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最新4篇】

时间:2017-08-06 06:47:4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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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人XXX的法定辩护人,现向贵院提出上诉状,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复核和修改。

一、案件概况

被告人XXX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XX年XX月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后,于XX年XX月被贵院一审判决有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X万元。

二、对一审判决的异议

1. 量刑过重

我认为贵院在量刑上存在明显过重之嫌。被告人XXX是一名初犯,并无前科记录,其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赃,表现出悔罪态度。然而,贵院未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案件的特殊性,过于严厉地判处了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XX万元。此判决不仅超过了法定最低刑期,也与同类案件的判决标准不符。

2. 法律适用错误

一审判决中,贵院未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判断。贵院未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也未对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积极退赃予以足够的重视。此外,贵院对证据的认定和适用存在错误,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未予采纳,导致了一审判决的不公正性。

三、请求

鉴于上述理由,我代表被告人XXX请求贵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复核和修改,具体请求如下:

1. 对量刑过重的判决进行修改,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2. 对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进行审查,并根据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积极退赃予以充分考虑;

3. 对证据的认定和适用进行重新评估,采纳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希望贵院能够审慎对待本案上诉请求,依法公正地审理本案,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特此上诉。

法定辩护人:XXX

XX年XX月XX日

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人XXX的法定辩护人,现向贵院提出上诉状,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复核和修改。

一、案件概况

被告人XXX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XX年XX月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后,于XX年XX月被贵院一审判决有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X万元。

二、对一审判决的异议

1. 量刑过重

我认为贵院在量刑上存在明显过重之嫌。被告人XXX是一名初犯,并无前科记录,其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赃,表现出悔罪态度。然而,贵院未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案件的特殊性,过于严厉地判处了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XX万元。此判决不仅超过了法定最低刑期,也与同类案件的判决标准不符。

2. 法律适用错误

一审判决中,贵院未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判断。贵院未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也未对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积极退赃予以足够的重视。此外,贵院对证据的认定和适用存在错误,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未予采纳,导致了一审判决的不公正性。

三、请求

鉴于上述理由,我代表被告人XXX请求贵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复核和修改,具体请求如下:

1. 对量刑过重的判决进行修改,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2. 对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进行审查,并根据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积极退赃予以充分考虑;

3. 对证据的认定和适用进行重新评估,采纳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希望贵院能够审慎对待本案上诉请求,依法公正地审理本案,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特此上诉。

法定辩护人:XXX

XX年XX月XX日

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 篇三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锋,又名红红,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永登县××镇××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张锋因故意杀人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9日(2005)兰刑初第××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撤消原审死刑判决,重新作出从轻处罚判决。

  上诉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为被害人对邵玉红的殴打不是引发上诉人杀人动机的理由不能成立。

  从邵玉红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害人性情暴躁且长期虐待打骂邵玉红。案发当晚被害人对邵玉红多次进行殴打,并多次威胁上诉人要伤害其家人,后被害人死掐住邵玉红的脖子不放,致使其呼吸困难,(有邵玉红的第二次笔录第三页为证),如不是上诉人及时阻止邵玉红可能会窒息死亡。在被害人对邵玉红殴打时上诉人曾试图报案,但被邵玉红及被害人阻止。因此上诉人张为了防止被害人再次对自己及邵玉红玉红进行不法侵害,从而危及二人生命,处于义愤拿刀将其砍伤的行为,实是被迫之举。在司法实践中“义愤杀人”是酌定从轻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虑这一情节。

  二、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杀人故意明显,手段残忍与事实不符。

  《兰州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确定是被砍后4小时许才死亡,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死亡”。邵玉红的询问笔录证实:在离开作案现场后,邵玉红曾给其姐夫郝宗全打电话让他去看看被害人,上诉人并未阻止。上诉人在明知被害人还未死亡时离开,说明上诉人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并不积极追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与直接故意杀人相比是明显较轻的,基于这一事实,对本案上诉人在量刑时,也应从轻处罚。

  三、一审判决认为被害人的伤情不是在与上诉人在争夺菜刀过程中造成的事实认定不正确。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张和被告人邵玉红都供述,在砍了被害人一刀后,被害人起身反抗并于之争夺菜刀,上诉人张锋是害怕被害人夺了菜刀后对自己实施伤害而继续了行为,可见被害人的刀伤是在这个过程中造成的,这于被害人躺于床上不动遭受上诉人直接砍致全部伤情有别的,其主观恶性相对比前者是显然较轻的。

  四、上诉人张锋在案发后虽有邵玉红自愿为其顶罪,但仍能够响应

“坦白从宽”的政策向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如实交代案情,更能够向法庭如实陈述案情,并能够服从看守所管教的管理,这表明被告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五、上诉人张锋系初犯,无前科,且一贯表现良好,其村集体及本村数百名村民联名请求贵院给其一次重生的机会,并愿集体担保其日后不至在危害社会。可见,上诉人本质是好的,不是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且上诉人张锋是其家庭的精神支柱,如判处其死刑等于判处其家庭的死刑,判处一个无辜母亲的死刑。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被告人张锋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但被告人张锋不是必须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虽然《刑法》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惩罚犯罪人,但是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是一种特殊的预防措施,而这种特殊的预防是以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刑罚与其所犯之罪相适应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做到罪行相适应才能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我们不仅要使犯罪人“认罪”,还要使犯罪人“服法”,只有既认罪又服法,才能使犯罪人下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决心,也才能使特殊预防成为事实。敬请依照我国《刑法》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基本原则,给上诉人张锋一次从新做人的机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作出从轻处罚判决。

  此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 篇四

  上诉人:沙XX,男,汉族,1994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苏常州市,现羁押于XX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X刑初字第6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量刑没有综合考虑全案案情

  2012年4月22日14时30分许,上诉人沙XX并不认识受害人,也与其没有任何矛盾,是在第一被告的指示下,殴打了受害人李XX,但是,随后就被受害人李XX纠集多名人员殴打至轻伤。上诉人认为不能将双方的'互殴行为割裂开,对于本案件的审理,应当将双方的互殴行为综合考量来审理本案件。

  上诉人殴打受害人确实不对,但是,李XX纠集多人,使用凶器对被告人殴打更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也应当减轻上诉人的责任,但是一审判决没有丝毫体现。

  二、一审判决没有体现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宗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十一条规定: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上诉人根本没有伤人的犯罪动机,也与受害人不认识,没有任何矛盾,是在偶然的情况下,受到第一被告的指使,当时不到18岁,辨别是非的能力低下,哥们义气,不考虑后果;没有前科,在校表现良好;如实称述案件情况,没有反复,也没有避重就轻;真诚悔过,且在事后上诉人也被李XX纠集的数十人,手持器械殴打成轻伤,现在还没有完全治愈,需要康复治疗,法院应当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体现司法的公正以及人文关怀,但是一审判决没有任何遵循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原则,对上诉人量刑过重。

  2.上诉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也应当对上诉人轻判。

  三、一审判决认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没有证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实,对上诉人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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