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书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XXXX(申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为XXXX,现住址为XXXX。经过深思熟虑,我决定向贵庭提起刑事申诉,希望能够重新审理我的案件。
我被指控犯有XXXX罪名,并于XXXX年被判处XXXX刑期。然而,我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强烈的异议,并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我特此向贵庭申诉,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和对我案件的重新审理。
首先,我认为我在审判过程中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根据法律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平等和公正审判的权利,而我在审判过程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在警方调查和审讯过程中,我遭受了虐待和暴力对待,这不仅违反了我的人权,也损害了我在法庭上的形象和声誉。
其次,我对我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过程表示怀疑。在我案件的调查过程中,警方未能充分搜集和保护相关证据,导致我无法提供有力的辩护证据。同时,我也怀疑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认为这些证据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操纵和篡改的可能性。
最后,我认为法庭在判决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失误。在审判过程中,法官未能全面、客观地评估案件的证据和事实,并未对我的辩护意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考虑。判决结果对我来说过于严厉,与我的罪行不相符合。
基于以上理由,我请求贵庭重新审理我的案件,并对我的判决结果进行重新评估。我希望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还原真相,并为我所受到的不公正对待寻求赔偿和公正的补偿。
请贵庭给予我的申诉以充分的重视和认真的审查,并为我提供一个重新审理案件的机会。我相信,正义必将战胜不公,真相必将大白于天下。
谢谢贵庭的关注和支持!
刑事申诉人: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刑事申诉书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XXXX(申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为XXXX,现住址为XXXX。我特此向贵庭提起刑事申诉,希望能够重新审理我的案件。
我被指控犯有XXXX罪名,并于XXXX年被判处XXXX刑期。然而,我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强烈异议,并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我特此向贵庭申诉,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和对我案件的重新审理。
首先,我认为在我的案件中存在着关键证据的缺失和误解。在审判过程中,法庭未能充分考虑到我的辩护意见和提供的证据,导致对我不利的证据被过分夸大,而对我有利的证据则被忽视。这种不公正的对待使得审判结果失去了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我对我案件的调查和审讯过程提出质疑。在警方的调查和审讯过程中,我遭受了不公正的对待和虐待。警方在调查过程中使用了非法手段,通过威胁和恐吓等手段逼迫我认罪。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我的人权,也损害了我在法庭上的形象和声誉。
最后,我认为我在审判过程中的辩护权利受到了侵犯。根据法律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平等和公正审判的权利,而我在审判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我没有被允许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也没有得到足够的时间准备自己的辩护意见。这种不公正的对待使得我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基于以上理由,我请求贵庭重新审理我的案件,并对我的判决结果进行重新评估。我希望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还原真相,并为我所受到的不公正对待寻求赔偿和公正的补偿。
请贵庭给予我的申诉以充分的重视和认真的审查,并为我提供一个重新审理案件的机会。我相信,正义必将战胜不公,真相必将大白于天下。
谢谢贵庭的关注和支持!
刑事申诉人: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刑事申诉书 篇三
刑事申诉书范本
申诉人:汪正安,男,生于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蕲春县漕河交警中队辅助警力,手机:13886447068,身份证号码为:421126197111130175。
申诉请求:申诉人因不服(2014)鄂蕲春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查此案。
事实与理由:
2013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何国启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鄂J47218号帕萨特牌小车,位由本县漕河镇三路向七路方向行驶,约8时许行至漕河三路电影院路口处,遇交警部门拦车检查。何国启为逃避检查,驾车强行冲闯,并致执勤人员即申诉人被撞击后倒在该车引擎盖上,后被告人何国启仍驾车拖行被撞倒趴在前引擎盖上申诉人加速行驶5-6公里逃避现场。在逃离过程中,将路边行驶的一辆摩托车撞侧,致使车上四人不同程度损伤。当被告人快速驾车行经赤东镇张岗村后、途中被告人驾车撞击前方同向行驶两辆摩托车时、致使车速瞬间慢、申诉人在此时跳下该车,随后被告人何国启驾车逃离。蕲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国启在驾驶报废车辆套用盗抢车号牌及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以危险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交通协管员检查,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认为公诉机关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何国启赔偿了被告人即申诉人和刘汇的部分经济损失,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何国启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申诉人认为:该案罪名应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应按妨害公务罪定性。其理由在以下几点:1、申诉人无妨害公务罪的对象主体资格。妨害公务罪的概念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结合本案中,申诉人系没有编制,从事交通协管员工作。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道路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他只有在警察的带领下,履行一定的职责,也行驶一定的公共权力,只有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才能视其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执行公务,在没有警察在场的情况下,不能视其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履行职务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公务。另外从目前辅助警力的录用手续及人事关系上来看,申诉人不是公务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中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被告人何国启在本案中符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特征。被告人何国启故意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结合本案查明事实,被告人何国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报废鄂J47218号拍萨特小车,同时使用盗抢车号牌、行驶在县城人流量大的街道,在遇交警协查时突然加大油门冲闯申诉人,驾车顶着申诉人以70至80码的速度逃窜,途中将路边的两辆摩托车撞倒致车上四人不同程度受伤、驾车继续逃逸、为逃避公安机关调查并将撞申诉人与过路群众的肇事车换上一副假牌照私藏在一隐蔽民房处,从以上事实分析被告何国启的犯罪行为可看出、被告人何国启所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被告人何国启在本案中符合危害公共安
全罪的构成要件。3、被告人何国启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心态、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时、明知该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后果、但为实现其意图而放任危险后果发生、是一种典型的间接故意。本案中何国启无证驾驶报废的套牌车上路、本身就是违法、在看到有交警检查、驾车强行冲撞、并致交警撞击后倒在该车前引擎盖上、申请人多次大声要求被告人何国启停车; 何国启故意猛踩油门驾车拼命似的疯狂逃逸行驶5-6公里、何国启明知其危险驾驶车辆发生二次撞击路边正常行驶的摩托车造成了交通事故、仍不管不顾继续违法逃逸行驶、并在明知车前引擎盖上的交警面临时刻生命危险的情况下、继续疯狂逃逸行驶、何国启的这些行为足以表明其驾驶行为会导致事态的'危险后果不顾、确持事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罪形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至今为止,申诉人并没有谅解被告人何国启的犯罪行为。被告人不具备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申诉人是绝对不会谅解被告人何国启的这种想剥夺自己生命的犯罪行为人,尽管申诉人最后经法医鉴定伤情是轻微伤偏重。同时还有被撞的刘巧也是轻微伤偏重。申诉人在本案开庭前也并未得到被告人赔偿的部分经济损失,更没有向任何机关和个人出具谅解书来谅解、该案在蕲春县人民法院开庭的当天,法院并没有通知本案的最大受害人即申诉人到庭举张权利,该院剥夺了申诉人作为本案中受害者的一切权利。
综合以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被告人何国启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而非妨害公务罪,申诉人在本案中并未出具谅解书去谅解被告人何国启。因为被告人何国启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大、不顾及他人生命及财产、不遵守交通法、不遵守公共安全秩序、这种可杀可剁的犯罪行为实在可恨、应从重判决惩罚、以维护法律尊严、保证人民的生命安全合法权益。蕲春县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循私舞弊,适用法律程序严重违法,重罪轻判的行为。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
具申诉人:汪正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