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申请书 篇一
尊敬的车辆管理部门:
我是某某公司的负责人,我代表公司向贵部门递交一份车辆报废申请书,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审批和支持。
我们公司目前拥有一辆牌照号码为XXXXX的货车,该车已经使用了十年,车龄较长,经常出现故障,维修费用逐渐增加。考虑到车辆的安全性以及经济性,我们决定申请该车辆的报废。
首先,我想强调该车辆的安全性问题。随着车辆使用时间的增长,各种零部件的老化和磨损不可避免,给车辆的行驶安全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尽管我们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工作,但是无法保证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出现突发故障。为了确保员工和其他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安全,报废该车辆是最明智的选择。
其次,考虑到经济性问题,维修费用的不断增加已经超过了车辆的实际价值。我们对该车进行了详细的维修记录统计,发现每年维修费用超过了车辆折旧费用的两倍。这不仅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了负担,而且还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我们认为报废该车辆是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的有效措施。
最后,我想提及我们公司的环保意识。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我们公司积极响应国家的环保政策,致力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该车辆使用了十年,尾气排放量已经远超过了新车的标准。报废该车辆,我们将购买新能源汽车,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为建设绿色低碳的未来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我们公司请求贵部门批准我们的车辆报废申请。我们将按照相关程序将车辆交付给贵部门进行处理。我们深信,报废该车辆是符合安全、经济和环保要求的最佳选择。希望得到您的支持和理解。
此致 敬礼
某某公司负责人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车辆报废申请书 篇二
尊敬的车辆管理部门:
我是某某个人车主,我向贵部门递交一份车辆报废申请书,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审批和支持。
我拥有一辆牌照号码为XXXXX的私家车,该车已经使用了十五年,车龄较长,车况逐渐下滑,频繁出现故障,给我带来了很多困扰。考虑到车辆的安全性以及经济性,我决定申请该车辆的报废。
首先,我想强调该车辆的安全隐患。随着车辆使用时间的增长,各种零部件的老化和磨损不可避免,给车辆的行驶安全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尽管我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工作,但是无法保证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出现突发故障。为了确保我的安全以及他人的安全,报废该车辆是最明智的选择。
其次,考虑到经济性问题,维修费用的不断增加已经超过了车辆的实际价值。我对该车进行了详细的维修记录统计,发现每年维修费用几乎接近车辆购买价格的一半。这给我的经济造成了巨大压力。因此,我认为报废该车辆是降低个人负担的有效方式。
最后,我想提及个人的环保意识。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我积极响应国家的环保政策,致力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该车辆使用了十五年,尾气排放量已经远超过了新车的标准。报废该车辆,我将购买新能源汽车,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为建设绿色低碳的未来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我请求贵部门批准我车辆的报废申请。我将按照相关程序将车辆交付给贵部门进行处理。我深信,报废该车辆是符合安全、经济和环保要求的最佳选择。希望得到您的支持和理解。
此致 敬礼
某某个人车主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车辆报废申请书 篇三
我所负责的公务车,已经到了报废期限。
此车为98年生产,已经超过国家规定年限6年报废期限,虽然国家有政策可以延长使用期限,但我单位这台公务车有着很多的不可修复的问题。
例如:发动机严重烧机油,此问题严重影响排放达标。
变速箱磨损严重,致使发动机动力不能正常的传递给车轮,导致提速无力,另外还经常出现跳档现象,高速时会影响安全性。
另外底盘经过维修站检查已经开始腐蚀,这样整车的钢性开始下降,如果出现意外,很有可能达不到原有的钢性来保护乘客的安全。
总结以上三点都达到了不可修复的问题,从而,达不到每年正常年检。
这三个问题会使我单位的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强制报废。
所以望请领导批准报废此车。
请批示
车辆报废申请书 篇四
受理单位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联系地址 青岛市东海西路7号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许可条件
1.19座以下出租车、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使用年限为8年,不准延缓,其他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
......
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机动车检测表。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2.审核;3.检验;4.批准。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电话 83097080
备注 对以上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支队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
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支队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机构: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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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
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
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4、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5、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审批。
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6、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7、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