推动财政管理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和运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地方国库应加强对现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各项措施。
2.完善制度体系:各级地方国库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现金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加强资金监管:各级地方国库应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建立健全资金流动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提高资金利用效益:各级地方国库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管理,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利用效益。
5.加强风险防范:各级地方国库应加强对财政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
四、工作措施
1.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各级地方国库应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明确各项管理要求和责任。
2.开展培训和宣传:各级地方国库应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现金管理水平,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管理意识和风险意识。
3.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地方国库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财政信息化水平,实现现金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4.加强合作与交流:各级地方国库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进现金管理工作的开展。
五、工作要求
各级地方国库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本次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相关政策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并按照要求做好培训和宣传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合作与交流。
请各级地方国库负责人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省级财政管理局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级地方国库负责人:
为了全面加强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财政部门的要求,特发此通知,具体要求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现金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经济稳定运行和财政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可以推动财政管理现代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二、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地方国库应加强对现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
2.完善制度体系:各级地方国库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现金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加强资金监管:各级地方国库应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建立健全资金流动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提高资金利用效益:各级地方国库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管理,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利用效益。
5.加强风险防范:各级地方国库应加强对财政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
四、工作措施
1.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各级地方国库应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明确各项管理要求和责任。
2.开展培训和宣传:各级地方国库应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现金管理水平,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管理意识和风险意识。
3.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地方国库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财政信息化水平,实现现金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4.加强合作与交流:各级地方国库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进现金管理工作的开展。
五、工作要求
各级地方国库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本次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相关政策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并按照要求做好培训和宣传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合作与交流。
请各级地方国库负责人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省级财政管理局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 篇三
财库[2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按照国务院部署,2014年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以来,经不断总结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业务流程规范,风险可控,推广实施的条件基本具备。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以及《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29号)等相关规定规范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
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应在1年(不含1年)以内。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与银行
贷款挂钩,不得指定质押品,不得借此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各地区应严格执行每月25日前上报下月操作计划等规定,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备相关信息。
三、进一步完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存款利率形成机制。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指导金融机构参考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议定的范围,结合成本和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国库现金存款投标利率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与国库现金管理统筹。各地要在确保财政支付基础上,根据国库现金流量预测和市场流动性情况,科学实施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地方预算支出进度未达到财政部有关规定的地区,不得开展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各地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库款情况和银行体系流动性状况,加强对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合理把握地方国库现金管理余额。
五、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加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力度。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以及进一步加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管理,进一步盘活既有财政存量资金,严控新增财政存量资金,防止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影响财政支出。
各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工作,确保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规范有序运行。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违反本通知要求或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或责令暂停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等措施。同时,尚未报备本地区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实施细则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后实施。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