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您好!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特此代表被告方就本案提出答辩状,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审慎考虑。
首先,我要对原告方的指控进行驳斥。原告方声称被告方违反了物业合同,但我们要明确指出,被告方并没有违反合同的任何条款。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方只需要按时支付物业费用,并且保证物业使用安全即可。而且,在合同中并没有规定被告方必须提供额外的服务或设施。因此,原告方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
其次,关于原告方的索赔要求,我们认为其要求过高且不合理。原告方声称要求被告方支付巨额赔偿金,但这种索赔显然是不合理的。首先,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方并没有违反合同,因此,不存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其次,即便被告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那么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而不是通过索赔要求来解决。因此,原告方的索赔要求是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
最后,我们要强调被告方在本案中的善意和合法行为。被告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出于善意并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方没有故意欺诈或者违约的行为,而是一直以来都在按时支付物业费用并保持物业使用安全。被告方从未有过任何不当行为,反而一直以来都是以合法合规的方式经营物业。因此,我们希望能够得到法庭的公正判断,维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告方强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支持被告方的答辩意见。我们相信法庭会公正地审理此案,并最终给出公正的判决。再次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方代理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物业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您好!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特此代表被告方就本案提出答辩状,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审慎考虑。
首先,我要对原告方的指控进行澄清。原告方声称被告方违反了物业合同的约定,但我们要强调,被告方并没有违约。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方只需要按时支付物业费用,并负责保证物业使用的安全。而且,在合同中并没有规定被告方需要提供额外的服务或设施。因此,原告方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
其次,关于原告方提出的赔偿要求,我们认为其要求过高且不合理。原告方声称要求被告方支付巨额赔偿金,但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首先,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方并没有违约,因此,不存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其次,即便被告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那么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而不是通过索赔要求来解决。因此,原告方的赔偿要求是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
最后,我们要强调被告方在本案中的善意和合法行为。被告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出于善意并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方没有故意欺诈或者违约的行为,而是一直以来都在按时支付物业费用并保持物业使用安全。被告方从未有过任何不当行为,反而一直以来都是以合法合规的方式经营物业。因此,我们希望能够得到法庭的公正判断,维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告方强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支持被告方的答辩意见。我们相信法庭会公正地审理此案,并最终给出公正的判决。再次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方代理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物业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XXXX。
被答辩人: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任董事长。
答辩人因与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开发商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答辩人一直未收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首先,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开发商因为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迟迟未交房,而且答辩人也未收到开发商的书面交房通知书。
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称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手续”。
因此,本案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承担;其次,原告提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并没有答辩人的签字,答辩人也没看过该协议,双方之间未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也没有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关系。
原告通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的约定催要物业费是没有事实依据。
二、物业管理费及能耗费的计算没有依据。
首先,原告若想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竞标,然后与开发商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招投标文件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使答辩人有理由怀疑其物业服务项目的程序违法;其次,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才能实施物业管理,而原告没有任何表明其资质等级的证书,答辩人也不知道原告是否有资格管理物业;最后,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及亮证制度。
原告在催收物业管理费前,应当向答辩人出示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
但原告并未提交收费许可证,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按照法律规定收费。
因此,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费及能耗费的主张没有计算依据。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物业管理费、能耗费已过诉讼时效。
首先,原告在宣传栏上张贴催费通知表明其已履行了催收物业费的义务,而答辩人从未入住过XXX小区,没有看到过催费通知,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如电话通知、EMS通知答辩人支付物业费。
对于原告催收的行为答辩人不知情;其次,原告是XXX年XX月XX日跟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玫瑰绅城花园物业移交协议》,原告自20XX年11月22日之后对XX小区已没有物业管理关系。
而原告在20XX年12月28日才向贵院起诉,其行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物业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
地 址:
电 话:
答辩人就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起诉状所述“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关费用”,这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不同意这样的说法,事实是这样的:
原告没有按约履行合同在先。
合同第1页第一条甲方权利义务中明确写明“根据本协议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合同第3页第二条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做了解释,包括楼梯间和绿地。
而本人所居住的XX花园X号楼南面的公共绿地已成天然的停车场(照片为证),经多次想物管反应,未果。
其次,本人所居住的X单元,从上至下多处楼梯间墙面损坏(照片为证),尤其本人居住的X楼,门前墙壁毁坏严重,已有2年多的时间,期间数次向物管反映,未果。
以上事实表明,本小区物管没有按约履行合同在先,而不是“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关费用”。
2、事实并非原告起诉状所述“经催要未果”。
今年,在原告起诉前曾上门要过物业管理费,前后一共3次,有两次有同一负责人在场(据了解是X主任),从第1次物管上门收费从起,本人及家人就向其反映四条同样的问题,:一是门口的楼梯间两年多无人维修;二是车库门前不时有汽车甚至是非小区业主的外地牌照汽车乱停乱放。
多次是本人停在花钱购置的车库的汽车不能出库,耽误本人及家人的时间;三是本人车库门前卫生状况太差,杂草丛生,无人问津;四是车库门前有相邻饭店私搭乱建的`出烟通道损坏,夏天恶臭严重,不能靠近。
来访的物管人员也做了记录,本人要求原告当庭提供访谈记录。
本人清楚的记得,第3次物管到访后,本人明确表明,只要解决上述问题,本人立刻缴费。
但时隔1个多月,物管没有任何答复,连起码的举手之劳拔草也没有兑现,足以表明物管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而不是起诉状所说的“经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此外,在毫无沟通的前提下,一纸诉状将本人告至法院,本人及家人极不不赞成物管的这种做法,保留提出异议的权利。
3、对于XX物业的管理水平和资质,本人提出疑义。
理由如下:一,每次,本人遇到汽车停在车库不得出去的情况,均会找到值班保安,遇到素质差的保安,答复“汽车出不来,我也没办法啊,我也不知道是谁家的车”;有时“幸运”,碰见素质高的值班保安,责任心强,但也只能到楼下叫喊“谁家的车”种种,并不能快速解决问题。
随后,本人也向保
安建议,要在门口进行出入车辆登记,起码记录车牌号以及车辆归属业主的住址、电话。
可至今,“无主车”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
二,就是眼前是事情了。
本应诉通知书等文件的快递上,居然写错了业主的电话号码。
这对于“做最有潜力的物业管理企业”的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差距太大。
本次快递上的邮戳是8月15日,时逢全家人出去旅游,8月12号下午出发,直至21日(周日)晚11时才到家。
昨天,也就是22日中午11时20分左右,法院X法官上门说找业主,请下午2点30分在法院东门口等。
直至昨天下午2点30分,本人才看见通知书,试问,如果本人旅游回来再晚两天,贵方如何通知!为便于管理,物管应该对业主的资料有起码的了解、收集、掌握、存档,以便及时通知业主有关事项,而且,物业管理合同上,物管公司的义务里也明确写明“建立健全的物管管理档案资料”。
三,在物管第3次上门收费之后的一个深夜我家被盗,经济和精神都受到较大损失,感觉住在这个小区不安全,随后便在XXX派出所报了案。
同时找到物管想看监控,帮助公安破案,物管说监控不带红外线功能,夜间不起作用,还说正在和开发商交涉,请问1个多月过去了,有结果没有。
四,小区里大多数面朝西的门面房都开了后门,直接影响小区的安全,还有小区乱停车的问题,请问物管作何解释。
合同第4页,对物管的服务质量,包括房屋外观、环境卫生、绿化、车辆停放秩序等有明确的要求,请问,物管做的如何。
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我们不是只有交钱的义务,也有享受服务的权利,不谈优质服务,起码是合同规定的;物管不是只有收费的权利,也有按合同履行服务的义务。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要求原告XX涟水县物业管理公司撤销将本人列为被告,同时对本人曾三次向上门收费物管人员提出的要求做出答复。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