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现向贵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特向贵院提出以下起诉状,望贵院依法审理。
一、被告信息
被告:XXX
住址:XXX
二、事故经过
1. 事故发生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2. 事故发生地点:XXX路口。
3. 事故经过:当天我驾驶车辆行驶至XXX路口,被告驾驶其车辆逆向行驶,与我车辆相撞,导致我车辆受损,我本人也受到了一定的伤害。
三、事故责任
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结果,事故责任完全由被告负责。被告逆向行驶违反了交通规则,致使双方车辆发生碰撞。我作为被害方,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无法避免被告的违规行为所导致的事故。
四、损失及赔偿要求
1. 车辆损失:根据修理厂出具的维修报告,我车辆受损严重,修理费用共计XXXX元。
2. 医疗费用:我因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需要治疗和康复,医疗费用共计XXXX元。
3. 误工费:由于受伤需要休息治疗,我无法正常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XXXX元。
4. 精神损害赔偿金:由于事故给我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XXX元。
五、证据
1. 目击证人证言:XXX
2. 现场照片和勘查报告:附带现场照片和勘查报告一份。
六、请求判决
1. 判决被告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我车辆修理费用XXXX元。
2. 判决被告承担医疗费用XXXX元。
3. 判决被告支付我因误工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元。
4. 判决被告支付我精神损害赔偿金XXXX元。
七、诉讼费用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和理由,特此起诉,请贵院依法判决,维护我合法权益。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特向贵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现提出以下起诉状,望贵院依法审理。
一、被告信息
被告:XXX
住址:XXX
二、事故经过
1. 事故发生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2. 事故发生地点:XXX路口。
3. 事故经过:当天我驾驶车辆行驶至XXX路口,被告驾驶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与我车辆相撞,导致我车辆受损,我本人也受到了一定的伤害。
三、事故责任
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结果,事故责任完全由被告负责。被告闯红灯违反了交通规则,致使双方车辆发生碰撞。我作为被害方,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无法避免被告的违规行为所导致的事故。
四、损失及赔偿要求
1. 车辆损失:根据修理厂出具的维修报告,我车辆受损严重,修理费用共计XXXX元。
2. 医疗费用:我因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需要治疗和康复,医疗费用共计XXXX元。
3. 误工费:由于受伤需要休息治疗,我无法正常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XXXX元。
4. 精神损害赔偿金:由于事故给我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XXX元。
五、证据
1. 目击证人证言:XXX
2. 现场照片和勘查报告:附带现场照片和勘查报告一份。
六、请求判决
1. 判决被告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我车辆修理费用XXXX元。
2. 判决被告承担医疗费用XXXX元。
3. 判决被告支付我因误工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元。
4. 判决被告支付我精神损害赔偿金XXXX元。
七、诉讼费用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和理由,特此起诉,请贵院依法判决,维护我合法权益。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三
原告:郭某,女,汉族,40岁,现住址:锦州市黑 山县【】镇,身份证号:210726************
被告: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址:锦州市开发区【】村,身份证号:211402************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2007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2008年3月28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四
原告:,女, 年月日出生,族,
被告1:,男,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县星镇联系电话:
被告2:XXXXX客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33132 元、住院伙食费1260元、营养费5640元、护理费12720元、交通费630元、误工费1125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 元、共计 元;
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湘AFC68Q系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2011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纩三驾驶湘AFC68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 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2012年1月4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 [2011]临鉴字第76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
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XXX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