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民事起诉状【实用3篇】

时间:2016-04-06 03:10:1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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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民事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张三,现住址为×××。被告为李四,住址为×××。我特此向贵院提起购销合同民事起诉状,希望得到公正的处理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

我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内容为我购买被告提供的商品A,数量为100件,总价款为5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我于2020年1月5日支付了全款,但被告未按时交付商品A。

二、事实和理由

1. 根据购销合同,被告应按时交付商品A,但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2. 我已支付了全款,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时交付商品A,但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我无法按时收到商品A,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

3. 我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拒绝履行,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

三、诉讼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特此向贵院提起购销合同民事起诉状,请求如下:

1. 裁定被告立即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A,并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延迟交付损失;

2. 裁定被告支付我因此次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具体金额为5000元;

3. 裁定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请求法院给予支持和保护。

原告:张三

日期:2021年7月1日

购销合同民事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李四,现住址为×××。被告为王五,住址为×××。我特此向贵院提起购销合同民事起诉状,希望得到公正的处理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

我与被告王五于2020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内容为我提供商品B,数量为200件,总价款为10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于2020年1月5日支付了部分款项,但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余款。

二、事实和理由

1. 根据购销合同,被告应按时支付余款,但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

2. 我已按时交付了部分商品B,并提供了发票和相关凭证,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余款,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

3. 我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支付余款,但被告拒绝履行,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

三、诉讼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特此向贵院提起购销合同民事起诉状,请求如下:

1. 裁定被告立即支付合同约定的余款,具体金额为50000元,并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滞纳金;

2. 裁定被告支付我因此次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具体金额为5000元;

3. 裁定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请求法院给予支持和保护。

原告:李四

日期:2021年7月1日

购销合同民事起诉状 篇三

  篇一:

  原告:王xx,女,汉族,现就职于xxxx市劳教所第x大队,电话:xxxxxxxxxxx

  被告:河北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剩余房款339500元整;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7年9月10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拟建造的位于xx县xxx的'一套面积为181.65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为听枫苑t11号,交房日期为2008年5月1日之前。协议生效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一次性支付总房款389500元。但是,被告却迟迟没有建造该房屋,超过交房日期也未能向原告交付此房屋。直至今日,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交房义务,导致原告的入住权利无法实现。双方在合同第九条中约定:“出卖人逾期超过45日未能交房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尽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但被告到目前为止只返还给原告房款50000元,迟迟不予返还剩余房款,未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xx

  xx年xx月xx日

  附:本诉状一式 二 份

  证据 件

  篇二:

  原告:北京++++仪器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住所:贵阳市新华路,邮政编码:650032

  电话:(0851)5877+++ 5841+++

  负责人:林++++,职务经理

  被告:熊庆成

  住所:贵阳市花溪区久安乡打通村堵鲁组32号

  电话:15985172688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23,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7年6月22日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全站仪和++++铝合金脚架等配件,总价款27,000元。合同约定,被告在2007年7月25日付清货款。还约定逾期付款时,按1/天支付滞纳金。被告熊庆成于2006年6月22日收取了全部合同标的物并出具签字盖章的《合同货品签收单》。

  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根据《合同法》109条、114条应当承担支付价款和支付违约赔偿金的法律责任。被告应当支付货款23,000元,还应按合同支付逾期滞纳金23,000元(已经大幅减少),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10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仪器有限公司

  贵阳分公司

  负责人:xx

  xx年xx月xx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3份。

购销合同民事起诉状【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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