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篇一
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商业合同、劳动合同等领域。而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则是确保仲裁制度的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首先,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愿选择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因此应尊重其选择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可以防止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变卦,拒绝履行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从而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其次,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有利于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仲裁具有简便、迅速的特点。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可以确保争议在仲裁庭中进行,避免了繁琐的法律程序和长时间的等待,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仲裁庭的专业性和高效性也能够更快地解决争议,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解决方案。
此外,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仲裁庭是一个中立、公正的第三方机构,可以保证争议解决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可以确保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获得公平的对待,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利益不平衡和权益受损的情况。仲裁庭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和保护当事人权益都起着重要作用。在商业合同、劳动合同等领域,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是确保仲裁制度正常运行的关键环节。当事人应当充分重视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并积极履行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维护自身权益和合同的稳定性。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篇二
仲裁协议是商事争议解决的一种重要方式,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对于确保仲裁制度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有利于增加争议解决的灵活性。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仲裁具有更加便捷、高效的特点。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可以确保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依据其自愿选择的仲裁条款进行,从而实现争议解决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庭,以及适用的法律和程序,从而更好地满足其争议解决的需求。
其次,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有利于提高争议解决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仲裁庭是由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仲裁员组成的,可以对争议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可以确保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得到专业仲裁员的审理,避免了可能存在的法官主观意识和偏见对争议解决的影响。仲裁庭的判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强制执行力,可以保证争议解决结果的有效实施。
此外,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有利于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在跨国商务活动中,争议解决常常面临不同法律体系和国家法院的限制。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可以确保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方式,并使仲裁庭的裁决在多个国家之间具有强制执行力,从而提高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便利性和效率。
综上所述,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对于增加争议解决的灵活性、提高专业性和公正性、促进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重视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并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庭进行争议解决,以实现争议解决的最佳效果。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篇三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书面意思表示,是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并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那么,仲裁委员会取的对案件的管辖权之前提便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选定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合法有效亦是整个仲裁程序得以存在的基础。故,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便是产生和巩固该基础至关重要的环节。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首先要明确仲裁协议的性质及其与所依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
一、仲裁协议的性质
正如概念所述,仲裁协议首先是一种书面意思表示,是一种合同。仲裁协议按其外在表现形式,在实践中有两种:即以合同条款形式表现的仲裁条款和以独立形式表现的仲裁协议书。由于出于手续的经济、方便,以及在纠纷发生后在实体争议尚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很少有就程序问题达成协议等原因,双方当事人更乐于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形式达成仲裁协议,而不采取独立签订仲裁协议的形式。因此,现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合同纠纷中,大多数仲裁协议均体现为合同条款的形式──仲裁条款。所以本文也主要围绕仲裁条款的确认来叙述。
仲裁条款表面上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但其实质上是与其所在的合同即有紧密联系又独立于其外的另一项合同。这一点,是我们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判断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基本出发点。如果说,合同本身是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性合同,那仲裁条款则是明确争议解决方式的程序性合同。这实体性合同与程序性合同是互相联系互相独立的,可以说是某种特殊的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之所以说是特殊的,是因为在某些方面其与作为从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与主合同以及与作为从合同的担保条款与主合同的关系有所不同。
(一)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我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该法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不因主合同的某些变动而影响从合同的效力,即主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是否有所变更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仍可依仲裁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在世界上已经得到国际公法、国内法的普遍承认,实际上已成为商事仲裁的稳固的原则。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均规定,构成合同的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之所以具有独立性,是因为作为从合同的仲裁协议与主合同针对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主合同关系到当事人在商事交易方面的义务,是双方当事人以追求互补利益为动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作出的一种约定,其更多地表现为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即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因而,这些条款作为衡量因违约而产生的请求权以及请求大小的标准,是要受合同效力的直接影响,即合同的无效当然导致合同这些条款的无效。而仲裁协议则与此不同。仲裁协议作为从合同只关系到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因商事交易的义务而产生的纠纷,其不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强加给一方当事人任何义务,它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因而,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合同的无效并不直接导致仲裁条款效力的丧失。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表明在当事人在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方式上拥有一定的意思自治,并且这种意思自治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而且当事人自己也要受到自己选择的制约。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保证了仲裁协议在不同场合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为一些在难以判别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情况下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提供了确认的依据和基础。
(二)仲裁协议与主合同的关联性
仲裁协议最主要的表现方式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作为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虽具有其独立性,但同时其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也有一定的依赖关系,具有一定的相互关联性。这种关联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仲裁条款效力的实现通常应以合同其他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没有发生争议,则仲裁条款的效力就无从实现;2、仲裁条款约定的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事项应是在履行主合同的条款过程中的发生的争议,如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购销合同履行中的货物质量纠纷可提交仲裁,此时就不能就购销合同履行中的货款支付方面的纠纷提交仲裁。
二、确认仲裁协议实体依据
明确了仲裁协议的性质之后,我们来讨论一下确认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判断依据。
(一)普通情况下仲裁协议的确认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及有关实践处理中的原则,仲裁协议的合法有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即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理解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这样规定,是由于仲裁协议涉及当事人诉权之处理,是重大权益处分之法律行为,所以只能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之;
2、当事人选择仲裁意思表示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要求仲裁协议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达成,故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仲裁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实践中遇到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分为故意和无意两种情况。故意则非常明确仲裁协议无效,而无意则要区别对待。随着实践中格式合同的大量出现,作为合同主要内容之一的争议解决方式也大量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这就导致了当事人往往在无意之中就签署了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的仲裁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如当事人提出其无意中签署的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的仲裁条款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这种行为是由于重大误解所致的话,应当允许当事人按法定程序为变更或撤销。当然,在这种情况,不管案件是否已经进入仲裁程序,都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而不以向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机构
请求变更或撤销为好。但如当事人未为变更或撤销,则应视为其有效。3、仲裁协议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签订仲裁协议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这里所指的法律,应理解为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