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推荐3篇】

时间:2017-02-01 08:29:3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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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篇一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是指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不同理解或者存在其他争议,一方向法院提起上诉,寻求合同纠纷的解决。这种案件在当前的商品房市场中并不罕见,因为商品房销售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复杂的交易程序,常常会引发纠纷。

一般来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首先,合同条款的解释不明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同的操作方式,从而引发纠纷。其次,商品房质量问题。在商品房交付后,购房者可能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比如结构不稳定、漏水等,这时就会产生纠纷。再次,履行合同的进度问题。有时候,开发商在交房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交房,购房者可能因此要求解除合同或者索赔,引发纠纷。最后,商品房价格问题。双方对于商品房的价格可能存在争议,购房者认为价格过高或者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证据和合同约定,对案件进行审理。一般来说,法院会首先查明双方的合同关系、履行情况以及纠纷的具体原因,然后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合同的有效性、解释合同条款以及确定违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同时也会聘请专门的鉴定机构对商品房质量进行评估。最终,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决,解决合同纠纷。

为了避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发生,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对合同约定有清晰的理解。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专业人士进行解答。其次,要注意开发商的信誉和资质,选择有良好口碑和信誉的开发商进行购买。再次,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要求增加一些保障自己权益的条款,比如质量问题的保修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最后,购房者在交付房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验收,确保商品房的质量符合要求。

总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是当前商品房市场中常见的纠纷类型。购房者和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双方对合同约定有清晰的理解。同时,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也要注意选购有良好信誉的开发商,并进行充分的验收工作,以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篇三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X,男,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三台县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省三台X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三台县XXX街XX6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台县法院一审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三台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3、本案上诉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歪曲认定事实,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1、一审法院认可当事人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据此,被上诉人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必须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即应具备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交付必备条件-—需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否则不能交付和视为房屋交付。《绵建局(2012)49号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的通知》对我市商品房建设、竣工交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行为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关约定进行,同时,应经竣工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交付时应将买卖双方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和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文件在交付场所进行公示;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签定购房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影响建设项目建设进度的不利因素,预留供水、供电、燃气等配套工程建设时间和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时间,合理确定交付日期,避免造成延期违约。开发项目不具备法定和合同约定交房条件的,不得强行通知购房者收房。”该《通知》同时对违规交房规定了查处办法和处罚措施。据此,从一审庭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看,其只是作为开发企业内部自认为合格,事实上并未正式取得相关验收部门的正式验收批文,这一点稍具备常识即可对事实予以明确认定,而一审法院却荒唐的认定:“被上诉人于2013年X月X日对所建设的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完成变更设计并验收为合格。”这一认定显属歪曲事实,错误认定,有意偏袒,规避被上诉人责任。

  2、结合本案,被上诉人于约定交付的期限届满前后于2102年X月、X月、X月等多次通知交房的情况看,被上诉人明知不具备交房条件,采用欺骗、隐瞒的手段,并且明确告知买受人这不算正式交房,使众数买受人在不明真实情况、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情况下领取装修钥匙。即使领取钥匙,但这一行为显然不属于法定和约定的交付行为,正式的交付应当是被上诉人取得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并合理通知时为准。

  3、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被告逾期交房只是轻微的违约行为纯粹是主观推断,有意袒护。上诉人的合同目的是什么?可以明确的是不仅仅是买到房,而是购买到通过监管部门验收确认的合格房屋,这用简单朴素的观念即可知道,事实上在一审开庭审理时上诉人的合同目的都未实现,一审法院又依据什么主观认定合同目的已实现。被上诉人缺乏基本的诚实信用准则,一度恶意的隐瞒、欺诈上诉人及其他买受人,实则比违反合同约定的一般民事违约行为更为严重和恶性。

  4、被上诉人辩称其逾期交房的原因为进行了设计变更施工,并举证了通知照片,而事实上是虚假、不真实的`。事实上的真正导致迟延交付的原因是被上诉人所建造的房屋原设计总层数为18层建筑,而在施工过程中,被上诉人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而予以变更增加建筑总层数,扩大土地容积率,从而导致必须重新进行规划许可,行政审批,延误工程进度,从而不能实现合同原约定的交付日期。过错明显在于被上诉人。

  二、一审法院片面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

  1、一审法院片面理解和引用了《合同法》114条,《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一款作为一

审判决的法律依据。根据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这里规定的“适当减少”应当是基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依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折算出来的金额予以适当减少。肯定不是指以其它计算方式予以替代,否则,民事契约将成为一张废纸,无须全面履行和遵守。《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给予了审判法官巨大的自由裁量权。结合在本案中,上诉人及其它买受人早早的将购房款缴纳至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占有利用该笔资金,甚至上诉人及其它买受人背负银行借款压力长达一年以上而不能按期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房屋,况且被上诉人存在恶意欺诈,缺乏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并且迟延交付的过错也完全在于被上诉人追求自己经济利益最大化而一手造成。对于此,一审法院对该法律条款的适用明显有意歪曲,不尊重事实,不忠于法律,明显有失公允。

  2、一审法院以每平方米每月7元的房屋租金标注和方法计算违约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直接引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 条第一款第二项显然是法律适用错误,该条是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违约赔偿方法是予以参照适用,在本案中,合同中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明确的,况且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是经相关主管部门拟定的,合同本身带有一定的行政强制力。一审法院以其它方法计算违约金,已经超越了单单是错误理解法律的本质。

  3、根据《合同法》114条和《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办法,予以适当减少。才能真正的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法律原则,方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歪曲认定案件事实,片面适用法律,法律适用错误。上诉人恳请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维护法律的公信力和公正性,维护上诉人等买受人作为与开发企业之间相对非常弱势的群体的合法权益。

  此 致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X

  二〇一三年九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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