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全文 篇一
医疗广告是一种特殊的广告形式,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规范医疗广告的发布和传播,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本文将全面解读这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规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医疗广告的定义,即广告主体以提供医疗服务为目的,以宣传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医疗产品或者药品为手段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这一定义准确定义了医疗广告的范围,便于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管。
办法中明确了医疗广告的发布要符合以下原则:真实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和社会效益原则。这些原则的确立旨在保证医疗广告的真实可信,不误导消费者,不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风险。同时,医疗广告的发布还应当遵循事先审查制度,确保广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
办法还规定了医疗广告的禁止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夸大疗效、诱导消费、违反伦理道德等行为。这些禁止行为的设立旨在杜绝不真实、不科学、不合法的医疗广告,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医疗行业的良性发展。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医疗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他们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医疗广告的发布者还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审核制度,加强对广告发布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还对医疗广告的监管措施进行了规定,包括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等措施,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这些措施的设立为医疗广告的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手段。
综上所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医疗广告的发布和传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管,才能有效防止虚假宣传、夸大疗效等不良行为的发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信息,推动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全文 篇二
医疗广告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人们提供了医疗信息,引导了消费者的医疗选择。然而,随着医疗广告的快速发展,一些不负责任的医疗广告也开始泛滥,给消费者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为了规范医疗广告的发布和传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医疗广告的监管,规范医疗广告的发布。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医疗广告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真实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和社会效益原则。这些原则的确立,旨在保证医疗广告的真实可信,不误导消费者,不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风险。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医疗广告的发布要符合事先审查制度,确保广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
医疗广告的禁止行为也在办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虚假宣传、夸大疗效、诱导消费、违反伦理道德等行为都是被禁止的。这些禁止行为的设立旨在杜绝不真实、不科学、不合法的医疗广告,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医疗行业的良性发展。
除了对医疗广告的发布者进行规范和约束外,办法还规定了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制度。这些措施的设立为医疗广告的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手段,有利于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和管理。
综上所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医疗广告的发布和传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严格管理和监管,可以有效防止虚假宣传、夸大疗效等不良行为的发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信息,推动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医疗广告的合规发布也有利于提升医疗机构的形象和信誉,促进医疗服务的提质增效。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全文 篇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全文
以下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敬请查看阅读。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周伯华
部 长 高 强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
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10-27)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卫生部(1994-8-29)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1994-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 国务院(2003-4-7)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9-4-29)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 卫生部(2008-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