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我提出如下答辩状。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约定。原告在此案中所引用的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不充分,且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其次,按照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我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事实上,我方一直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买卖双方的义务,并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
第三,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义务存在瑕疵的,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在本案中,原告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我方的履行存在瑕疵,因此无法证明我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并在依法解除合同的同时,返还对方已经收到的财产。然而,在本案中,原告并未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解除合同的程序,并没有向我方发出正式的解除通知,更没有返还我方已经支付的购房款。
综上所述,原告所提出的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无法成立。我方一直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双方的义务,未违反合同的约定,也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因此,我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我提出如下答辩状。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约定。而在本案中,原告所提出的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不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与合同的约定相违背。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而在本案中,买卖双方明确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并在合同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然而,原告在此案中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我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第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并在依法解除合同的同时,返还对方已经收到的财产。然而,在本案中,原告并未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解除合同的程序,并没有向我方发出正式的解除通知,更没有返还我方已经支付的购房款。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释。而在本案中,原告所提出的解除理由存在争议,需要法院进行解释。因此,我方请求法院对合同的解释问题进行审理,并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判决本案。
综上所述,原告所提出的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无法成立。我方一直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双方的义务,未违反合同的约定,也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因此,我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答辩状 篇三
答辩状
答辩人:XXXXXXX,地址:徐州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酒店经理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XXXXX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XXXXX室。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根据XXX和XXX签订的《楼房租赁合同》可知,租赁合同的甲方为XXX,乙方为XXX,在他们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答辩人XXXXXXX尚未成立,答辩人也并没有与XXX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
虽然该租赁合同在经过他们双方签字后,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成立生效的合同只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答辩人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该合同对答辩人不具有约束力,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XXX依据该合同起诉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XXX起诉答辩人于法无据,即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XXX与XXX之间并不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
答辩人自2010年8月23日成立至今,法定代表人一直是XXX,期间从未变更。
在酒店成立后,由于不善于经营酒店造成亏损,为此,委托XXX帮助XXX经营酒店,XXX管理经营酒店是为了要回欠款,并没有XXX所说的在未经其同意下将所租房屋转租给XXX的情形,原告XXX所述的事实是错误的,请法院依法查明。
三、被答辩人XXX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无事实依据。
被答辩人XXX向XXX主张诉求的前提条件为被答辩人对所诉房屋拥有所有权,即要有权属依据。
依据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仅凭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尚不足以证明被答辩人对于XXX现使用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因此,被答辩人向XXX主张的解除合同、支付租金,无事实依据。
四、XXX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在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后,XXX先行支付了部分租金,之后在向XXX索要正式发票时,遭到断然拒绝,后经多次催要,XXX亦不予理会。
在XXX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XXX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继续支付租金。
因此,XXX不存在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可见,开具发票是XXX的法定义务,XXX必须履行这一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显然将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正当理由”作为抗辩支付租金的法定理由。
开具发票是XXX的法定义务,索取发票是XXX的法定权利,XXX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XXX亦可以依法维护其法定权利,拒绝支付租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XXX不开具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即国家税收的流失,并且是故意为之,而XXX拒付租金损害的是XXX的利益,当这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考虑国家利益,或者两者必须同时兼顾,不能因为保护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
综上,被告XXX并不构成违约,属于合法实现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XXX与XXX之间也并不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不存在违约行为;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的诉求并无事实予以支持,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答辩状 篇四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江某,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青年大街35-30号。
被答辩人:周某,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林业总场。
答辩人江某针对被答辩人周某于2009年7月30日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答辩如下:
答辩人并非有意违反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履行,因此答辩人并不构成违约,也不应承担定金责任或违约责任。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XX年6月27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
该合同约定,房款总价671000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当日,被答辩人先行支付2万元定金;同年7月1日前再付36万元房款,用以清偿银行按揭;剩余291000元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付清。
合同签订当日,答辩人确实收到被答辩人两万元定金并开具了相应的收据。
但在接下来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却发生了意外。
20XX年7月1日,江山市某公司将答辩人起诉至江山市人民法院,诉请答辩人向其返还30万元的借款。
事实上根本不存在借款的情况,而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某与答辩人订立了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协议,蒋某预先垫付了30万元的红利给答辩人。
后来,蒋某出尔反尔,将这30万元说成了答辩人向其公司的借款,因此起诉了答辩人。
2009年7月2日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将该房地产买卖契约的标的物进行了保全。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不得再继续转让。
因此,答辩人收到民事裁定书后,不得不中止了合同的履行。
毕竟如果继续收取被答辩人的第二期房款,但最终却不能及时交付房屋,反而会给被答辩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由此可知,答辩人并非有意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出现了继续履行合同的法律障碍。
因此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更不应该承担定金责任。
但答辩人愿意将先前收取的定金如数奉还。
目前,答辩人与江山某公司的案子尚在审理之中,何时结案也不得而知。
鉴于答辩人目前所处的困窘的经济处境,请求被答辩人撤回起诉,并给答辩人一个付款的宽展期,答辩人将不胜感激。
此致
江山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江某
特别授权代理人:王治国
二〇XX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