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最新6篇】

时间:2011-02-02 09:34:4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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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系被告,针对原告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我特此提交答辩状,并就以下事实和理由提出辩护。

一、关于合同成立

原告声称双方已经达成买卖合同,但实际上我与原告之间并未就具体的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我们在购买商品的价格、数量和交付时间等关键条款上存在严重分歧。此外,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也未通过其他形式达成口头约定。因此,原告无法证明合同的成立,故其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二、关于交付问题

原告主张我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但实际情况是,我曾多次向原告提出交付货物的要求,但原告未予回应。在此情况下,我无法确认原告是否依然有意购买该商品,因此未能履行交付义务。另外,即使双方达成合同,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交付的具体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在合理时间内交付。因此,我主张我方的交付行为尚未构成违约,原告的索赔请求应被驳回。

三、关于违约责任

原告声称我方违约,要求我承担违约责任。然而,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应当给予合理的期限,要求其履行义务。而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前通知我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直接将纠纷诉至法院,违反了法定的解决争议程序。因此,原告提出的违约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被驳回。

综上所述,原告无法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且我方的交付行为并未构成违约。因此,我请求法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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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系被告,针对原告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我特此提交答辩状,并就以下事实和理由提出辩护。

一、关于合同成立

原告声称双方已经达成买卖合同,但其主张的合同内容与我方的理解明显不符。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我们在购买商品的规格、质量和交付地点等关键条款上存在严重分歧。此外,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也未通过其他形式达成口头约定。因此,原告无法证明合同的成立,故其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二、关于商品质量问题

原告声称我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作为买方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对商品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然而,原告未能履行其检验和通知的义务,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被驳回。

三、关于违约责任

原告声称我方违约,要求我承担违约责任。然而,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应当给予合理的期限,要求其履行义务。而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前通知我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直接将纠纷诉至法院,违反了法定的解决争议程序。因此,原告提出的违约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被驳回。

综上所述,原告无法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且其主张的商品质量问题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我请求法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XXX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 篇三

答辩人:***

被答辩人:浙江省***有限公司

就原告浙江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东***初字第***号〕,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原告请求答辩人***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支持,请法院予以驳回。

一、在对账单上单位签章的即非答辩人也非***有限公司,答辩人没有与被答辩人进行对账确认,更不能证明答辩人拖欠货款未付,因而答辩人无需支付其货款。

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对账单显示,在单位盖章一栏上盖的是一枚长方形的印章,该印章与代理销售协议书中的圆形印章明显不符,在双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答辩人使用的印章一直都是圆形的,从未启用过方形的印章,该印章属于非法、无效的印章。

另外在客户签字一栏处系空白,无两答辩人的签字确认,这与被答辩人提交的代理销售协议书中双方在签名落款处中同时盖印章及签名后生效的交易习惯明显不符,也与备注栏中第三点需签字盖章的要求明显不符。

除此外对账单中其他的内容均系被答辩人单方制作,如果仅仅依据一枚非法、无效的印章就认定答辩人拖欠货款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退一步而言,即使该印章系被答辩人提供的,该印章也仅仅是应被答辩人业务代表要求,应付财务交差使用,不属于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表明答辩人认同拖欠被答辩人货款,因此答辩人并不拖欠被答辩人货款。

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拖欠货款556260元与双方代理销售协议书中的约定不符,与事实不符。

依据双方签订的(20**年度)代理销售协议书第四条之约定,被答辩人应先打款后发货,第五条第三款约定20**年的铺货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因此,被答辩人在答辩人未付款的情况下不可能向答辩人先发货,被答辩人允许答辩人因铺货拖欠的的金额也不允许超过20万元,而答辩人已按被答辩人业务代表要求通过交通银行汇付到指定银行账户20万元,双方实际上已钱货两清。

而被答辩人因业务代表变动导致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对于业务代表离职未结清的款项也一概算作做被答辩人拖欠的货款。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如要达到证明答辩人拖欠货款的目的不能仅仅依据一份由其单方制作并提交的没有答辩人签字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对账单,还应依据代理销售协议书第五条的约定进一步提供产品订货单、送货单等凭证作为拖欠货款的充分证据。

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无法证明答辩人拖欠被答辩人货款。

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只能向答辩人主张权利。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只能要求答辩人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

合同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这就是合同相对性。

本案中20**年的代理销售协议书中抬头乙方为:福州***,落款处为答辩人签名加盖***,20**年的代理销售协议书中抬头乙方为***,落款处为***签名,加盖福州***的印章。

可以看出两份合同主体应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营的的福州***,***系被答辩人的授权代表,不应成为合同主体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

所以,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清偿货款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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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答辩状

房产纠纷答辩状的前提是被告一方接到法院的传票,从概念的角度讲房产纠纷答辩状是指面临房产诉讼时,作为被告的一方在接到法院传票之后,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作出的答辩文书,来看下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答辩状: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xxxxxxx,地址:徐州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酒店经理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xxxxx生,*号码xxxxxxxxxxxxxx,住xxxxx室。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根据xxx和xxx签订的<楼房租赁合同>可知,租赁合同的*方为xxx,乙方为xxx,在他们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答辩人xxxxxxx尚未成立,答辩人也并没有与xxx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

虽然该租赁合同在经过他们双方签字后,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成立生效的合同只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答辩人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该合同对答辩人不具有约束力,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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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依据该合同起诉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违背了合同的相对*,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xxx起诉答辩人于法无据,即答辩

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 篇五

答辩状

答辩人:济南某设备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庞海涛,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苏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答辩如下:

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及欠款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

20xx年9月29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一份《供应合同》,对供货条件及方式、交货地点等内容作了具体而明确的约定。其中,《供应合同》第一条对供货条件作出了明确约定:首先是答辩人根据实际需求编制《购物材料清单》,然后是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购物材料清单》进行报价,并确定供货期,最后是答辩人对原告的报价及供货期进行盖章确认。至此,原、被告双方之间就该部分《购物材料清单》中载明的货物的买卖关系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按照《购物材料清单》组织发货。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张收货单据,金额共计元,经答辩人仔细核对,发现原告共提供的12张收货单分别存在下列情况:

第一、20xx年1月18日收货单两张,货单编号、金额分别为:1401-0161号、703275元;1401-0162号、185550元;20xx年3月12日收货单三张,货单编号、金额分别为:14030108号、元;1403010109号、元;14030110号、4644605元。上述五张收货单共计货款147576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 篇六

现行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强制性规定是和任意性规定相对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很显然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任意性规定。

从本案涉及的事实来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确于2009年4月16日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但签订该协议时,答辩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鲁能领寓1号楼1403室之权属证书(答辩人于 2011年8月10日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根据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条款分析,该协议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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