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问题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企业负责人:
近年来,随着北京市商品房市场的蓬勃发展,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房屋租赁方式。然而,在实际运营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存在,为此,特发出本通知,希望各位企业负责人重视并积极解决相关问题。
首先,我们注意到一些企业在商品住房租赁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情况。例如,一些企业将商品住房用于非法营利目的,通过转租、转让等方式获取高额利润,严重扰乱了商品房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另外,一些企业在租赁期满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收回房屋,导致租户无法正常退租,给租户造成了困扰。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要求各位企业负责人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其次,一些企业在商品住房租赁中未能履行好社会责任。商品住房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企业应当积极承担起社会责任,提供良好的租赁服务。然而,一些企业在房屋维修、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不足,给租户带来了不便和困扰。我们希望各位企业负责人能够加强对房屋维修、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管理,确保租户能够享受到优质的租赁服务。
最后,我们也注意到一些企业在商品住房租赁中存在信息不透明的问题。一些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未能明确告知租户有关房屋质量、租金调整等重要信息,导致租户在租赁过程中产生误解和纠纷。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要求各位企业负责人加强与租户的沟通,确保信息的及时传达和透明公开。
通过本次通知,我们希望各位企业负责人能够认真对待北京市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问题,加强内部管理,履行好社会责任,提供优质的租赁服务。同时,我们也将加强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北京市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将迎来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北京市商品住房租赁管理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北京市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问题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位企业负责人:
近年来,北京市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在市场中的份额逐渐增加,为满足市民的住房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运营中,我们也面临一些管理问题,为此特发出本通知,希望各位企业负责人共同关注并积极解决。
首先,我们注意到一些企业在商品住房租赁中存在的租金不合理问题。一些企业将商品住房租金定得过高,导致部分市民无法负担得起合理的租金,影响了商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要求各位企业负责人要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定价,确保租金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其次,一些企业在商品住房租赁中存在的服务不到位问题。商品住房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企业应当为租户提供良好的服务。然而,一些企业在维修、保洁等方面存在不足,给租户的居住体验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我们要求各位企业负责人要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为租户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
最后,一些企业在商品住房租赁中存在信息不透明问题。一些企业在租赁合同中未能明确告知租户有关房屋质量、租金调整等重要信息,导致租户在租赁过程中产生误解和纠纷。我们要求各位企业负责人要加强与租户的沟通,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和透明公开。
通过本次通知,我们希望各位企业负责人能够重视北京市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问题,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优质的租赁服务。同时,我们也将加强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北京市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将迎来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北京市商品住房租赁管理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北京市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问题的通知 篇三
北京市关于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月18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商业办公类项目规划建设行政审批的通知》,明确了严格商业办公类项目监管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7〕1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4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土地出让时,招拍挂交易文件中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出租的,适用本通知。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市规
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全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三、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四、企业破产清算,其自持商品住房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住房产权转让的,须经项目所在区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住房规划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
五、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活动实行市场化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
六、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自持商品住房出租纳入本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租赁合同应进行网上签约,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七、企业出租自持商品住房前,应对房屋进行全装修。装修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对基本居住条件的要求。
八、企业可成立租赁管理部门开展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经营;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经营。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将自持商品住房“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行为予以认定,并纳入“黑名单”,规划国土部门据此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其开发资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
十、对自持商品住房承租人的监督管理,按照承租普通商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