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资料【经典6篇】

时间:2012-06-06 09:12:28
染雾
分享
WORD下载 PDF下载 投诉

法制宣传资料 篇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出来。法制宣传资料作为法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的准确性、科学性和生动性对于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和法治素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如何撰写优质的法制宣传资料。

首先,法制宣传资料应具备准确性。准确性是法制宣传资料的基本要求。在撰写法制宣传资料时,应确保所提供的法律知识、案例和法律条文等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只有在准确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公众获取到正确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治素质。因此,在撰写法制宣传资料时,作者应认真查证资料,确保所提供的内容来源可靠,并注明出处,以增加读者对资料的信任度。

其次,法制宣传资料应具备科学性。科学性是法制宣传资料的重要品质。在撰写法制宣传资料时,作者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案例,以科学的方法论进行分析和论证。通过科学的分析,可以将抽象的法律概念具象化,让公众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含义和精神。同时,也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系统性整理和分类,使公众能够有条理地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治素质。

最后,法制宣传资料应具备生动性。生动性是法制宣传资料的关键特点。法律知识本身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晦涩性,为了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接受法律知识,法制宣传资料必须具备生动的表达方式。可以通过举例、讲故事等方式,将法律知识与生活实际相结合,以生动形象的语言描述,引起公众的兴趣和共鸣。同时,还应注意语言简练、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多的法律术语和复杂的句式,以提高阅读的流畅性和可读性。

总之,撰写优质的法制宣传资料需要具备准确性、科学性和生动性。只有做到这三点,才能更好地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质,促进社会的法治进程。因此,在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时,我们应该注重提高资料的质量,不断完善宣传方式,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制宣传资料。

法制宣传资料 篇二

法制宣传资料的撰写是法治教育的重要环节,它能够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法律法规,提高法治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在撰写法制宣传资料时,我们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注重内容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法制宣传资料的内容应该准确反映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作者在撰写法制宣传资料时,应该充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确保所提供的内容准确无误。在引用法律法规和案例时,应注明出处,以增加资料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其次,要注重语言的简练易懂。法制宣传资料的读者群体普遍较广,因此,在撰写时要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使用过多的法律术语和复杂的句式。同时,还要注意语言的简练性,避免冗长的句子和篇幅,以提高读者的阅读体验。

再次,要注重形式的多样化和生动性。法制宣传资料的形式可以多样化,例如可以采用图文结合的方式,增加资料的可读性。同时,还可以通过讲故事、举例等方式,将抽象的法律概念具体化,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接受法律知识。生动的形式和内容能够吸引读者的注意力,提高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和理解。

最后,要注重法制宣传资料的实效性。法制宣传资料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公众的法治素质和法律意识,因此,在撰写时要注重实际效果。可以通过定期的调研和反馈,了解读者的需求和反馈意见,及时调整资料的内容和形式,提高宣传效果。

总之,撰写优质的法制宣传资料需要注重内容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语言的简练易懂,形式的多样化和生动性,以及实效性。只有做到这些,才能更好地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质,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希望广大法制宣传工作者能够在撰写法制宣传资料时,认真负责,不断创新,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制宣传资料。

法制宣传资料 篇三

法制宣传资料 篇四

  1、法制宣传教育“一学三讲”的资料是什么?

  答: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职责。

  2、“法治六进”指的是哪六进?

  答:“法治六进”指的是法治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开展“法治进机关”活动,把法律知识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资料,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围绕和谐社区建设,开展“法治进社区”活动;围绕法治校园建设,开展“法治进学校”活动;开展“法治进企业”、“法治进单位”活动,透过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推进基层单位法治化管理水平。

  3、“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由来是什么?

  答:12月4日,是现行宪法实施日,为纪念这一特殊的日子,2001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四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4、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是谁?

  答: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局)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普法规划的组织实施和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

  5、“五五”普法以来国家新修订颁布实施的与广大民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答:《物权法》、《劳动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6、每年几月是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

  答:每年4月是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确定的“宪法法律宣传月”。从2004年4月自治区开展第一次“宪法法律宣传月”以来,全疆各地已连续开展了不一样主题的“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8次,2011年4月是自治区“第八个宪法法律宣传月”。

  7、哪些公民能够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的事项有哪些?

  答: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残疾人、老年人、外务工、未成年人、妇女儿童等“五类人”能够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援助的事项是:(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

  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八)其他需要带给法律援助的事项。

  8、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有哪些途径?是否收费?

  答:受理纠纷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纠纷当事人找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纠纷,即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申请调解时,当事人既可口头申请,也可书面申请。二是人民调解员发现纠纷后,及时主动前去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费。

  9、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忙,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是多少?

  答: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是148。

  10、什么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资料,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法制宣传资料 篇五

  ●什么是公民

  《宪法》第33条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哪些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根据《宪法》第二章有关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政治权利和自由。(二)宗教信仰自由。(三)人身自由。(四)批评、推荐、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五)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六)文化教育权利。(七)婚姻、家庭、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八)保护华侨和归侨以及侨眷的权益。

  ●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这是我国宪法对公民要求的首要义务。

  (二)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务必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会公德。”这是公民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五)依法纳税。《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六)其他方面义务。《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以及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

  ●社区居委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居民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有哪些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有六项: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礼貌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推荐。

  ●居民委员会下设哪些组织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能够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能够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居民委员会是怎样选举产生的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能够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能够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居民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规定,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能够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能够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务必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透过。第10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务必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有哪些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民服务。

  ●怎样处理居民委员会与所辖企事业组织的关系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能够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如何制订居民公约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资料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法制宣传资料 篇六

  交通安全宣传资料

  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每年达50多万人,其中大中小学生占了10万多,而我国因国人无证驾车、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行人不守交通规则等,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则无法谦虚地排在了世界第一,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都在10万多人,平均每一天死亡达300人,这真是一个比战争、瘟疫还要无情,还残酷的数字,所以大家要遵守交通法规、学院出入门制度,按规定出入校园;在校外要遵守各种交通规则,走路时,要走人行道或在路边行走;过马路时,左右看,红灯停、绿灯行,不乱跑、不随意横穿,不在马路上追逐打闹、不攀爬栏杆,遵规矩、保生命;乘车时,等车停稳先下后上;坐车时不要把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窗外,也不要向车外乱扔东西;遇到交通事故,拨打122或110报警电话,要记下肇事车辆的车牌号,车身颜色或其它特征;出行不要乘坐车况较差,有的已到报废期“无牌、无证、无照”运营的“三无”车辆;出行时要加强贵重财物的保护;遇到不法侵害要懂得正当防卫及其它自防自救手段,如拨打110或和家长、老师、亲属联系求助;出行时不要随意与陌生人交往,不随意理解陌生人送的食品、饮料,不见财起意,不贪图小便宜,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群众外出时,要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在没有交通民警指挥的路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穿越马路时,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绿灯行,红灯停”。骑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靠右边行驶,不要骑车带人或者过快地行驶,不在人行道上骑车,过马路时,推车前进。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1、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2、行人透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透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透过。

  3、行人透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透过。

  4、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5、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理解罚款处罚的,能够扣留其非机动车。

  6、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法制宣传资料【经典6篇】

手机扫码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