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有哪些主要内容 篇一
仲裁协议是指当发生争议时,双方达成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商务领域中,仲裁协议通常被用于解决合同纠纷。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仲裁协议的签署方:仲裁协议中应明确指出参与仲裁的双方,即争议的一方和另一方。双方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
2. 争议的范围:仲裁协议应明确规定仲裁适用的争议范围。这包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和终止等方面的争议。争议的范围的明确性对于仲裁的有效进行至关重要。
3. 仲裁程序:仲裁协议应明确规定仲裁的程序。这包括仲裁的地点、仲裁所采用的法律和仲裁庭的组成等。仲裁程序的明确性可以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4. 仲裁裁决的约束力:仲裁协议应明确规定仲裁裁决的约束力。仲裁裁决是最终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裁决结果。这一条款的存在可以确保仲裁的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5. 仲裁费用的承担:仲裁协议应明确规定仲裁费用的承担方式。一般来说,仲裁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约定。
6. 争议解决的期限:仲裁协议应明确规定争议解决的期限。这可以确保争议能够及时得到解决,避免拖延和耽误。
7. 保密条款:仲裁协议应包含保密条款,明确双方在仲裁过程中应保守争议的相关信息。这可以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保密性。
总之,仲裁协议是商务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明确了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如何解决争议,为商务合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签署方、争议范围、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约束力、仲裁费用的承担、争议解决的期限和保密条款等。通过明确规定这些内容,可以确保仲裁的公正性、有效性和及时性。
仲裁协议有哪些主要内容 篇二
仲裁协议是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国际商务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仲裁协议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应明确规定适用的范围,即仲裁协议适用于哪些争议。这一条款的明确性对于未来可能产生的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2. 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协议应明确规定选择哪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常见的国际仲裁机构有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可以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3. 仲裁程序的规定:仲裁协议应明确规定仲裁程序。这包括仲裁的地点、仲裁庭的组成、证据的提交和辩论等。明确的仲裁程序可以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4. 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协议应明确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方式。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裁决结果。明确的执行方式可以保证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5. 仲裁费用的承担:仲裁协议应明确规定仲裁费用的承担方式。一般来说,仲裁费用由争议双方共同承担,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约定。
6. 仲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仲裁协议应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方式。仲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对于仲裁的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7. 适用的法律和语言:仲裁协议应明确规定适用的法律和语言。这可以确保仲裁过程的一致性和通畅性。
总而言之,仲裁协议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在国际商务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程序的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费用的承担、仲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以及适用的法律和语言等。通过明确规定这些内容,可以确保仲裁的公正性、高效性和有效性。
仲裁协议有哪些主要内容 篇三
仲裁协议有哪些主要内容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有哪些?怎样才算是符合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呢?又有哪些要求和格式?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Submission)。
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
3.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上述三项作用的中心是第二条,即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因此,双方当事人不愿将争议提交法院审理时,就应在争议发生前在合同中规定出仲裁条款,以免将来发生争议后,由于达不成仲裁协议而不得不诉诸法院。
根据中国法律,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载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和约定仲裁事项(该仲裁翦项依法应具有可仲裁性);必须是书面的;当事人具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形式和内容合法。
否则,依中国法律,该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书范文
范文[1]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县XXX镇XXX村XXX号,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XXX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XX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认为XXX于20xx年7月3日在XXX省XXX市XXX路XXX镇XXX高速入口辅道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伤;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
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XXX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XXX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
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范文[2]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县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住所,XXX市XX路XX楼。
委托代理人XX,员工。
申请人XXX因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与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发生争议,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受理后,依法指定独任庭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XXX、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审理。
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我于20XX年XX月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行政部保安,虽多次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都是担任该职,现仍在合同有效期内。
20XX年7月,被申请人单方将我调至市场中心营销部销售现场担任保安及接待员职务。
20xx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又要将我调至另一下属企业(XXX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班,我没有同意,于是当天即被停止上班,考勤记录信息也被删除,违法单方解除了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给我,被申请人违反规定不与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我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故请求裁决被诉人向我支付: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600元(17个月×1800元/月);
2、应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一倍的工资68000元(20xx年1月至20xx年10月)。
被申请人辩称:我司并未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因我司过错而到申请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要求我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任何依据;按《劳动合同法》规定,
需于20xx年以后连续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才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申请人的情况不符合该法规定,
因此申请人要求我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作为我司XXX项目销售现场保安及接待员,
不能按照我司的合理工作安排来完成工作任务,是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我司依法通知其参加岗位培训,但申请人拒不参加培训,此后便不上班工作,其行为既属旷工,亦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经查:申请人于20XX年XX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最近一期劳动合同于20xx年8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XX年8月1日至2011年XX月XX日止,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行政部保安,申请人月工资为XX元。
20xx年7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人事调动函”,将申请人调至被申请人营销部担任现场保安及接待员职务,申请人在函上签名。
庭审时,申请人认为:除了7月1日的调动,被申请人还曾于6月口头称要调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所属物业公司工作,申请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是物业公司的,
所以不愿意去;被申请人于10月20日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原因是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申请人当天起未再上班。
被申请人则认为:7月1日调动是因为营销部需要人手,调动后申请人同意并有上班,公司未解除过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营销部工作中不太胜任工作,公司决定对其进行培训,申请人拒不参加,公司一直未对申请人作出处理。
申请人向本委提供证据有:
1、双方于20xx年8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申请人工资表;3、被申请人于2010年7月1日向申请人发出的“人事调动函”。
被申请人向本委提供证据有:
1、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1日向申请人发出的“人事调动函”;
2、20xx年9月17日的月度考评面谈记录表,记录申请人有3项需改善的工作,有申请人签名;
3、被申请人于20xx年10月20日作出的“培训通知”,称针对申请人在XXX园任现场保安及接待员一职,现安排申请人进行再培训。
本会认为:申请人原为被申请人行政部保安,后于7月1日被调至被申请人营销部担任现场保安及接待员职务,申请人在函上签名并已到岗,双方已经就原合同岗位进行了变更,
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调整岗位和对申请人进行解除劳动合同,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不予支持;申请人连续在被申请人工作未满10年,且双方最近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应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一倍的工资6800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本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第47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惠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XX二○XX年XX月XX日
书 记 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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