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彩3篇】

时间:2013-04-05 08:11:3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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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篇一

标题:浙江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保障农民住房权益

尊敬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城乡发展的不断推进和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成为了当前的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保障农民的住房权益,浙江省决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要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表,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农民知晓率

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民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重要性和意义,让农民了解到确权登记的相关政策和程序。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农民的知晓率,确保农民能够主动参与到确权登记工作中来。

三、完善登记发证机制,确保公正公平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机制,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公平。要加强登记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素质,确保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要建立健全登记发证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登记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四、加强政策支持,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提高住房保障水平。要积极争取相关扶持政策和财政资金的支持,为农民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为农民提供贷款支持,帮助他们改善住房条件。

五、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工作效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督查考核,确保工作效果和工作质量。要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各地的工作进行评估,对工作成果进行公示,并及时通报典型经验和做法,推动工作的良性循环和进一步提升。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的住房权益。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真正实现农民住房问题的根本解决,推动农村全面发展。希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浙江省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篇二

标题: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加强土地管理,推动农村发展

尊敬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城乡发展的不断推进和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为了当前的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动农村发展,浙江省决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管理,确保宅基地使用合法合规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宅基地的土地管理,确保宅基地的使用合法合规。要建立健全宅基地的登记档案,明确宅基地的界址范围和使用权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宅基地的日常管理,严禁违法违规占用宅基地,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二、完善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机制,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各级政府要完善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机制,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要加强对宅基地确权登记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要加强对宅基地的规划和管理,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为农民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

三、加强政策支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要积极争取相关扶持政策和财政资金的支持,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发展条件。要加强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合作,推动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四、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工作效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督查考核,确保工作效果和工作质量。要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各地的工作进行评估,对工作成果进行公示,并及时通报典型经验和做法,推动工作的良性循环和进一步提升。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推动农村发展。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真正实现农村发展的可持续性,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希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浙江省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篇三

浙江省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明确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将确权发证,力争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7〕4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 号),加快推进全省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解决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

  各地要按照先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再确定农民住房所有权的思路,分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对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要继续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 号)要求,对违法占地行为抓紧开展处理(处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确权登记等工作;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要坚决拆除,不留死角。对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要在处理好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按照如下政策规定加快推进:

  (一)1982年2 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3年11月1 日《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1993年11月1日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三)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四)2014年3月27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二、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一)严格把握政策界线。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对符合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处理(处罚)、后补办,村镇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要同步补办。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未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面积。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二)严格统一权利主体。按照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应当相符,不动产登记时以权利人或户主进行登记,权利主体的确定应当符合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不相符时,应当重新确定权利主体,权利主体相符后予以登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依法转移时,应当一并转移,确保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相符。

  (三)严格规范登记行为。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严格执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严格履行法定审查程序,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和材料,确保登记行为依法、高效、便民。

  三、切实加大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度

  (一)明确工作目标。各地要以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契机,结合“无违建县”创建、城中村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集中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制定工作计划,出台具体政策措施,落实部门职责,积极统筹推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村级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房屋安全认定等工作,协助市县有关部门开展确权确违、违法查处、审批补办、争议调处、登记发证等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出台的具体政策措施,应按规定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三)强化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和违法建造的农村住房予以查处;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条件的宅基地及时补办,对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及住房及时办理;城乡规划部门要对符合补办规划审批条件的住房及时补办,对确实无法拆除需暂时保留的建筑提出处理意见;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进行认定;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凡列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涉及的权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对各地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对不依法依规进行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或登记发证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进一步健全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长效机制

  各地要在集中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城乡规划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房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违法违建行为的处理力度,坚决维护农村用地和建房秩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级组织加强农村住房建造的跟踪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政府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2日


浙江省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彩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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