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农民朋友:
为了保障农作物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我局决定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并向您发出本次通知。
农药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防止农药残留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我局将对农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通过抽查,我们将了解农民在农药使用上的情况,并及时发现问题,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确保农药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本次抽查范围包括各地农田、果园、菜地等农业生产区域,抽查对象为农户。我局将随机选取一部分农户进行抽查,对其农药使用记录进行核查,包括使用农药的品种、用量、使用方法等。同时,我们还将进行采样检测,对农作物中的农药残留进行分析,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为了确保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将派遣专业人员前往抽查地点进行工作。抽查人员将携带证件,对农户进行询问和核查,并与农户进行沟通和交流,提供相关的技术指导和建议。请各位农户积极配合抽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农药使用记录,协助抽查人员进行采样检测。
对于发现的农药使用问题,我局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包括提供相关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宣传,加强农户的农药使用意识和技能。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确保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希望各位农户能够积极参与本次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共同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谢谢各位的支持与配合!
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组
开展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农产品经营者: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局决定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并向您发出本次通知。
作为农产品经营者,您是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农药残留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确保消费者能够购买到安全放心的农产品,我局将对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对农产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抽查。
本次抽查范围包括各类农产品的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等销售场所,抽查对象为农产品经营者。我局将随机选取一部分农产品销售场所进行抽查,对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情况进行检测,并核查农产品经营者的相关证照和备案情况。通过抽查,我们将了解农产品经营者对农药使用的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为了确保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将派遣专业人员前往抽查场所进行工作。抽查人员将携带证件,对农产品经营者进行询问和核查,并与其进行沟通和交流,提供相关的技术指导和建议。请各位农产品经营者积极配合抽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农产品信息和相关证照,协助抽查人员进行检测工作。
对于发现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我局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包括要求农产品经营者进行整改、停止销售等措施。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确保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希望各位农产品经营者能够积极参与本次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共同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谢谢各位的支持与配合!
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组
开展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 篇三
关于开展2017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
农药可以用来杀灭昆虫、真菌和其他危害作物生长的生物。 最早使用的农药有滴滴涕、六六六等它们能大量消灭害虫。但它们的稳定性好,能在环境中长期存在,并在动植物及人体中不断积累,为此被淘汰。 后来改用有机磷农药,如敌敌畏等,替代最初的农药。 然而它们含有磷元素,容易造成水生物富营养化。近年来,一批高效低毒的农药出现,现在人们已经找到了具有专一性的农药,即激素类农药。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部署,我部决定开展2017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例行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的方式抽取农药样品(具体抽样数量见附件1)。
(一)例行抽查。从农药市场随机抽样检测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
(二)重点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农业部门应到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取农药样品,其他省从市场上抽取农药样品。
(三)专项抽查。从农药市场随机抽检蔬菜、水果、茶叶生产用药以及生物农药、卫生用农药,重点检测是否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及有效成分含量。
二、抽样要求
根据农药生产经营及农业生产用药实际,并按监督抽查结果上报时限要求,适时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具体时间由各省(区、市)自定。
(一)抽样人员。抽样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实施,省级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抽样人员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查验其自检报告,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生产、销售记录;从市场抽样的,应查验农药经营者进货数量、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
(三)抽样单签署。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并由当地执法人员签字见证。
三、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农药样品,抽样单位应当通过邮政EMS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保存好原始凭证),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企业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若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不是其产品,且能提交相关证据,被抽查经营单位不能出具合法进货凭证的,当地农业部门应对被抽查经营单位按涉嫌经营假冒农药产品进行立案查处。
(二)样品检测。样品检测应由具备农药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项目除有效成分含量、是否含有其他农药成分外,还应检测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生态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以下简称“安全控制项目”),尤其要检测是否违规添加禁限用农药成分。检测方法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药登记核准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三)判定原则。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对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且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对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或者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中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四、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对农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抽样单位应及时通过邮政EMS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经营单位(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由我部委托的检测机构承担。
(二)结果处理。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农药生产企业、被抽查经营单位未申请复检或复检仍不合格的.,应及时组织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其他省(区、市)生
产的产品,在依法查处经营者的同时,通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农业部门协同调查(通知格式见附件4),同时抄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省际协查案件要登录农业部网站“金农工程”农资打假与监管相关栏目进行网上报告。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农业部门收到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及时对涉嫌非法生产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或抽样检测,情况属实的,进行依法查处。对生产假劣农药等违法情节严重的,报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或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整改复查。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地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细化方案,强化责任,依法有序开展监督抽查。对连续几年抽查都有不合格产品或群众举报制假售假的企业,要组织精干力量,重点抽查,紧盯不放。
(二)检打联动。要坚持问题导向、检打结合、纵横联动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省际间要互相配合,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做到监督抽查工作全国一盘棋。加强对市、县农业部门的指导,提高农药执法监管水平。
(三)及时响应。要按时报送监督抽查结果及调查处理情况,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监督抽查结果应包括监督抽查总结、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标称生产企业确认假冒其产品信息、拒绝接受监督抽查企业名单、企业提出异议及复检的处理情况等。调查处理情况应包括查处情况总结及分析、查处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6)、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情况等。
各省(区、市)农药监督抽查结果(包括例行抽查、重点抽查和专项抽查)分两批报送,报送时限分别为6月15日、10月15日。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情况报送时限分别为7月底、11月底。
联系方式: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电话:010-59192899/2810,传真:010-59191875,邮箱:pmd@agri.gov.cn);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监督处刘亮(电话:010-59194351,传真:010-59194003,邮箱:icamales@agri.gov.cn)。
附件: 1.2017年农药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
2.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3.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4.农药监督抽查协查通知书(样本)
5.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6.农药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