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推荐3篇】

时间:2018-02-04 07: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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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光伏发电和陆上风电企业:

根据国家能源局的要求,为了促进光伏发电和陆上风电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决定对光伏发电和陆上风电的标杆上网电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适用于所有光伏发电和陆上风电项目,包括已投运和在建的项目。

二、调整原则

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和技术进步的要求,本次调整将以适当提高标杆上网电价为主要原则,以保障企业的合理利润和投资回报。

三、调整方式

1. 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调整:根据光伏发电技术的成熟度和市场情况,将光伏发电的标杆上网电价提高5%。

2. 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调整:考虑到陆上风电的较高投资成本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性,将陆上风电的标杆上网电价提高8%。

四、实施时间

本次调整的实施时间为即日起,具体执行细则将由各地能源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通知企业。

五、其他事项

1. 各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的要求,参照新的标杆上网电价进行运营和电价管理,确保合规运营。

2. 我局将加强对光伏发电和陆上风电项目的监管,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希望各企业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和通知,及时调整运营策略,确保项目的顺利运营和利益最大化。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位光伏发电和陆上风电企业:

根据国家能源局的要求,经过充分调研和评估,我局决定对光伏发电和陆上风电的标杆上网电价进行调整,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现将调整方案通知如下:

一、调整背景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光伏发电和陆上风电市场,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推动光伏发电和陆上风电的发展,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占比,我局决定适当调整标杆上网电价,以更好地支持企业的投资和运营。

二、调整原则

本次调整的原则是公平、合理、可持续。在考虑企业利益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市场供需情况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确保光伏发电和陆上风电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调整方案

1. 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调整:根据光伏发电技术的成熟度和市场情况,将光伏发电的标杆上网电价提高5%。这将有助于推动光伏发电的技术进步和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

2. 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调整:考虑到陆上风电的较高投资成本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性,将陆上风电的标杆上网电价提高8%。这将为企业提供更为稳定和有利的运营环境,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利用。

四、实施时间和监管要求

本次调整的实施时间为即日起,各企业应按照新的标杆上网电价进行运营和电价管理。同时,我局将加强对光伏发电和陆上风电项目的监管,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希望各企业积极应对调整,合理调整运营策略,推动光伏发电和陆上风电行业的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篇三

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光伏发电是根据光生伏特效应原理,利用太阳电池将太阳光能直接转化为电能。不论是独立使用还是并网发电,光伏发电系统主要由太阳电池板(组件)、控制器和逆变器三大部分组成,它们主要由电子元器件构成,不涉及机械部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2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风电、光伏电价2020年实现平价上网的目标要求,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决定调整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光伏发电和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根据当前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7年1月1日之后新建光伏发电和2018年1月1日之后新核准建设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具体价格见附件1和附件2。2018年前如果新建陆上风电项目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标杆电价。之前发布的上述年份新建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不再执行。光伏发电、陆上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二、明确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对非招标的海上风电项目,区分近海风电和潮间带风电两种类型确定上网电价。近海风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潮间带风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75元。海上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鼓励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新能源电价

  国家鼓励各地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等新能源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形成的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资源区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实行招

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的价格,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四、其他有关要求

  各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上网电价执行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上述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全国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

  2、全国陆上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26日

  附件1

  全国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注:1、西藏自治区光伏电站标杆电价为1.05元/千瓦时。2、2017年1月1日以后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2017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3、2017年以前备案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但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仍未投运的,执行2017年标杆上网电价。4、今后,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暂定每年调整一次。

  附件2

  全国陆上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注:2018年1月1日以后核准并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2018年的标杆上网电价。2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2018年以前核准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但于2019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执行2018年标杆上网电价。2018年以前核准但纳入2018年1月1日之后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2018年标杆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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