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民事答辩状【推荐5篇】

时间:2014-01-09 06:46:3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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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民事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就原告方提起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在此作出答辩。我对原告所提出的指控予以否认,并提出以下理由和证据支持我的辩护。

首先,原告声称我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导致其经济损失。然而,我对该指控提出异议。根据我所拥有的证据,我已按时支付了所有租金,并保留了相关支付记录。此外,我还提供了证人证词,证明我始终按时支付租金。因此,原告关于我未支付租金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

其次,原告还声称我未保持租赁物的良好状态。我要强调的是,租赁物在我使用期间没有发生任何损坏或破坏。我保持了合同规定的租赁物状态,并定期进行了维护和清洁。我已提供了相关维修记录和清洁收据作为证据。因此,原告对我未保持租赁物良好状态的指控也是无事实根据的。

此外,原告还声称我未按时归还租赁物。然而,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我有权在合同期满后的一定时间内归还租赁物。我已按照约定的时间将租赁物归还给了原告,并保留了相关归还证明。因此,原告关于我未按时归还租赁物的指控同样是不成立的。

最后,原告还要求我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然而,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我并没有违反合同条款,因此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必要。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的经济损失与我的行为有直接关联。因此,他要求我支付赔偿金的要求也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我对原告提起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辩护。我已按时支付租金并保持了租赁物的良好状态,按时归还了租赁物。同时,原告关于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要求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法庭公正判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谢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XXX

日期:XXX

租赁合同民事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就原告方提起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在此作出答辩。我对原告所提出的指控予以否认,并提出以下理由和证据支持我的辩护。

首先,原告声称我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导致其经济损失。然而,我对该指控提出异议。根据我所拥有的证据,我已按时支付了所有租金,并保留了相关支付记录。此外,我还提供了证人证词,证明我始终按时支付租金。因此,原告关于我未支付租金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

其次,原告还声称我未保持租赁物的良好状态。我要强调的是,租赁物在我使用期间没有发生任何损坏或破坏。我保持了合同规定的租赁物状态,并定期进行了维护和清洁。我已提供了相关维修记录和清洁收据作为证据。因此,原告对我未保持租赁物良好状态的指控也是无事实根据的。

此外,原告还声称我未按时归还租赁物。然而,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我有权在合同期满后的一定时间内归还租赁物。我已按照约定的时间将租赁物归还给了原告,并保留了相关归还证明。因此,原告关于我未按时归还租赁物的指控同样是不成立的。

最后,原告还要求我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然而,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我并没有违反合同条款,因此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必要。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的经济损失与我的行为有直接关联。因此,他要求我支付赔偿金的要求也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我对原告提起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辩护。我已按时支付租金并保持了租赁物的良好状态,按时归还了租赁物。同时,原告关于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要求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法庭公正判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谢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XXX

日期:XXX

租赁合同民事答辩状 篇三

  答 辩 人:卢海萍(金达打印部),女,汉族,住址:海口市灵山镇中心街海口市灵山供销社7号。

  被 答 辩人:海口市灵山供销社

  地 址:海口市灵山镇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陈积权 职务:主任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本诉不适格。

  被答辩人现任法定代表人“陈积权”系琼山供销社联社直接委任的,非依照《灵山供销社章程》规定选举产生,此任命侵犯了包括答辩人在内绝大部分灵山供销社职工的选举权,也违反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决定》第四条“基层社领导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的规定。

  因此“陈积权”无权作为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二、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两个诉求无事实依据,应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诉求的前提条件为被答辩人对铺面及仓库拥有所有权,即要有权属依据。

  依据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仅凭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及一份承包经营合同,尚不足以证明被答辩人对于答辩人现使用的铺面及仓库拥有所有权,因此,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的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

  三、答辩人未在合同期满时续签《承包合同书》,是由于被答辩人设置的各种因素造成的。

  答辩人没有续签《承包合同书》合情、合理、合法。

  1.在2010年承包合同限期满前,因店铺面临拆迁,被答辩人告知答辩人缓签。

  自1990年5月24日始至2010年4月30日止,答辩人承包门牌号为海口市灵山镇中心街42-11号的铺面及仓库已达13年。

  按以往惯例,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在2010年4月30日期满前,应在2010年4月中旬左右续签承包合同。

  但是,同年5月10日,被答辩人下发了《通知》,告知答辩人,其所租铺面及仓库准备拆迁,暂停续签《承包合同书》,待新的房屋修建成再签订承包合同。

  后由于种种原因,铺面一直并未拆迁。

  因此承包合同未在2010年5月1日及时续签,是由于答辩人铺面要面临拆迁而无法正常经营这种客观原因造成的。

  2. 《承包合同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违反了《灵山供销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剥夺了答辩人依《章程》所享有的多项权利,因此,制定《承包合同书》程序违法。

  依据2009年3月25日经灵山供销社职工代表大会一致通过的《章程》有关规定,凡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均须要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或讨论并决定。

  因《承包合同书》约定的每项权利与义务均涉及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甚至于事关生存基础,因此,这样一个事关职工生死存亡的合同必须要经过职代会讨论并通过。

  然而,遗憾的是,被答辩人却置全体职工切身利益于不顾,强行单方制定了《承包合同书》,非法剥夺了职工所享有的“本社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权”及“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3.被答辩人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向答辩人履行提醒及说明义务,而是单方强制答辩人办理签约手续,因此,签约《承包合同书》的程序违法。

  4.《承包合同书》的第七条加重了答辩人的责任,第八条则排除了答辩人的主要权利,两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1)《承包合同书》第七条所涉及的《灵山供销社经营承包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承包实施方案》),其第一部分第三条规定“门店和个人向基层社承包,承包期以一年为限”,这是极不公正的。

  这样短暂的租期,因考虑到经营成本回收问题,致使答辩人无法对铺面进行必要地改造装修,使得答辩人的铺面在激烈的同行业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加重了答辩人的经济负担,即加重了在家庭方面所承担的责任。

  (2)《承包合同书》第八条“在承包期内,如甲方建设需要,乙方应无条件将房屋退回甲方”的规定,“无条件”三个字则完全排除(即剥夺)了答辩人在租赁期间内,若因建设需要等客观原因,将房屋退回后依法得到合理补偿的权利,这是极不公正的。

  这种权利乃是答辩人依据承包经营合同所享有的的基本权利,也为主要权利。

  5. 《承包合同书》第七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确定的公平公正原则;也违反《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

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该条款严重显失公平。

  第七条内容中所涉及的、答辩人必须遵守的《承包实施方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同为被答辩人的社员,其各自所享受的承包待遇极不平等,这体现在租金与租期上。

  首先,被答辩人社员陈鸣新、莫永妹、陈和芳、王少美等承包的被答辩人铺面,承包期限为长期,没有使用期限,属于无限期租用,且勿需向被答辩人支付任何承包金;其次,被答辩人与其社员吴雨阳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其承包期限为十年;而答辩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仅为一年,且承包金额一年一定。

  因此,被答辩人对外承包铺面严重显失公平。

  依上诉述,在2010年12月份,当被答辩人提出续签合同时,答辩人坚持社员之间应同等待遇的原则,坚决要求同被答辩人续签10年以上承包合同,且取消承包合同中存在的违法的且极不公正的第七及第八条款,但是被答辩人对于答辩人的合法主张给予无理拒绝。

  因此,答辩人拒绝续签《承包合同书》不但合情、也合理、更合法。

  综上,答辩人认为,参加本案诉讼的被答辩人的所谓法定代表人“陈积权”,因违法(章)被任命,无权参与本案诉讼;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的诉求无任何事实依据;答辩人于2010年5月1日未续签《承包合同书》,是由于被答辩人自行设置的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的,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

  因此,答辩人即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行为,更未给被答辩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租赁合同民事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被上诉人):咸阳甲公司

  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答辩人(上诉人):王某,男,195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家住。

  被答辩人上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承包经营合同书》为租赁合同的定性正确。

  (一)从《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来看,本案应是租赁合同。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和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物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之规定,并从本案《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内容可以看出,咸阳甲公司作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一层D面积为258平方米的商铺,交付承租人刘某使用并用以商贸流通来取得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因此本案《承包经营合同书》完全符合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定性的规定。

  其次,《承包经营合同书》第五条第1款约定“承包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第三方,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此条约定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的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之规定。

  再者,《承包经营合同书》第六条第3款约定“甲方有偿承担商铺的物业管理和房屋、设备的维护工作”。

  此条的约定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告占有、使用租赁物一层D面积为258平方米的商铺,进行商业经营,从而获得收益,这也是承租人租赁商铺的商业目的。

  总之,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即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在本案《承包经营合同书》中都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此本案《承包经营合同书》的法律性质依法应认定为租赁合同。

  (二)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看,本案的案由应为租赁合同纠纷。

  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关于承包的案由有如下几项:5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58、抵押权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纠纷,10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04、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05、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06、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0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3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3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40、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除此之外,《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再无其他关于承包内容的案由。

  经过比对,本案的《承包经营合同书》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认定为租赁合同纠纷。

  (三)从承包经营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来看,本案《承包经营合同书》符合租赁合同特征。

  承包经营合同又称“承包合同”,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确定国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工商企业、公民的责权利关系和承包人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法律形式。

  广义的包括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和工商企业的承包经营合同,在此只论述工商企业承包合同。

  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特点是:1、当事人一方即发包方是国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所指定的有关部门或者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其另一方即承包人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或企业所属机构和职工。

  2、合同的目的是为确定承包人对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的经营权,确立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或为落实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使生产经营好坏同利益挂钩,实现多劳多得,而并不是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

  3、工商企业承包合同的期限依法律规定,一般不少于3年。

  内部承包期限,根据生产经营任务的要求,由双方约定。

  4、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标的是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而不是企业本身。

  合同包括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商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以及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外贸等不同行业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有着很大的区别,本案合同名为《承包经营合同书》,但实质内容却并非承包经营合同,而应认定为租赁合同。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来看,还是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或承包经营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来看,本案《承包经营合同书》的内容应为租赁合同。

  因此,原审判决将本案合同定性为租赁合同,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定性非常准确。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首先,在本案中,公安局的消防审批文件、房地局出具的建筑物平面图以及综合执法局的《违法建设处罚决定书》都是以合法的规划图纸为依据,否则以上三个单位凭什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呢?难道他们会凭空想象吗?而且以上三个单位出具的文件,平面图的尺寸都是完全一致的,这恰恰印证了本案建筑物规划图纸的真实性。

  其次,从公安局、房地局和综合执法局出具文件图中,可以非常清楚认定本案《承包经营合同书》项下的258平方米建筑物属于擅自改建的部分,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非常清楚。

  再者,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主张“三是实际情况为:《承包经营合同书》项下258平方米经营场地在规划图纸以内,并非在擅自改建部分以内”既无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之规定,答辩人已经提供了三个单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图纸,可以非常清楚的相互印证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如果被答辩人认为本案258平方米的场地在规划图纸以内,并非擅自改建部分以内,那么就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根据法律规定被答辩人的该项主张因举证不能,依法不被支持。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公正。

  1、对于被答辩人关于本案合同的定性问题,前文已述,此不赘述。

  2、被答辩人认为原审判决未处理给其造成损失的观点不能成立。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及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只能针对当事人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

  被答辩人在一审反诉中要求继续履行《承包经营合同书》,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既然被答辩人在一审反诉中没有提出造成损失的请求,那么人民法院怎能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呢?

  况且,在本案中,遭受损失的并非被答辩人,而是我们答辩人。

  从合同履行到纠纷发生之时,答辩人将房屋出租后,不但不赚钱还要倒贴钱,总体算来每年倒贴50万余元,五年下来共贴钱250余万元,天下哪有房东出租房屋还要贴钱的道理。

  虽然,答辩人蒙受了损失,但考虑到《承包经营合同》被判决无效之后,损失就不会再继续发生了,为了息事宁人,答辩人未提起上诉。

  然而被答辩人却提起上诉并认为原审判决明显偏袒答辩人,着实令人意外。

  3、被答辩人认为原审判决没有判决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观点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和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之规定,合同无效,除了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外,其他的内容均属无效,当然也包括违约责任的条款。

  因此被答辩人的该项观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原审判决中“关于被告的反诉,因该合同归于无效,故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应予驳回,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亦应无效,对100万元的反诉请求也应驳回。”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公正。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承包经营合同书》为租赁合同的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 致

  中级人民法院

租赁合同民事答辩状 篇五

  答辩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电话。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某某诉 答辩人租金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只是换房居住并未形成租赁关系,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兄弟关系,王官庄小区x区xx号楼203室、201室及被答辩人现在居住的202室均系父亲xx原有私房拆迁安置房,未进行产权调换,只有使用权。

  203室的承租人是被答辩人,但实际由答辩人居住并且户口也落在203室,201室、202室的承租人是答辩人和父亲xx但实际一直由被答辩人居住,被答辩人儿子的户口也落在201室。

  被答辩人为了办理产权调换的需要于2011年6月起诉到法院,要求答辩人腾出203室,并同意答辩人搬到201室,户口问题也随之调换。

  (该事实在对方提交的调解笔录中有记录)该案法院已调解解决。

  所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只是调换房屋使用关系而并非租赁关系,并且双方调换房屋使用的纠纷在(2011)市民初字第xxx号案中已经处理完毕,一事不能再理。

  双方既然不是租赁关系,对租金问题也就没有任何约定,被答辩人现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没有任何依据。

  二、退一步讲,即使是租赁关系,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是换房使用的关系,自从答辩人居住203室至搬出,被答辩人从未与答辩人约定租金问题,也从未要求过答辩人支付租金。

  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所以退一步讲,即使是租赁关系,被答辩人现在诉求答辩人支付租金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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