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精简4篇)

时间:2012-05-04 05:13:2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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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就本案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敬请法院审查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一、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

本案系原告与被告在商业合同纠纷方面发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然而,被告以管辖权异议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主张本案应由B地法院管辖,而原告主张本案应由A地法院管辖。双方对于本案管辖权存在争议,特提请贵院裁决。

二、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1. 本案的管辖权由合同明确约定

根据合同签署地的约定,双方一致同意本案纠纷应由A地法院管辖。合同是双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其约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方无权单方面变更合同约定的管辖权。

2. 本案的管辖权由法律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涉及的民事纠纷,可以由合同签订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A地,故A地法院具备管辖权。

3. 本案的管辖权应确立在实质上

管辖权的确定应以实质为依据,而非被告方的主观意愿。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纠纷,与B地法院无直接的联系。若由B地法院管辖,将给原告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经济损失,且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请求法院的裁决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贵院作出以下裁决:

1. 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确认A地法院具备管辖权;

2. 继续审理本案,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违约金及损失赔偿;

3. 其他合法权益。

特此上诉。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特以管辖权异议为由,向贵院提起上诉状,恳请法院审查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一、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商业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然而,被告以管辖权异议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本案应由A地法院管辖,而被告主张本案应由B地法院管辖。双方对于本案管辖权存在争议,特提请贵院裁决。

二、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1. 本案的管辖权应受合同约定的限制

根据合同签署地的约定,双方一致同意本案纠纷应由B地法院管辖。合同是双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其约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方无权单方面变更合同约定的管辖权。

2. 本案的管辖权应受法律明确规定的限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涉及的民事纠纷,可以由合同签订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B地,故B地法院具备管辖权。

3. 本案的管辖权应确立在实质上

管辖权的确定应以实质为依据,而非原告方的主观意愿。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纠纷,与A地法院无直接的联系。若由A地法院管辖,将给被告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经济损失,且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请求法院的裁决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贵院作出以下裁决:

1. 支持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确认B地法院具备管辖权;

2.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 其他合法权益。

特此上诉。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三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X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一):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X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13601652035。

  被上诉人二(原审原告二):王XX,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XX路58号.

  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不服,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虽然注册地在上海市松江区洞泾经济开发区,但从2007年9月至今,上诉人的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虹口区XX路33号(有上海市xxx产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但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类似此情况全国或上海都较多,类似的情况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与法院无关。

  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没有规定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虹口区,松江确实没有营业地(办公地),法院送达地址也在虹口区,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虹口区,且被上诉人之一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在杨浦区,所以该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应该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现住福建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因原告**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管辖异议,上诉人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2、 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就东阳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东阳市******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东阳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管辖。2014年***月***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做出(2014)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裁定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起诉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2013年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地为首选地。该条款系原被告对协议管辖的约定。因原告住所地属我院管辖,该协议管辖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

  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的规定确定管辖。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2012年签订的***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双方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仲裁、诉讼。由起诉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2013年签订的.***协议书中第十条约定:双方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仲裁、诉讼。由甲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

  两份协议书中当事人双方均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又选择起诉,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

  另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34条的规定,协议管辖必须做出确定、单一的选择。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具体到本案,双方在两份代理销售协议书分别是这样约定的:由起诉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由甲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实践中,交叉违约情形非常多,至于谁是起诉方往往存在争议,双方可能都指责对方违约,故不具有唯一性。况且依据首选地的字面意思说明双方仍可存在选择次选地法院起诉的可能,首选地并非唯一确定的起诉地。因此,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约定视为约定不明确,约定无效。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民诉意见》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采取送货上门的交货方式,因此合同履行地应为福州市***区。另外上诉人经营场所也位于福州市***区,因此,在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况下,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区人民法院受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精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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