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最新3篇】

时间:2014-03-03 01:40:4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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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广告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医疗广告可以向公众传递医疗服务的信息,帮助人们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的医疗机构和医生。然而,由于医疗广告的特殊性,其管理也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应明确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医疗广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全面,不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在医疗广告的形式上,应明确广告的媒介形式,如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以及广告的时长和频次。通过明确广告内容和形式,可以有效规范医疗广告的传播,防止不实信息的传播和虚假宣传。

其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应规定广告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医疗广告的审查应由专业机构负责,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医疗广告的批准程序应明确广告主体的资质要求和申请程序,确保广告主体具备提供相关医疗服务的资质。通过规定广告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可以有效监管医疗广告的发布,避免虚假宣传和不良竞争。

第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应明确广告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广告,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如责令停止发布、罚款等。对于严重违法的广告主体,应取消其医疗广告发布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明确广告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可以有效遏制不良医疗广告的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医疗广告的发布和传播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广告的内容和形式、规定广告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以及明确广告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虚假宣传和不良竞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健康、安全的医疗服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篇二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保障公众健康权益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医疗广告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需要受到特殊的管理和监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医疗广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首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应加强对医疗广告内容的监管。医疗广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全面,不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医疗广告应提供准确的医疗信息,帮助公众了解医疗服务的内容和质量。通过加强对医疗广告内容的监管,可以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

其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应规范广告的发布渠道和形式。医疗广告的发布渠道包括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应规范广告的时长和频次,避免广告过度频繁和过于冗长。医疗广告的形式应符合公众的接受程度和心理需求,避免对公众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和困扰。通过规范广告的发布渠道和形式,可以提高广告的有效性和公众的接受度。

第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应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和处罚。对于违反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广告,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如责令停止发布、罚款等。对于严重违法的广告主体,应取消其医疗广告发布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和处罚,可以遏制虚假宣传和不良竞争,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医疗广告的发布和传播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加强对医疗广告内容的监管、规范广告的发布渠道和形式以及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和处罚,可以提高医疗广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为公众提供更加健康、安全的医疗服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篇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条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三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标识、联系方式的自设性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第十五条 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对广告内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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