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精选3篇】

时间:2014-05-03 06:38:1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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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投资者:

根据最新的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我们对于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并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

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增值税征收范围将扩大至金融服务业。这意味着,部分资管产品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受到增值税的影响。具体来说,若您所持有的资管产品投资于涉及增值税的金融服务行业,您将需要承担相应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计算方式

增值税计算方式依据增值税法相关规定执行。根据税收政策,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为销项税减去进项税。销项税是指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中收取的增值税,进项税是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在资管产品中,销项税可以理解为您所持有的资管产品所投资的企业或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而进项税则是指您购买资管产品时支付的增值税。

三、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处理方式

在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处理方面,我们将根据具体的产品类型和投资范围,对您的投资收益进行相应的处理。对于涉及增值税的资管产品,我们将根据您的投资份额,扣除相应的增值税后再进行收益分配。同时,我们将积极与税务机关合作,确保增值税的准确计算和及时缴纳,以保障您的权益。

四、可能带来的影响

增值税的征收将对部分资管产品的投资收益产生一定影响。具体来说,您可能会在投资收益中承担一定比例的增值税,从而减少实际获得的收益。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协助您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以降低增值税对您的影响。

再次提醒各位投资者,根据最新的税务政策,部分资管产品的投资收益将受到增值税的影响。我们将全力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确保增值税的准确计算和及时缴纳,以维护您的权益。如有任何问题或疑虑,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谢谢各位投资者一如既往的支持与信任!

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位投资者:

根据最新的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我们对于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并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

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扩大至金融服务业。这意味着,部分资管产品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受到增值税的影响。具体来说,若您所持有的资管产品投资于涉及增值税的金融服务行业,您将需要承担相应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计算方式

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依据增值税法相关规定执行。根据税收政策,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为销项税减去进项税。销项税是指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中收取的增值税,进项税是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在资管产品中,销项税可以理解为您所持有的资管产品所投资的企业或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而进项税则是指您购买资管产品时支付的增值税。

三、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处理方式

在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处理方面,我们将根据具体的产品类型和投资范围,对您的投资收益进行相应的处理。对于涉及增值税的资管产品,我们将根据您的投资份额,扣除相应的增值税后再进行收益分配。同时,我们将积极与税务机关合作,确保增值税的准确计算和及时缴纳,以保障您的权益。

四、可能带来的影响

增值税的征收将对部分资管产品的投资收益产生一定影响。具体来说,您可能会在投资收益中承担一定比例的增值税,从而减少实际获得的收益。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协助您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以降低增值税对您的影响。

再次提醒各位投资者,根据最新的税务政策,部分资管产品的投资收益将受到增值税的影响。我们将全力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确保增值税的准确计算和及时缴纳,以维护您的权益。如有任何问题或疑虑,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谢谢各位投资者一如既往的支持与信任!

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篇三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所谓资管产品,是指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等产品。不过此次征税的对象并非投资者个人,而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比如银行、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这些资管产品管理人在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6月30日

  附相关内容: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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