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合同纠结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仲裁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非常荣幸能在此为我方进行答辩陈述。根据我方的了解和对相关合同的分析,我方坚信我方在本次纠纷中没有违约,相反,原告方才是违约方。我将在下文中详细阐述我方的观点和证据,证明我方的正当性。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原告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向我方提供所需材料。然而,原告方在本次合同中明确违约,未能按时提供所需的材料,导致我方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我方有权要求原告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我们需要重点讨论合同第五条的争议。原告方声称我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我方坚信原告方在合同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第五条,原告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作为预付款。然而,原告方未能按时支付预付款,导致我方无法启动项目。在此情况下,我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我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方在履行合同中没有违约。根据我方提供的合同备忘录和相关邮件记录,可以清楚地看到我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直积极主动地与原告方沟通,并提醒对方按时提供所需材料和支付预付款。然而,原告方无视我方的提醒和催促,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我方在合同中履行了自己的责任。
最后,我方要求仲裁庭做出公正的裁决,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同时,我方要求原告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我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律师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感谢您的审议,期待您对我方的答辩陈述给予公正的评价。
代理人
经典合同纠结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仲裁员:
我是原告方的代理人,非常荣幸能在此为我方进行答辩陈述。我方坚信我方在本次纠纷中是合法合规的,而被告方才是违约方。我将在下文中详细阐述我方的观点和证据,证明我方的正当性。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被告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然而,被告方在本次合同中明显违约,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我方无法按时开展合同项目。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方有责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我们需要重点讨论合同第五条的争议。被告方声称我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金额的50%作为预付款,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据我方提供的合同备忘录和相关银行转账记录,可以清楚地看到我方在合同签署后第二天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预付款。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我方在合同中履行了自己的责任。
第三,我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方在履行合同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根据我方提供的合同备忘录和相关邮件记录,可以清楚地看到我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直积极主动地与被告方沟通,并提醒对方按时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被告方无视我方的提醒和催促,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方在合同中存在违约情况。
最后,我方要求仲裁庭做出公正的裁决,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同时,我方要求被告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我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律师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感谢您的审议,期待您对我方的答辩陈述给予公正的评价。
代理人
经典合同纠结答辩状 篇三
经典合同纠结答辩状范文
引导语: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合同纠纷的答辩状经典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反诉人张某某、胡某诉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反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陈述如下:
一、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2010年5月18日,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与反诉人张某某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由反诉人向答辩人购买STQ4250号汽车头,价款为23.9万元,预交定金3万元,反诉人在提车时将剩余的车款一次性付清。双方合同签订后,在2010年7月6日,反诉人到答辩人处提车,同时,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至此,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向反诉人交付车辆的合同义务;而与之相反的是,反诉人至今还没有向答辩人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虽然答辩人长期以来三番五次地向反诉人催要剩余的车款20.9万元,但是,反诉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抵赖,反诉人已经很严重地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的相关约定,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反诉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诉人更加无权要求答辩人双倍返还定金,而应该是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因此,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二、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
答辩人与该诉争车辆的生产厂家湖北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江苏经理部签订了代理协议,答辩人由此取得了该车辆在连云港区域的经销权。该车辆是由生产厂家湖北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从该公司发货到江苏南通,然后,根据江苏市场的销售情况再调配到赣榆县即答辩人的销售部,因此,答辩人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这一系列证据材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证明答辩人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而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因此,反诉人在反诉状中称从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根本没有事实依据,简直是无稽之谈!
三、该车不存在质量问题,答辩人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该车是经过生产厂家质量检测合格后才准予出厂的,符合生产厂家的企业质量标准,同时,也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在答辩人与反诉人签订的购车协议中的第五、六条明确约定:反诉人在提车的时候对该车质量没有提出异议的话,即表示认同该车质量是合格的,答辩人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而反诉人在反诉状中称到答辩人处对该车进行整改,其真正的原因是反诉人购买的该车是牵引车,反诉人还另外购买了一辆后挂车,牵引车与后挂车组成一个整体才能够用于运输经营活动,而反诉人另外购买的后挂车与反诉人在答辩人处购买的该车由于不是同一个汽车厂家生产的,后挂车与该牵引车在高度上是不匹配的,而需要对该牵引车的高度进行适当的整改才能够与后挂车配合使用,才能够使前后车作为一个整体运输工具用于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因此,反诉人所称的到答辩人处对该车进行整改的原因不是因为该车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出于以上的特殊原因,所以,答辩人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四、答辩人并没有非法扣留反诉人的车辆,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答辩人也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在2010年7月6日,反诉人到答辩人处提车时,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这样反诉人可以为该车办理上户、办牌照、行车证、营运证等手续,这样做是答辩人为了帮助反诉人解决反诉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车款的实际困难,答辩人配合反诉人办理相关的车辆抵押担保贷款手续,使得反诉人可以顺利地从银行得到贷款,可以使反诉人在拿到贷款以后一次性向答辩人支付剩余车款,然后由反诉人每月向银行分期支付其贷款。然而,反诉人在办理了该车辆登记等手续后,反诉人将交给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手续撤回,因此,反诉人就没有能够向答辩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车款。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答辩人具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答辩人有权利拒绝反诉人将车提走的不合理要求,但是,更为恶劣的是,在2010年8月11日反诉人带领十余人将车辆从答辩人处强行开走,虽然答辩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及时报警了,但是公安机关认为这种情况不涉及刑事案件,是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不予立案受理。因此,答辩人并没有非法扣留反诉人的车辆,而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答辩人也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反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赣榆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汽车销售部
委托代理人:曾xx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