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精选6篇】

时间:2014-03-07 06:16:2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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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篇一

劳动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劳动关系法律文件,它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的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因此,劳动合同的法律保护必不可少。

首先,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是自愿的,不能通过欺骗、胁迫等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合同。如果劳动者被迫签订合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其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关键条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的权益分配关系,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能拖欠或者少发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

再次,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应当在法定程序下进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未提供劳动保护等。如果劳动合同解除存在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解决。

最后,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依法承担。当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不得擅自解除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条款。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保护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监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劳动合同 篇二

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双方的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因此,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首先,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合法合规。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进行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等违法行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通过欺骗、胁迫等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合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关键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其次,劳动合同的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少发工资。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职或者违反劳动纪律。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秩序。

再次,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依法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合同解除的问题。

最后,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依法承担。当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不得擅自解除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条款。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监管,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 篇三

劳动合同 篇四

  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可以看出,法律在这一点上已经充分考虑了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但是,在当前的现实中,仍然有占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这种单方解除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

  为什么这些劳动者连30日都等不及呢?

究其原因主要是:

  (1)这些劳动者的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已经养成了做事儿十分随意的习惯,不少劳动者的就业观是,先找一份新工作,有了落脚点就立即辞掉旧工作。

  (2)有些劳动者是因为受过企业的出资培训或住着企业分配的住房,当他们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需要按协议的规定,向企业赔偿培训费或退房。现实中他们往往是基于“跳槽”的目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愿意从兜里往外掏培训费,因此,他们常采取不辞而别的方法,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更有甚者,少数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竟然还携带着商业秘密投奔到新的企业,以求能把自己向新的企业“卖个高价”。

  要想遏制当前的这种事态,可采用如下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不断增强劳动者的守法意识和履约意识。

  (2)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除了约定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要给予赔偿外,最好还要约定违约金,使其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约束作用。对于企业出资培训的职工,企业要在培训前,与职工订立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原劳动合同需要变更的,要及时加以变更。同时,明确约定培训结束后,不按约定的期限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以免事后扯皮。

  (3)规范企业行为,使个个企业都能遵守国家人才交流的规定, 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互相“挖”人才,做到“君子爱才,取之有道”,保证人才的流动有序性,从而改变劳动者随意“跳槽”的局面。

劳动合同 篇五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性质的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现实中,它们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如采取“买断工龄”的手段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以所谓“经济裁员”的名义大面积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等。他们的这些作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

  (1)某些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或内部结构调整中,为了轻装上阵、压缩人工成本,而不顾劳动者的利益,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保全企业的利益。

  (2)企业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加之一些企业领导的错误认识,无限地扩大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他们错误地认为改革开放后,企业有用工自主权,而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来裁减职工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

  (3)企业未依法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他们往往只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重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还美其名曰“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其实,他们的作法才是不合法的。现实中,为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4)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 很多企业内的工会没有真正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特别是有些工会领导人还是企业管理者指派的,可想而知他们是否能真正为工人说话。再加上,我国的《工会法》目前虽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但却缺少追究违法责任的条款,从而导致《工会法》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让企业随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得到蔓延。

  建议可采取如下对策来改变这种局面:

  (1)国家和地方应注重立法,对实施《劳动合同法》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地制定出相应的新法规、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调整和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使其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序进行,杜绝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

  (2)进一步发挥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职能, 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条款进行监督检察,及时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另外,针对目前劳动执法力度不够的现状,建议适当增加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人员编制、设备和权力,保障劳动部门对违法企业有足够的威慑力。

  (3)充分开拓、 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把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来,使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听取并重视工会的意见。国家也应进一步提高工会的地位,明确工会的权利,确立工会代表的主体资格。对有条件的工会,试行其主席的工资从工会经费中支出的办法,保证工会放心大胆地同企业据理力争,真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内部形成劳资抗衡机制。

劳动合同 篇六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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