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问题的通知(实用3篇)

时间:2017-03-07 05:15:3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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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问题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企业:

近年来,随着杭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的租赁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更好地规范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的租赁管理,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现将以下问题向各位企业进行通知:

一、合同签订问题

在租赁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企业的重视。首先,企业应当明确租赁房屋的用途,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得进行商业经营活动。其次,企业应当向租户提供清晰的租赁条款,包括租金支付方式、租期、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租户明确了解合同内容并做出知情选择。

二、租金收取问题

部分企业在租金收取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纠正。首先,企业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租金水平,不得随意提高租金。其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租金收取制度,确保租金的及时收取和合理使用。同时,企业应当提供租金发票和收据,保障租户的权益。

三、房屋维修问题

维修问题是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中的一大难题。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房屋维修制度,及时处理租户提出的维修请求,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同时,企业还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房屋的安全和居住环境的良好。

四、租户权益保护问题

企业应当加强对租户权益的保护,确保租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租户的投诉和纠纷。同时,企业还应当加强对租户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租户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信息公开问题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提高管理的透明度。企业应当将租赁房屋的基本信息、租金收取情况、维修记录等信息公开,方便租户查询和监督。同时,企业还应当定期向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信息,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以上问题需要各位企业高度重视,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杭州市政府将会加大对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问题的监督力度,对违规行为将进行严厉处罚。希望各位企业共同努力,共同推进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

杭州市政府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问题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位企业:

为了更好地规范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的租赁管理工作,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现将以下问题向各位企业进行通知:

一、租金定价问题

在租金定价方面,企业应当根据市场价格和房屋品质合理确定租金水平,不得随意提高租金。建议企业可以参考市场行情,结合自身房屋的特点和位置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租金标准,确保租户的负担能够得到合理分摊。

二、租赁合同问题

在租赁合同签订过程中,企业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得进行商业经营活动。同时,企业应当向租户提供清晰的租赁条款,包括租金支付方式、租期、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租户明确了解合同内容并做出知情选择。

三、房屋维修问题

企业应当加强对房屋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房屋的安全和居住环境的良好。同时,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维修制度,及时处理租户提出的维修请求,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建议企业可以委托专业的维修公司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质量和效果。

四、租户权益保护问题

企业应当加强对租户权益的保护,确保租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租户的投诉和纠纷。同时,企业还应当加强对租户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租户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信息公开问题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建议企业将租赁房屋的基本信息、租金收取情况、维修记录等信息公开,方便租户查询和监督。同时,企业还应当定期向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信息,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以上问题需要各位企业高度重视,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杭州市政府将会加大对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问题的监督力度,对违规行为将进行严厉处罚。希望各位企业共同努力,共同推进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

杭州市政府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问题的通知 篇三

关于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月24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房企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作出规定,即日起执行。

  在土地出让时,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的要求房企自持商品房屋用于出租的,《通知》要求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进行注记“不得销售、转让”。

  《通知》进一步明确,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或转让,同时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通知》表示,将对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活动实行市场化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

  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自持商品房屋出租纳入本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租赁合同应进行网上签约,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房屋管理部门对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将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行为予以认定,并纳入“黑名单”,国土部门据此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

  附全文:

  关于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本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土地出让时,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用于出租的,适用本通知。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

市国土资源局指导、监督全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进行注记“不得销售、转让”,各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或转让。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四、企业破产清算,其自持商品房屋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房屋产权转让的,须经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房屋规划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

  五、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活动实行市场化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

  六、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自持商品房屋出租纳入本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租赁合同应进行网上签约,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七、企业可成立租赁管理部门开展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经营;也可与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经营。

  八、房屋管理部门对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将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行为予以认定,并纳入“黑名单”,国土部门据此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

  九、对自持商品房屋承租人的监督管理,按照承租普通商品房屋相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4月24日


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问题的通知(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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