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篇一
社会发展的进步需要法律的不断完善和修正。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法律的适用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了不公平的判决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再审申请书成为了被冤屈者挽回公正的希望。
再审申请书是指当事人或律师对已经作出的判决结果不服,认为判决存在重大错误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案件进行再审。通过再审申请书,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更多的证据材料,申请重新审理案件,以期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
再审申请书的撰写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逻辑思维能力。在撰写再审申请书时,首先需要详细陈述对原判决的不满意之处,明确指出判决结果存在的错误或违法行为。同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具有合理性和证据性。
在再审申请书的撰写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语言表达要准确、清晰,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词语,以免造成歧义。其次,要注意逻辑结构的合理性,条理清晰、层次分明。再次,应当对强调自己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通过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前例等,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再审申请书的撰写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在撰写过程中,要注意尊重法院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不得有恶意攻击法院或法官的言辞。此外,再审申请书还应当注重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充分性,不得捏造事实或伪造证据。
再审申请书的提交后,法院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再审条件,法院将决定是否受理再审申请。再审程序一般会比一审程序更加严格和复杂,因此当事人或律师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和调查工作,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和挑战。
总之,再审申请书是被冤屈者追求公正的途径之一。当事人或律师在撰写再审申请书时,应当全面考虑各种因素,遵循法律规定,合理陈述自己的主张,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通过再审申请书,当事人有望获得公正的判决结果,实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再审申请书 篇二
再审申请书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一种请求,要求对已经作出的判决结果进行再审的申请。再审申请书的撰写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再审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几个主要部分。首先是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以及联系方式,以便法院与申请人进行联系。其次是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名称、案号、原判决结果等。申请人应当对原判决结果的不满意之处进行详细陈述,明确指出判决存在的错误或违法行为。接下来是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即申请人认为判决结果存在问题的具体原因和依据。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具有合理性和证据性。最后是申请人对再审的请求,即申请人希望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并给出相应的理由。
再审申请书的撰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语言表达要准确、清晰,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词语,以免造成歧义。其次,要注意逻辑结构的合理性,条理清晰、层次分明。再次,应当对强调自己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通过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前例等,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此外,再审申请书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具有证据性和可信度。
再审申请书的提交后,法院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再审条件,法院将决定是否受理再审申请。再审程序一般会比一审程序更加严格和复杂,因此当事人或律师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和调查工作,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和挑战。
总之,再审申请书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一种请求,要求对已经作出的判决结果进行再审的申请。再审申请书的撰写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合理陈述申请人的主张,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通过再审申请书,当事人有望获得公正的判决结果,实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再审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巴民初字第95号、xx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一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初,我所在的xx镇南山村委会与申请人协商将本村九组地头北现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二十年。当时因是荒地,又是沟沿的上坡,再加之当时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
xx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许峰用四轮车翻地,量晒一年后,xx年和xx年连续种了两年地,xx年我见该地坑洼不平,种庄稼不长,买了树苗,栽植了柳树和杨树。xx年当时的村书记朱华找我让交承包费,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给村主任张广300元(有张的证实),之后,朱华说少又让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给朱华600元。
xx年12月30日,村委会找我让延长承包期限四十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再审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贴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x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x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再审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错误;
2、撤销(20xx)楼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和(20xx)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3、驳回原审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湖南省岳阳市两级法院的审判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违法认定相关事实和证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在审判中粗俗地对待申请人,该案的审判人员法律职业道德缺失,法律业务水平低下,不仅仅使申请人为本不就应受理的诉讼所累,还错误地判决申请人承担职责,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申请人利益的严重侵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是滥用诉权,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职责。被申请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诉不贴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当然之意就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是侵权行为的加害方,其作为原告起诉,与法律的精神原则不符,是滥用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行为应予以制止,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2、被申请人作为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存在。《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职责;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职责的,能够向雇员追偿。可见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承担了连带职责。需要强调的是:连带职责是一种判决职责,透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承担。被申请人私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不构成连带职责的承担,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成立。
再审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贴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状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资料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