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同事: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高矿业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是当前矿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各地矿山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坚持绿色开采、绿色发展理念,加强对矿山环境的监测和治理。要加强矿山复绿工作,确保矿山开采后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同时,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环境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严禁超标排放、乱倒废料等行为。
二、加强矿业权登记管理
矿业权登记管理是保护矿业资源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各地矿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矿业权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矿业权的登记、变更和注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要加强对矿业权的审核把关,确保矿业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同时,要建立健全矿业权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方便社会公众监督。
三、加强矿业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
矿业企业是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要增强环境责任意识,将环境保护工作融入到企业发展的方方面面。要加强员工环境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和技能水平。同时,要加强企业自律,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积极参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加强监管执法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要加强对矿业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追责。
请各地矿山企业和矿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特此通知。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位同事:
为了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高矿业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是当前矿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各地矿山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和治理工作,确保矿山开采后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同时,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环境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杜绝超标排放、乱倒废料等行为。
二、加强矿业权登记管理
矿业权登记管理是保护矿业资源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各地矿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矿业权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矿业权的登记、变更和注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要加强对矿业权的审核把关,确保矿业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同时,要建立健全矿业权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方便社会公众监督。
三、加强矿业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
矿业企业是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要增强环境责任意识,将环境保护工作融入到企业发展的各个环节。要加强员工环境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和技能水平。同时,要加强企业自律,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积极参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加强监管执法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要加强对矿业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追责。
请各地矿山企业和矿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特此通知。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 篇三
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土资〔2017〕51号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云府明电〔2016〕64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推进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清理排查整治,规范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限制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建设项目压覆区矿业权登记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国土资〔2016〕131号)、《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6〕72号)、《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4号)、《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5号)等文件。结合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工作,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勘查区块范围与基本农田保护区重叠的,在探矿权人书面承诺已知悉勘查区块范围与基本农田保护区重叠,自愿承担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时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后,可以按规定继续予以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扩大勘查区块范围除外),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上注明“该探矿权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在完成勘查工作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时应符合相关规定”。探矿权人在开展勘查活动时应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定,对需临时占用的土地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时,应符合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二、采矿权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其井口及地面设施等建设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地下开采区与基本农田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重叠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现场踏勘,对是否造成基本农田破坏出具评估意见(附件1),报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对未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可以申请继续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有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时,不涉及各类保护区的,只征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有效期内已提出延续预留期申请,但因涉及各类保护区、规划禁止区限制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项目压覆区,按规定需要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持有人书面承诺按规定按时完成划定矿区范围调整工作,给予划定矿区范围批复1年预留期,仅作为办理划定矿区范围调整依据,不能作为采矿权登记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应在1年预留期内按规定完成划定矿区范围调整工作。
涉及各类保护区、规划禁止区限制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项目压覆区,按规定需要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的,按以下方式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按照《关于矿产资源管理重要审批事项集体决策涉及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9号)规定申请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规定进行审查后出具明确审查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正式行文报州(市)国土资源局,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行文报送省厅。申请资料应包含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申请(说明调整原因及理由,并附拟调整缩小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调整缩小范围后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规划禁止区限制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项目压覆区审查意见等相关资料。非煤矿山还需提交州(市)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符合本地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同意纳入新建矿山范围的意见。
五、已划定矿区范围仅只与基本农田保护区重叠,不与其他保护区重叠,且难以将基本农田划出的,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书面承诺已知悉划定矿区范围与基本农田保护区重叠,自愿承担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后,可以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延续手续。
六、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在申请采矿权登记时,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各类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等管理规定。
七、非煤矿山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预留期延续时,应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要求,提交州(市)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符合本地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同意纳入新建矿山范围的意见。
八、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矿业权勘查开采区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管。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动态巡查,对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九、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或按《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6〕72号)规定办理剔除采矿权与各类保护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建设项目压覆区重叠区并缩减矿区范围变更时,矿山企业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备案的,或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可以按规定先予办理采矿权延续或缩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合并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在2年内完成方案审查备案。
十、按照《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国土资〔2016〕131号)、《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6〕72号)、《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4号)、《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5号)规定,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矿业权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意见,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审核规划禁止区限制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项目压覆区前,应对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区块范围坐标、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坐标、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载明的矿区范围坐标(包括因开拓工程超越矿区范围等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调整后的矿区范围坐标)等进行审核,确保提交相关部门审查的范围与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区块范围坐标、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坐标、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载明的矿区范围坐标等一致。
探矿权人在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时应提交勘查许可证载明的西安80经纬度坐标与西安80平面直角坐标转换对照表。
十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汇总相关部门出具的矿业权、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范围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意见,或汇总矿业权联勘联审、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意见,以及审核规划禁止区限制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项目压覆区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时,应确认相关部门审查的'范围坐标与勘查许
可证载明的勘查区块范围坐标、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坐标、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载明的矿区范围坐标等一致。十二、省级发证矿业权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相关业务时,在申请资料中只需提交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及相关规划等有关情况审查意见,或矿业权联勘联审、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意见的汇总意见(附件2、3、4)。按照《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国土资〔2016〕131号)、《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6〕72号)、《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4号)、《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5号)要求,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由州(市)国土资源局按档案管理规定负责存档备查。
十三、省级发证矿业权过期后申请延续的不再提交探矿权(采矿权)过期原因调查表、审查表,由州(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130号)审查过期原因,单独出具矿业权过期原因书面审查意见(附件5,可视具体情形与附件2、3、4合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探矿权(采矿权)过期原因调查表、审查表由州(市)国土资源局按档案管理规定负责存档备查。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