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优秀3篇)

时间:2011-03-02 08:17:4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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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篇一

在职场中,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形式。虽然这两种合同都是用于雇佣员工,但在一些方面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本文将详细解释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首先,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在性质上有所不同。聘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通常适用于高级职位或特殊岗位的员工。这种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员工具有特定的技能和经验,以满足公司的需求。聘用合同通常具有较长的有效期,可以是几年甚至更长。另一方面,劳动合同适用于普通员工,其目的是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护。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通常较短,可以是一年或更短。

其次,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在工资待遇方面也存在差异。由于聘用合同适用于高级职位或特殊岗位的员工,通常他们的工资待遇要优于普通员工。聘用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员工的薪酬水平、奖金和福利等方面的内容。而劳动合同则是根据公司的薪酬政策和员工的岗位等级来确定薪酬水平。普通员工的薪酬待遇相对较低,通常不会包含太多的奖金和福利。

第三,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在终止合同的条件和方式上也存在差异。聘用合同通常具有较长的有效期,因此在终止合同时需要提前通知对方一定的时间。终止聘用合同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另一方面,劳动合同的有效期较短,终止合同通常只需要提前通知对方即可,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违约金或赔偿金。这是因为劳动合同适用于普通员工,公司可以更灵活地进行调整和管理。

最后,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后的续签方面也有所不同。聘用合同通常具有较长的有效期,一般不会在合同期满后立即解除。公司通常会与员工进行续签谈判,根据双方的意愿和需要来决定是否继续雇佣。而劳动合同的有效期较短,通常会在合同期满后进行重新评估,公司可以根据员工的表现和业务需求来决定是否继续雇佣。

综上所述,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在性质、工资待遇、终止条件和续签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可以帮助雇主和员工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合同关系,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篇三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是属于劳动管理范畴,按规定,企业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所有企业职工都必须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属于人事管理范畴,企业按聘用制的有关规定,以聘用合同的形式将职工聘用到各个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

  1.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质不同

  聘用合同调整的是政府对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属于公法调整范畴。而劳动合同规范的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

  2.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企业的劳动合同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基本上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强调契约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会发生不确定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即使发生,双方均可自由协调解决,解除合同。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一定的公益责任或义务,因此,聘用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权利与义务常常发生不对等。国家有权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一定的公益性责任和义务,而且,这种国家要求具有强制性,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将会受到惩戒处置。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其性质本身也是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一般来讲,企业职工是不承担公益责任的。

  3.争议处理时审查的内容有所不同

  由于聘用合同所具有的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法律意义,在涉及人事争议时,对事业单位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审查,不仅要以合同规定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还要对其“特别权利关系”进行审查,而企业的劳动者对此点审查是可以免除的。

  4.合同中用人单位的主体权利不同

  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具有较为完整的主体权利。而事业单位在与个人签订合同时表面上看,具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但实际上这种权利是不完整的,主要表现在用人的许多环节上,事业单位的主体

权利要受到政府的许多控制。如招聘是在政府编制确定的基础上发生的,办理进人手续要受到政府规定的程序控制,否则便不能发生正式的人事法律关系;事业单位在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酬上,权利也是不完整的,要受到来自政府的财政控制。因此,事业单位用人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一定限制。

  因此,由于合同性质不同,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具体条款上的`区别,主要反映在对公职义务的规定,以及对人事管理程序的专门要求上。为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性质与工作人员的管理特点,聘用合同条款应当在以下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履行国家公益职责的义务。

  ——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时要按国家编制指导或计划进行。人事关系要经过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之后才能正式确立,人事关系的消除也要经过相关规定的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报酬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国家财政预算的调控。

  ——规定公益责任违约专门条款。发生人事争议时,审查范围不限于合同规定的内容,如涉及特定的公益事件时,还要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履行公益职责和义务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违约方及其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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