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离婚协议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现就离婚协议履行情况向贵院提起起诉。
我与被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持续了X年。然而,由于我们之间的不合和矛盾加剧,我们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协议离婚,并在XXXX年XX月XX日正式签署了离婚协议。
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我们双方同意XXX。然而,自从签署协议以来,被告却拒绝履行协议中的约定,导致我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首先,根据离婚协议,被告应当支付我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以维持我和孩子的生活。然而,被告从未按时支付赡养费,且拖延支付时间。这使得我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开支,也给我和孩子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压力。
其次,离婚协议中规定,被告应当分担子女的教育费用。然而,被告不仅没有按照协议支付教育费用,还拒绝与我商讨子女的教育问题。这不仅给我带来了经济上的负担,也给孩子的教育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此外,离婚协议还约定了被告应当支付我一定数额的财产分割款。然而,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且没有提供任何合理的解释。这种拖延行为不仅违反了协议,也给我造成了经济上的困扰和不公平。
因此,我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并支付我应得的赡养费、教育费用和财产分割款。同时,我希望贵院能依法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并对其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附上相关证据材料,请贵院审查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特此申请。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履行离婚协议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现就离婚协议履行情况向贵院提起起诉。
我与被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持续了X年。然而,由于我们之间的不合和矛盾加剧,我们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协议离婚,并在XXXX年XX月XX日正式签署了离婚协议。
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我们双方同意XXX。然而,自从签署协议以来,被告却拒绝履行协议中的约定,导致我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首先,根据离婚协议,被告应当支付我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以维持我和孩子的生活。然而,被告从未按时支付赡养费,且拖延支付时间。这使得我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开支,也给我和孩子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压力。
其次,离婚协议中规定,被告应当分担子女的教育费用。然而,被告不仅没有按照协议支付教育费用,还拒绝与我商讨子女的教育问题。这不仅给我带来了经济上的负担,也给孩子的教育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此外,离婚协议还约定了被告应当支付我一定数额的财产分割款。然而,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且没有提供任何合理的解释。这种拖延行为不仅违反了协议,也给我造成了经济上的困扰和不公平。
因此,我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并支付我应得的赡养费、教育费用和财产分割款。同时,我希望贵院能依法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并对其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附上相关证据材料,请贵院审查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特此申请。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履行离婚协议起诉状 篇三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址:南京市鼓楼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址:南京市鼓楼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身份证号码:,电话:
诉 讼 请 求:
1、依法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即将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XXX室房屋产权过户;
2、依法判决被告将苏ADSXXX福特汽车(价值10万元)交归原告,并办理过户手续;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 实 和 理 由:
1992年,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双方登记结婚,于1993年X月XX日,双方的婚生子为小吴某某出生。因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于2011年X月XX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在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在该协议中,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约定为: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XXX室及XX号XXX室、XXX室共四套房子产权为李某某、小吴某某共有;苏ADSXXX福特汽车一辆归李某某所有
,8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
目前,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XXX室两套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被告和小吴某某的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XXX室两套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原告和小吴某某的名下;苏ADSxxx福特汽车的行车证登记在被告名下,并由被告实际占有使用。
现在,原被告双方已经离婚10个月之久,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将上述房屋产权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将苏ADSxxx福特汽车交给原告,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起 诉 人:
年 月 日
履行离婚协议起诉状 篇四
原告:周磊,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月*日,住址:濮阳温泉花园;联系电话:139……60888。
被告:汪小红,女,汉族,出生于1981年*月*日,住址:濮阳玉兰花园;联系电话:130……999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36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自愿于2009年9月13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并协议约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登记产权人为被告之位于温泉花园的商品房(含家具家电等)归原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36万元,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当日支付。
2009年11月20日,原、被告共同华龙区民政局婚姻处办理了离婚登记。
虽经多次催索,被告仍拒绝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36万元补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盼依法及时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