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进一步加强我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推进能源结构转型升级,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力度,各级政府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企业投入到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中。
二、健全管理体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系。要加强规划管理,明确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的发展目标和布局,制定相应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加强项目审批和监管,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安全性。要加强产业链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提高产业链的完整性和竞争力。
三、加强技术研发
要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技术水平和产业核心竞争力。要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要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设备,提高我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的水平和效益。
四、加强宣传教育
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可再生能源的认识和理解。要加强对企业和群众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能力。要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成果的宣传,树立可再生能源的良好形象,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通知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确保我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取得实效,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内蒙古进一步加强我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级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推动能源结构转型升级,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的投入力度,增加投资,提高项目建设的资金保障。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效益。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和监督,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推动产业发展
要加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推动产业链的完善和延伸。要加强产业规划,明确产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要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业的核心竞争力。要加强企业培育,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要加强市场开拓,拓展可再生能源产品的销售渠道。
三、加强监管执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的监管执法工作。要加强对项目的审批和监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安全生产。要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四、强化安全管理
要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的安全运行。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和设备的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要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以上通知请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确保我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取得实效,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内蒙古进一步加强我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 篇三
内蒙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
可再生能源为来自大自然的能源,例如太阳能、风力、潮汐能、地热能等,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是相对于会穷尽的不可再生能源的一种能
源,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
内发改能源字[2017]203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目前,我区可再生能源已形成以风电为主、光伏发电为辅、水电和生物质发电为补充的多元化发展格局。但受近年来用电负荷增长趋缓,电源装机规模较大的影响,全区弃风限电情况逐渐加剧,风电平均利用时数逐年降低,2013年至2016年分别为2114、1991、1865和1830小时,已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障利用时数,风电运行效益下滑。光伏发电也已出现局部弃光限发问题。按照国家近期出台的有关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和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效扩大本地消纳能力,注重提高消纳质量
截止目前,我区在国家计划指标内尚未并网的新能源容量还有约800万千瓦,已基本达到国家“十三五”规划给我区的自用规模,没有消纳空间。请各盟市发改委制定切实可行的可再生能源消纳方案,提高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纳能力,推动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参与供暖等电能替代工程,下大力气增加本地区风电和光伏的上网电量和运行小时数,优先保障现有已建风电利用水平,统筹好增量和存量的关系,控制新增可再生能源规模,避免盲目新上项目,加剧限电。
二、积极推进电力通道配置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
“十三五”期间,抓住国家治理大气污染的'契机,我区重点推动电力通道外送可再生能源基地的开发建设,国家要求电力通道均要配置一定比例可再生能源。请相关盟市发改委按照国家能源局最终批复的可再生能源配置比例,开展好可再生能源规划、布局等工作。
三、合理有序的推进光伏基地建设
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建设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国家已批复了包头和乌海光伏沉陷区基地,采取评优分配指标。请各盟市发改委在规划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时,一定要做好建设成本和先进技术以及本地消纳的统筹方案,因地制宜、合理有序推进光伏“领跑者”基地的规划和建设,防止企业恶性竞争,避免盲目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加强生物质能发电项目管理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有关管理要求,请各盟市发改委进一步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实行热电联产,新建生物质发电项目由盟市发改委核准,并要求各盟市发改委(能源局)会同经信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后期运营监管,严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等化石能源。
五、加强新能源项目管理
在组织开展新能源项目前期工作时,各盟市发改委(能源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执行,严禁变相收取资源费、扶贫费等费用,不得增加开发企业的经济负担。
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