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特此就本案进行答辩。本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原告方声称我方违反合同条款,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在此,我将从几个方面对原告方的指控进行答辩。
首先,原告方声称我方违反合同条款,未按时支付租金。然而,根据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租金支付期限为每月的10日,而我方在过去的一年里均按时支付了租金。我方能够提供每一期的租金支付凭证作为证据。因此,原告方的指控无法成立。
其次,原告方声称我方擅自改动了租赁物品的结构,致使其无法正常使用。然而,根据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租赁物品的结构不得擅自改动,任何改动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得到书面许可。我方均按照约定使用并保持了租赁物品的原状,没有进行任何擅自改动。我方可以提供相关的照片和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原告方的指控毫无根据。
最后,原告方还声称我方擅自转租了租赁物品,违反了合同第六条的约定。然而,合同中并未明确禁止转租,只是规定了必须经过书面许可并支付一定的费用。而根据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原告方已经同意我方转租,并且支付了相应的费用。我方可以提供转租协议和费用支付凭证作为证据。原告方的指控完全站不住脚。
综上所述,原告方的指控毫无根据,完全无法成立。我方诚挚希望法庭能够公正裁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答辩。
被告方代理律师 日期
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特此就本案进行答辩。本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原告方声称我方违反合同条款,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在此,我将从几个方面对原告方的指控进行答辩。
首先,原告方声称我方违反合同条款,未按时支付租金。然而,根据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租金支付期限为每月的10日,而我方在过去的一年里均按时支付了租金。我方能够提供每一期的租金支付凭证作为证据。因此,原告方的指控无法成立。
其次,原告方声称我方擅自改动了租赁物品的结构,致使其无法正常使用。然而,根据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租赁物品的结构不得擅自改动,任何改动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得到书面许可。我方均按照约定使用并保持了租赁物品的原状,没有进行任何擅自改动。我方可以提供相关的照片和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原告方的指控毫无根据。
最后,原告方还声称我方擅自转租了租赁物品,违反了合同第六条的约定。然而,合同中并未明确禁止转租,只是规定了必须经过书面许可并支付一定的费用。而根据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原告方已经同意我方转租,并且支付了相应的费用。我方可以提供转租协议和费用支付凭证作为证据。原告方的指控完全站不住脚。
综上所述,原告方的指控毫无根据,完全无法成立。我方诚挚希望法庭能够公正裁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答辩。
被告方代理律师 日期
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XXXXXXX,地址:徐州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酒店经理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XXXXX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XXXXX室。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根据XXX和XXX签订的《楼房租赁合同》可知,租赁合同的甲方为XXX,乙方为XXX,在他们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答辩人XXXXXXX尚未成立,答辩人也并没有与XXX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
虽然该租赁合同在经过他们双方签字后,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成立生效的合同只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答辩人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该合同对答辩人不具有约束力,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XXX依据该合同起诉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XXX起诉答辩人于法无据,即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XXX与XXX之间并不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
答辩人自2010年8月23日成立至今,法定代表人一直是XXX,期间从未变更。
在酒店成立后,由于不善于经营酒店造成亏损,为此,委托XXX帮助XXX经营酒店,XXX管理经营酒店是为了要回欠款,并没有XXX所说的在未经其同意下将所租房屋转租给XXX的情形,原告XXX所述的事实是错误的,请法院依法查明。
三、被答辩人XXX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无事实依据。
被答辩人XXX向XXX主张诉求的前提条件为被答辩人对所诉房屋拥有所有权,即要有权属依据。
依据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仅凭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尚不足以证明被答辩人对于XXX现使用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因此,被答辩人向XXX主张的'解除合同、支付租金,无事实依据。
四、XXX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在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后,XXX先行支付了部分租金,之后在向XXX索要正式发票时,遭到断然拒绝,后经多次催要,XXX亦不予理会。
在XXX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XXX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继续支付租金。
因此,XXX不存在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可见,开具发票是XXX的法定义务,XXX必须履行这一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显然将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正当理由”作为抗辩支付租金的法定理由。
开具发票是XXX的法定义务,索取发票是XXX的法定权利,XXX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XXX亦可以依法维护其法定权利,拒绝支付租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XXX不开具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即国家税收的流失,并且是故意为之,而XXX拒付租金损害的是XXX的利益,当这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考虑国家利益,或者两者必须同时兼顾,不能因为保护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
综上,被告XXX并不构成违约,属于合法实现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XXX与XXX之间也并不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不存在违约行为;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的诉求并无事实予以支持,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XX
XXX 年 CXXX 月 X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