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工作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客户:
大家好!我行近期决定开展贸易单证审核工作,旨在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背景介绍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贸易单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工具,其审核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了确保贸易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我行决定开展贸易单证审核工作,加强对贸易单证的审核力度,为客户提供更加可靠的金融服务。
二、审核范围
我行将对各类贸易单证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等方面的检查。同时,我行还将关注贸易单证与实际货物、合同等文件的一致性,以确保交易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三、审核流程
1. 提交审核:客户在办理贸易结算业务时,将相关贸易单证提交给我行,同时填写《贸易单证审核申请表》。
2. 审核确认:我行将对提交的贸易单证进行审核,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并及时通知客户。
3. 审核结果:审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对于审核通过的贸易单证,我行将继续办理结算业务;对于审核不通过的贸易单证,我行将通知客户并提供相应建议和调整方案。
4. 审核记录:我行将建立贸易单证审核的记录档案,以备客户查询和备案使用。
四、注意事项
1. 提交时限:客户在办理贸易结算业务时,应尽早将相关贸易单证提交给我行,以确保审核工作的及时进行。
2. 审核结果通知:我行将通过短信、电话或邮件等方式通知客户审核结果,请各位客户保持联系方式的畅通。
3. 审核费用:审核工作将产生一定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请与我行业务人员联系。
4. 合作建议:如果客户对贸易单证审核流程或结果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行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
通过开展贸易单证审核工作,我行将更好地保障贸易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客户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金融服务。希望各位客户积极配合,共同推动贸易单证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行联系。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合作!
便利银行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工作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位客户:
大家好!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金融需求,便利银行决定开展贸易单证审核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背景介绍
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贸易单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提供更加可靠和高效的金融服务,便利银行决定开展贸易单证审核工作,以确保贸易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审核范围
便利银行将对各类贸易单证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等方面的检查。同时,我们也将关注贸易单证与实际交易的一致性,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审核流程
1. 提交审核:客户在办理贸易结算业务时,请将相关贸易单证以及填写完整的《贸易单证审核申请表》提交给便利银行。
2. 审核确认:便利银行将对提交的贸易单证进行审核,并及时确认审核结果,以便通知客户。
3. 审核结果:审核结果将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对于通过审核的贸易单证,便利银行将继续办理结算业务;对于未通过审核的贸易单证,我们将通知客户,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调整方案。
4. 审核记录:便利银行将建立贸易单证审核的记录档案,以备客户查询和备案使用。
四、注意事项
1. 提交时限:为了保证审核工作的及时进行,请客户在办理贸易结算业务时尽早将相关贸易单证提交给便利银行。
2. 审核结果通知:审核结果将通过短信、电话或邮件等方式通知客户,请各位客户保持联系方式的畅通。
3. 审核费用:审核工作将产生一定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请与便利银行的业务人员联系。
4. 合作建议:如果客户对贸易单证审核流程或结果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随时与便利银行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
通过开展贸易单证审核工作,便利银行将更好地保障贸易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希望各位客户积极配合,共同推动贸易单证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便利银行联系。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合作!
便利银行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工作的通知 篇三
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降低进出口企业成本,服务实体经济,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7〕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通关无纸化改革、落实外贸稳增长政策、履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通知》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向银行开放报关电子信息,在不改变现有企业业务办理手续的同时,为银行提供贸易真实性信息查询渠道,既利于企业便捷办理业务,又有利于银行提升金融服务电子化水平,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运行效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开展贸易真实性审核工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向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以下简称系统)“报关信息核验”模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下同),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
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通过系统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
二、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应向银行提供真实的报关信息。
三、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在系统中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核验手续:
(一)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自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
(二)对于未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应要求企业在完成报关手续之日(即进口日期,下同)起40日内提供相应的报关信息,并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
(三)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但企业因合理原因无法及时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在企业完成报关手续之日起40日内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上述确实无法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四)对于因溢短装等合理原因导致货物贸易实际对外付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的,银行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时,应注明原因。
四、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银行应逐笔在系统中对企业加注相应标识,企业的标识信息通过系统向全国银行开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二)涉嫌重复使用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三)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的;
(四)其他需加注标识的情况。
企业的标识信息保存期限为24个月。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企业被误标识的,经银行内部审批后,银行可撤销相关企业的标识信息。
五、对于因数据传输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系
统缺失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并及时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系统始终缺失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若系统出现无法正常登录等情况,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3号)的规定处理。
六、银行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修订相关业务的内控制度,并保证企业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做好对银行开展核验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可不定期对银行核验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检查。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九、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