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篇一
在司法程序中,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是被执行人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的一种申请,目的是为了对执行行为进行评估和复议。本文将详细介绍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要点。
首先,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撰写。一般来说,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标题、申请人基本信息、被执行人基本信息、异议复议的具体事项、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签名等。
在申请人基本信息部分,需要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被执行人基本信息部分,则需要填写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接下来是异议复议的具体事项。申请人需要具体说明他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内容,例如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对执行程序的异议等等。在此部分,应尽量详细地描述异议事项,以便法院能够准确评估和复议。
紧接着是理由和证据部分。申请人需要清楚陈述他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理由部分应当简明扼要地说明为何对执行行为存在异议,而证据部分则应提供相关文件、合同、照片、视频等能够证明异议的材料。
最后是申请人的签名。申请人应当在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的最后一页签名,并注明签名日期。
除了格式要求,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的内容也需要注意几个要点。首先,申请人应该注意选择合适的法律依据,以支持自己的异议。其次,申请人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异议是有根据的。此外,申请人还应当在撰写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时,尽量客观、理性地陈述自己的观点,避免情绪化和主观性的表达。
总结起来,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是一种重要的司法申请书,它可以帮助申请人对执行行为进行评估和复议。申请人在撰写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撰写,并注意内容要点,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篇二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是一种重要的司法申请书,它可以帮助申请人对执行行为进行评估和复议。本文将介绍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的撰写过程和注意事项。
首先,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的撰写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首先,申请人需要收集和整理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以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其次,申请人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格式,将异议复议的具体事项、理由和证据等内容写入申请书中。最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名,并注明签名日期。
在撰写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一些重要的事项。首先,申请人应当确保申请书的格式正确,包括标题、申请人基本信息、被执行人基本信息、异议复议的具体事项、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签名等部分。其次,申请人应当清楚明确自己的异议内容,并提供充足的理由和证据支持。此外,申请人在撰写申请书时,应当尽量客观、理性地陈述自己的观点,避免情绪化和主观性的表达。
除了格式和内容要求,申请人还应当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申请人需要了解有关执行程序、执行标的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便能够准确地陈述自己的异议和理由。此外,申请人还应当了解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判例,以便能够更好地撰写申请书。
总之,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是一种重要的司法申请书,申请人在撰写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并注意一些重要的事项。通过正确撰写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可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篇三
复议申请人刘永桂(又名刘永贵、刘十美),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
复议申请人刘永桂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20XX)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永桂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永桂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刘永桂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永桂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
(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
(2)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
(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永桂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永桂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永桂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西安xx有限公司,经营地址:西安市友谊东路x号,企业性质:新加坡独资,电话xx;
法定代表人:林xx,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经营地址 西安市尚德路68号(虚假),实际地址 南关正街泛美大厦xx室,企业性质有限公司,电话:xx;
法定代表人:杨xx,电话:xx。
申请人因不服新城区人民法院(20xx)新法执字第xxx号终结执行的裁定。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
一、本案作为执行依据的支付令已经生效。
1、债务人已非正常经营。新城法院送达支付令时,因债务人提供的公司地址虚假,按照其注册地址无法送达,从而证明其公司已经非正常经营。
2、债务人已着手逃避债务。从工商局调取的债务人新办公地点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显示,该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均为债务人陕西泛美施工程纤维有限公司的股东刘x、刘x,证明其公司股东为转移资金、逃避债务,一起串通进行虚假地址变更。。
3、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审判员后来在债务人原公司注册办公地(泛美大厦)找见股东刘x,其拒收支付令后被留置送达;公司的副总经理刘x拒收支付令后也被留置送达。故本案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事实清楚。
因此,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既没有在15日内清偿债务,也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及公司变更情况,(20xx)新民督字第xx号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对其蔑视法律的不负责任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故支付令合法生效,执行局应认真予以执行。
二、债务人执行中称其名称变更不应影响本案的执行工作。
首先,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支付令后,没有在有效期内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公司名称变更的事实。对此,债务人理应承担其行为给自身带来的法律责任。
其次,我公司诉前曾到陕西省工商局档案室调取债务人备案资料,内容显示债务人名称并未变更,仅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变更为刘x,公司地址由南关正街的`泛美大厦变更为尚德路68号。所以我公司已经履行诉前注意义务,所以才确定到新城法院诉讼。
第三,债务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名称虽然变更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但债务人主体没有变更,清偿债务的还款责任也未更改。且执行中债务人均表示同意还款,执行部门应依法裁定变更本案债务人的名称,这不仅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也符合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立法精神。现执行机构无视债务人予以还款的书面认可,仍简单、草率地决定终结本案执行,无异是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有违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处理案件的司法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四)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因此,无论是在审判还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名称的变更均不影响执行机构对债务人的执行。
尊敬的法官,本案债务人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已采取欺骗手段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xx,经执行法官询问杨xx,其称自己是农民,从未参与债务人经营,也未接管债务人一文一纸,更不知道本案的情况。显然债务人是在蔑视法律有意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为了净化西安的投资环境,敬请贵院依法撤销新城区人民法院(20xx)新法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使债务人尽快履行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