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再审申请书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XXX(案外人的姓名),我特此向贵院递交再审申请书。经过深思熟虑,我认为原判存在严重错误,对我的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因此,我恳请贵院重新审理此案,以便为我伸张正义。
首先,我要强调原判对我权益的损害。根据我所提供的证据和事实,原判对我做出了不公正的判决。在审理过程中,关键证据被忽视,关键证人的证词被无视,致使判决结果产生了严重的偏差。这不仅违背了法律的精神,也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要强调原判的错误之处。原判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明显错误。根据我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调查,我发现原判对相关证据的解释和认定存在明显的偏差。同时,在法律适用方面,原判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也存在重大错误。这些错误导致了错误的判决结果,对我造成了巨大的不公正。
最后,我要强调我再审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有权利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我所提出的再审申请正是基于对原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质疑。我坚信再审将有助于纠正原判的错误,恢复我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请求贵院审慎考虑我的再审申请,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我再次申请贵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我坚信贵院将依法依理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确保正义得到伸张。我愿意提供一切必要的证据和协助贵院进行审理工作。谢谢贵院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敬礼
案外人:XXX
日期:XXX年XX月XX日
案外人再审申请书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XXX(案外人的姓名),我在此向贵院递交再审申请书。我认为原判存在严重的错误和不公正,对我的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恳请贵院重新审理此案,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要强调原判忽视了关键证据和证人证词。在原审过程中,我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证词,证明了我的清白和无辜。然而,这些证据和证人证词却被原判无视,导致了错误的判决结果。这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使我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我要强调原判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根据我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调查,我发现原判在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上存在明显的错误。关键证据被曲解和误解,导致了错误的事实认定;相关法律条文被错误地理解和运用,导致了错误的法律适用。这些错误使原判的结果丧失了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我要强调我再审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根据我所了解的法律规定,案外人有权利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我所提出的再审申请正是基于对原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质疑。我坚信再审将有助于纠正原判的错误,恢复我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请求贵院审慎考虑我的再审申请,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我再次申请贵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我相信贵院将依法依理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确保正义得到伸张。我愿意提供一切必要的证据和协助贵院进行审理工作。感谢贵院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敬礼
案外人:XXX
日期:XXX年XX月XX日
案外人再审申请书 篇三
申请再审人某某村第三生产小组
被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某某村委会。
再审请求
再审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书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案外人某某村第三生产小组及其他小组组民的利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裁定书,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13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中的原告李某诉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0xx年3月20日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某某村委会于20xx年9月30日前发包给原告李某同等级别土地4.695亩,承包期间至20xx年9月30日止。后原告李某对此判决书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某某法院于20xx年11月7日作出重审判决,判令被告某某村委会自三类地承包到期后,发包给原告该类地7.695亩折抵原告原承包地,承包期限自原告取得该类地起,承包二十年。后法院又于20xx年11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补充判决被告某某村委会自20xx年6月15日孙某的承包地8.54亩到期后,发包给原告7.695亩耕种。以上是该案审理的基本过程。20xx年7月7日某某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依据上述判决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申请再审人发现上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也侵害了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的利益。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审查处理。
首先,本案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不属于某村民委员会,作为村委会无权向外发包,其与案中原告李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的承包地所有权属于第三生产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案中的标的也就是承包的土地发包的权利主体应当是第三生产小组而不是村委会。因此,案中的承包合同当然也是无效的。
其次,人民法院执行的标的.的所有权也并非属于村委会而是为第三生产小组所有。20xx年11月7日的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的标的物明确为孙某承包的土地,孙某的承包地到期后由原告李某承包,这种判决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孙某承包的土地归属于第三生产小组。作为第三生产小组完全有权利在孙某承包的土地到期后再次分别承包给第三小组中的其他成员。而事实上生产小组也已经将承包土承包给了其他人等十余户。人民法院不能执行案外人的财产。
第三,某某县人民法院重审后的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将合同的标的进行了变更,显然与法无据。该案中的承包合同书中的标的物是果园(土地),由于该承包的标的不存在了(判决书中也查明了再实际返还原承包地已不现实),判决书将合同中的标的在判决的主文中确定村民委员会的三类地再承包给原告李某。后在民事裁定书中又进一步将该三类地明确为孙某承包的土地。这显然是对判决的结果多次变更。假设承包合同是有效的话,那么因为合同的标的物已经不存在,则承包合同本身就无法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判决解除承包合同,并可以根据相关事实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该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将案外人的土地作为标的物再次发包给原告,显然侵害了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及其他成员的利益。
第四,20xx年6月10日的民事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20xx年9月12日。但是民事裁定书作出的时间为20xx年11月7日,送达
的时间案外人尚不明确。上述两者的时间也是相互矛盾的。作为民事裁定书,只是对程序方面的处理,只针对解决案件程序问题或更正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但该民事裁定书将判决的内容也进行了变更,这违反了裁定书的作用。也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的权益。
第五,就本案中的承包合同本身来说也是无效的,没有经过招标投标,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承包方案也没有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村委会提交的镇政府的证明也说明了该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镇政府的意见也是要求终止合同,不应再履行。但是法院仍然认定该合同有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内容存在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侵害了申请再审人(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某某村第三生产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