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谨以此函向贵庭提交我方的买卖合同答辩状。我方认为原告对于合同的违约指控不成立,并请求贵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首先,我方坚信合同的有效性。根据我方所提供的证据,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之前经过详细的协商和讨论,并在双方的共同意愿下达成了该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了双方的交付和支付方式,并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且我方已经支付了合同规定的款项。因此,我方认为合同是有效的,原告无权以合同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其次,我方对于原告的违约指控提出了异议。根据我方调查和证据收集的结果,原告并未履行合同中的交付义务。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交付方式和时间,但原告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商品交付给我方。相反,我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了全部款项,并准备好接收商品。然而,原告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基于此,我方认为原告对合同的违约指控不成立。
最后,我方请求贵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我方所提供的证据和上述陈述,我方认为原告无权主张合同违约,并请求贵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我方请求贵庭判决原告承担我方因此次诉讼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敬请贵庭审议以上事宜,并据实判决。
被告方代理律师
买卖合同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谨以此函向贵庭提交我方的买卖合同答辩状。我方坚信原告对合同的违约指控不成立,并请求贵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首先,我方对于合同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根据我方所提供的证据,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双方都已经签署了合同,并且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因此,我方认为合同是有效的,原告无权以合同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其次,我方对于原告的违约指控提出异议。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结果,原告并未履行合同中的交付义务。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交付方式和时间,但原告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商品交付给我方。相反,我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了全部款项,并准备好接收商品。然而,原告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基于此,我方认为原告对合同的违约指控不成立。
最后,我方请求贵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我方所提供的证据和上述陈述,我方认为原告无权主张合同违约,并请求贵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我方请求贵庭判决原告承担我方因此次诉讼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敬请贵庭审议以上事宜,并据实判决。
被告方代理律师
买卖合同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就原告浙江省x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被告xx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xx)东xxx初字第xxx号〕,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原告请求答辩人xxx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支持,请法院予以驳回。
一、在对账单上单位签章的即非答辩人也非xxx有限公司,答辩人没有与被答辩人进行对账确认,更不能证明答辩人拖欠货款未付,因而答辩人无需支付其货款。
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对账单显示,在单位盖章一栏上盖的是一枚长方形的印章,该印章与代理销售协议书中的圆形印章明显不符,在双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答辩人使用的印章一直都是圆形的,从未启用过方形的印章,该印章属于非法、无效的印章。
另外在客户签字一栏处系空白,无两答辩人的签字确认,这与被答辩人提交的代理销售协议书中双方在签名落款处中同时盖印章及签名后生效的交易习惯明显不符,也与备注栏中第三点需签字盖章的要求明显不符。
除此外对账单中其他的内容均系被答辩人单方制作,如果仅仅依据一枚非法、无效的印章就认定答辩人拖欠货款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退一步而言,即使该印章系被答辩人提供的,该印章也仅仅是应被答辩人业务代表要求,应付财务交差使用,不属于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表明答辩人认同拖欠被答辩人货款,因此答辩人并不拖欠被答辩人货款。
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拖欠货款556260元与双方代理销售协议书中的约定不符,与事实不符。
依据双方签订的(20xx年度)代理销售协议书第四条之约定,被答辩人应先打款后发货,第五条第三款约定20xx年的铺货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因此,被答辩人在答辩人未付款的情况下不可能向答辩人先发货,被答辩人允许答辩人因铺货拖欠的的金额也不允许超过20万元,而答辩人已按被答辩人业务代表要求通过交通银行汇付到指定银行账户20万元,双方实际上已钱货两清。
而被答辩人因业务代表变动导致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对于业务代表离职未结清的款项也一概算作做被答辩人拖欠的货款。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如要达到证明答辩人拖欠货款的目的不能仅仅依据一份由其单方制作并提交的没有答辩人签字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对账单,还应依据代理销售协议书第五条的约定进一步提供产品订货单、送货单等凭证作为拖欠货款的充分证据。
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无法证明答辩人拖欠被答辩人货款。
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只能向答辩人主张权利。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只能要求答辩人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
合同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这就是合同相对性。
本案中20xx年的代理销售协议书中抬头乙方为:福州xxx,落款处为答辩人签名加盖xxx,20xx年的代理销售协议书中抬头乙方为xxx,落款处为xxx签名,加盖福州xxx的印章。
可以看出两份合同主体应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营的的福州xxx,xxx系被答辩人的授权代表,不应成为合同主体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
所以,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清偿货款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答辩人:
20xx年三月二十日
买卖合同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原告江苏xx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答辩如下:
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及欠款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
20xx年9月29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一份《供应合同》,对供货条件及方式、交货地点等内容作了具体而明确的约定。
其中,《供应合同》第一条对供货条件作出了明确约定:首先是答辩人根据实际需求编制《购物材料清单》,然后是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购物材料清单》进行报价,并确定供货期,最后是答辩人对原告的报价及供货期进行盖章确认。
至此,原、被告双方之间就该部分《购物材料清单》中载明的货物的买卖关系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按照《购物材料清单》组织发货。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张收货单据,金额共计18868767.3元,经答辩人仔细核对,发现原告共提供的12张收货单分别存在下列情况:
第一、20xx年1月18日收货单两张,货单编号、金额分别为:1401-0161号、703275元;1401-0162号、185550元;20xx年3月12日收货单三张,货单编号、金额分别为:14030108号、111442.5元;1403010109号、11033.8元;14030110号、4644605元。
上述五张收货单共计货款1475761.8元,均为答辩人提供了《供货材料清单》、原告进行了报价、答辩人签章认可后所发货物,并经答辩人的工作人员签收,原、被告对上述货物存在买卖关系。
第二、20xx年3月收货单两张,货单编号为:14030241号和14030242号,上述收货单中载明的货物答辩人并未收到,收货方签字人员为闫文芝也不是答辩人的工作人员。
答辩人对原告就上述货物提出的诉求不予认可。
第三、20xx年3月收货单一份,货单编号为:14030120号;20xx年4月22日收货单一份,货单编号为:14040258号;20xx年4月收货单三份,货单分别编号为:14040324号、14040325号、14040326号,上述五份收货单所载明的货物已由答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签收,但是上述货物答辩人从未编制《购物材料清单》,原告也没有报价,并经答辩人签章确认,故该部分货物并非答辩人购买,而是原告自行擅自发货,存放于答辩人处的代存货物,对于上述货物,答辩人无付款义务。
第四、原告供应的型号为:3x4+1x2.5的1926米电缆存在质量瑕疵,不能使用,共计18489.6元,该部分货款应在欠款数额中予以扣除。
鉴于上述事实,答辩人购买原告的货物价值为1475761.8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起,答辩人已经分别于20xx年12月9日、20xx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承兑汇票,于20xx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20万元的承兑汇票,三张金额合计为50万元。
因此答辩人实际欠原告货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所述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答辩人实际欠原告货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望贵院查清上述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济南xx设备厂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6日
买卖合同答辩状 篇五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原告钟xx诉答辩人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告所提供的送货单是伪造的,答辩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贵院应当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一、多天送货出现在一张送货单上,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按照一般的交易方式来看,卖方向买方送货,应该是每天一张或者多张送货单,买方收到货后,再在送货单上对货物进行签收确认,不可能会出现多天送货出现在一张送货单上的情况。而原告提供的所有送货单,都是多天送货情况出现在一张单上面,而且答辩人方的收货人确认收货,签名都是一签到底,而不是按天数签收的,这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显然是伪造的。
二、收货人签名是伪造的,答辩人公司并没有名字中带有“渝”字的员工
所有的送货单上“收签人签章”处的签名都是一个“渝”字,而答辩人公司从来都没有过名字中带有一个“渝”字的员工。而且,收货人的所有签名都是一签到底,笔锋和字迹都是连贯的,显然是在同
一时间写的,而这显然不符和一般的交易习惯。可见,收货人签名是伪造的。
三、送货单上没有具体的送货日期
所有的送货单上都没有具体的送货日期,这再次证明送货单是伪造的。此外,由于无法确定准确的送货日期,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没有超出诉讼时效,否则,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送货单上没有标明大写的货款金额
每一张送货单上都没有大写的合计货款金额,只有小写的货款金额,这显然不符合常理。依照常理,原告如果真向答辩人送货,一定要在送货单上写上大写的货款金额,以防止双方对货款数额发生争议,而且,原告以往给答辩人送货的送货单上都标注有货款的大写金额,这完全可以证明送货单是伪造出来的。
五、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与以往原被告双方交易的送货单完全不同原告与答辩人曾经有过交易,原告将送货内容写在收据上,写清楚货款金额,标明大写货款金额,再经答辩人公司曾守源签名确认,然后拿着收据向答辩人要求支付货款。此次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与真实的送货单完全不同,而且漏洞百出,可见,原告提交的送货单是不真实的。
六、原告妻子刘xx一直在答辩人公司担任出纳和会计并掌管公司公章,原告具有伪造送货单的便利条件
原告妻子刘xx在答辩人公司工作多年,担任会计和出纳职务,并掌管公司的公章,这使得原告完全具备伪造送货单的便利条件。而且,刘xx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前即向答辩人公司辞职,答辩人多次打电话给她,要她过来办理财务移交手续,她也一直不敢过来办理,由此可见她虚怯的心理。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钟xx提交的送货单完全是其伙同妻子刘xx伪造的,是不真实的送货单,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还答辩人以公道。
答辩人:
日期:
买卖合同答辩状 篇六
答辩人(一审原告):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
因被答辩人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商梁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贵院提出了上诉,现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作如下答辩:
1、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货款的事实非常清楚。
按双方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在付完全款后,答辩人才向被答辩人发货,即交易采取现款现货。被答辩人诉称,根据约定,如果货款没付清的话,答辩人也不可能发货。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这种说辞是对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的曲解,明显不符合常理。而且,先发货后付款是基于被答辩人的请求,答辩人出于对被答辩人的信任,才按照被答辩人的请求先行发货,这种交易方式对被答辩人并无不利,也完全符合交易习惯。但被答辩人将答辩人的这种信任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明显违背正常逻辑。
再者,被答辩人本应当对其已付款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被答辩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理所当然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因此,被答辩人诉称并未拖欠答辩人货款的主张无法成立。
2、答辩人向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被答辩人诉称数额不清,就是意欲抵赖欠账之事实,这与被答辩人之前拒不对账是有极大关联性的。因被答辩人早有预料答辩人会追讨欠款,在答辩人传真对账单要求被答辩人对账时,被答辩人屡次以各种理由不予
回传对账单,以达到抵赖欠款之目的。从答辩人提交的证据来看,既有双方的订货单、购销合同、货运单,又有双方的对账单,所有业务往来手续均完整齐全,答辩人保存了双方业务往来的所有凭据,虽然被答辩人没有回传对账确认欠款数额,但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答辩人的欠款数额
3、被答辩人诉称欠款已过诉讼时效证据不足。
(1)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发出的最晚一批货物是20xx年3月8日,此时答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最晚至20xx年3月8日。期间,被答辩人曾于20xx年7月22日收到过答辩人发出的一份催款函,根据规定,诉讼时效从20xx年7月22日开始中断重新计算,此时答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至20xx年7月22日到期。而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xx年7月24日,该时间完全在答辩人享有的2年追诉时效之内,答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并未过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关于催款函的效力问题。
由于答辩人是用邮政快递方式寄送的催款函,答辩人不仅保存有催款函复印件、邮件
详情单,也有从邮政xx上打印出来的签收记录。答辩人这种催款函寄送方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采信完全正确。
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答辩人: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