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企业家:
为了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政策规定,我市决定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
根据新政策,小型微利企业的申报范围将调整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较之前的300万元有了明显的提高。这一调整将使更多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到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二、纳税申报要求
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纳税申报要求进行申报。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并提供完整准确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以便税务部门进行审查和核实。
三、税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为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税务部门将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税务部门将不定期进行税务检查,核实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政策宣传和指导
为了让广大小型微利企业了解和掌握新政策,税务部门将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企业可以通过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获取优惠政策的详细信息和申报指南,也可以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电话咨询相关问题。
五、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我市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支持力度。税务部门将加强与其他部门和机构的协作,为小型微利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助力企业发展。
各位企业家要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和我市税务部门的最新政策动态,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确保企业合规运营。希望各位企业家抓住这次优惠政策的机遇,加大投资力度,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特此通知。
市税务局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位企业家:
为了进一步推动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我市决定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范围扩大
根据最新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将扩大。从现行的纳税额不超过300万元改为不超过500万元,这意味着更多企业将有机会享受到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二、申报要求和纳税义务
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纳税申报要求进行申报。企业应提供准确完整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并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同时,企业也要遵守国家税法的规定,保证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税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为了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税务部门将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税务部门将不定期进行税务检查,核实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政策宣传和指导
税务部门将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让广大小型微利企业了解和掌握新政策。企业可以通过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获取优惠政策的详细信息和申报指南,也可以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电话咨询相关问题。
五、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我市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小型微利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税务部门将加强与其他部门和机构的协作,推动政策的落地和实施,为小型微利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希望各位企业家抓住这次优惠政策的机遇,加大投资力度,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特此通知。
市税务局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篇三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记者7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附原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pide;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pide;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
述相关指标。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