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篇一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双方借款的金额、利率、还款方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借款合同的签订对于保障借贷双方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签署借款合同之前,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和约定,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首先,借款合同应明确借款的金额和用途。借款合同中应详细列明借款人所需的资金数额以及具体的借款用途。出借人有权了解借款用途,以便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风险。同时,借款人也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其次,借款合同应规定借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借款利率是借款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出借人的收益和借款人的还款压力。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利率应合理、明确,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付息等多种形式,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还款方式。
此外,借款合同还应明确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还款期限是借款合同中的重要约定,借款人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面临违约风险。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以保障出借人的权益。
最后,借款合同应包含争议解决和其他约定事项。合同中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可以选择仲裁、诉讼等方式,以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此外,借款合同还可以约定其他事项,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手续费、保证人责任等。
总之,借款合同是保障借贷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和约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应确保借款利率合理,并保留维权的权利。只有合法合规的借款合同,才能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借款合同 篇二
借款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范了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借款合同的签订对于借贷双方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能够确保借款人获得所需的资金,还能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借款合同第一要素是明确借款的金额和用途。合同中应明确借款的具体数额,确保借款人能够获得所需的资金。同时,合同还应详细列明借款的用途,以保证借款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防止挪用或滥用借款。
借款合同第二要素是规定借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合同中应明确借款的利率,确保出借人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借款的还款方式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防止双方在还款过程中产生分歧。
借款合同第三要素是约定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借款的还款期限,确保借款人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情况,合同还应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借款合同第四要素是包含争议解决和其他约定事项。合同中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通常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此外,合同还可以约定其他事项,如提前还款的手续费、保证人责任等,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应认真审查合同的内容,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特别是借款人需要仔细了解合同中的还款义务和违约责任,并确保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出借人则需要合法合规地提供借款,确保借款利率合理,同时保留维权的权利。
总之,借款合同是保障借贷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和约定,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只有合法合规的借款合同,才能够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借款合同 篇三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详见本合同签章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
1.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1.2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放款途径: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发放至借款人设在出借方的帐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或付现金。
1.4借款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 .
1.5借款的放款、还款、金额、期限、利率、利息计算等具体事项,以相关业务档案、凭证记载为准。涉及计算机业务系统或各类自助渠道交易的,出借方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具有同等证据效力。各方确认出借方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第二条 借款利率
2.1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的利率在借款发放日以借款借据确定。
2.2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借款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利息。
第三条 还款
3.1 1年期以内(含)的,采用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如本金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第四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4.1出借方有权了解检查借款使用详细状况,以及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相关情况,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义务配合。
4.2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动时,借款人或担保人应在5日内通知出借方。借款人、担保人或担保物出现本合同8.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借款人、担保人应立即通知出借方。出借方可以根据不利情形的影响程度,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终止本合同。
4.3出借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息、费用或其他应收款项时,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出借方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担保人未履行保证责任的,出借方有权直接从担保人在出借方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出借方行使上述抵销权时,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出借方指定。
4.4借款人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出借方有权决定是否划收。出借方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出借方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4.5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归还数额的、担保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出借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复利或者费用。借款人与出借方之间存在数笔不相同的债务,且借款人、担保人单次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单次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清偿顺序。由出借方指定。
4.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的,出借方可就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4.7借款人或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的,应提前通知并征得出借方同意。
4.8借款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未办妥或担保物权、保险未能持续有效的,出借方有权拒绝发放借款。
第五条 借款担保
5.1担保方式
5.1.1 一般方式借款采用_________________方式(保证/抵押/质押)提供担保。
5.1.2 采用抵押担保的,担保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清单》。担保物暂作价见清单。其最终价值以实际处理所得价款为准。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方实现债权和担保的费用。
5.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1)本合同项下任一笔借款的期限届满出借方未足额清偿;(2)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3)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4)借款人或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5)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6)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7)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8)其他严重危害出借方权利的情形。
5.4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或发生《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时,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包括债权确定期间(即1.4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届满,以及出借方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出借方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5.5关于保证和最高额保证的约定
5.5.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多个担保人的,各担保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5.5.2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担保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务被出借方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出借方确定的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5.5.3本合同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出借方有权要求担保人先于借款人所提供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5.5.4多户联保的,联保小组自成员在本合同《联保小组成员签名表》内签字或摁指印起成立。(小组成员与出借方签定多份信贷业务合同的,小组自首次签约之日起成立)全体成员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1)自愿为小组成员向出借方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小组成立后,任一成员不再参加其他联保小组。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任何成员及其家庭成员不再向小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联保小组组长负责协调成员内部关系,全体成员负有督促其他成员履行合同、协助出借方清收债务的义务。
(2)小组任一成员可能或者已经出现本合同4.2和8.2约定情形之一的,该成员或其他知悉的成员将及时通知出借方,并积极配合出借方了解相关情况。
(3)小组成员不以任何方式将借款转让、转借他人(含小组内成员),不以任何名义集中使用成员借款:发现其他成员有转让、转借、集中使用借款,或者改变用途等行为时,将立即通知出借方。
(4)在小组各成员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未经出借方同意,小组不得解散,成员不得退出。经同意解散或退出的,依据本合同承担的保证责任并不解除。出借方同意小组解散或成员退出时,仍有权对小组部份成员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5)经出借方同意,联保小组可增加新的成员。新加入成员对加入前出借方与小组其他成员已签订的借贷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6)小组任一成员违反其与出借方签订的由联保小组担保的借贷业务合同的约定,或者出现可能降低或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形时,出借方有权对部分或全体成员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5.6关于抵质押担保(含普通担保和最高额担保)的约定
5.6.1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者权利。
5.6.2抵押人/出质人声明和保证担保物无任何权属争议或影响担保物权实现的情形。出质人保证出质权利在质权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5.6.3担保人应按出借方要求办理担保物保险,并指定出借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出借方保管。担保人应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出借方,并负责索赔事宜。怠于通知或者索赔,给出借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6.4需要登记的,抵押人/出质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登记证书和相关文件由出借方持有。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质物或需交付的权利凭证及出借方要求的相关资料交由出借方保管。
5.6.5抵押物由抵押人暂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出借方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6.6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许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担保物。经出借方同意处分担保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5.6.7借款同时存在借款人和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出借方有权选择行使担保物权的先后顺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出借方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的,出借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出借方自助借款渠道业务平台产生设备或通讯故障,停电或因自助银行设备内现金不足等原因造成的除外。
6.2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出借方对逾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______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并支付给出借方违约金__________元。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方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_____(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并支付给出借方违约金__________元。对应付未付利息,出借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6.3借款人、任一担保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因借款人违约导致诉讼的借款人、担保人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罚款、违约金、复利、损害赔偿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保管费等出借方实现债权和担保的费用。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出借方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6.4担保人因下列行为之一给出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及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已经设立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等情况;(3)末按合同约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质物、权利凭证;(4)未按出借方要求恢复担保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担保;(5)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担保物;(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出借方实现担保权的行为。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的,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诉讼方式解决,由出借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仲裁方式解决的,由各方在8.4另行约定。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八条 其他事项
8.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出借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8.2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恶化或发生严重困难;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借款人、担保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入犯罪或重大纠纷;借款人或担保人失踪、死亡、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情形影响出借方实现担保物权。
8.3担保人应主动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笔借款的发生、履行情况。每笔借款对应的凭证或电子记录等相关资料出借方不再送达担保人。
8.4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份,其中出借方壹份,借款人壹 份,担保人各壹 份(由联保小组担保的,借款人和全体担保人共持壹份合同,指定借款人保管),各份效力相同。
第十条 借款人和担保人声明
10.1借款人声明:本人已在出借方提示下知悉本合同1.5所述自助借款渠道的开通情况、使用区域和使用方式等信息,以及特定商户范围、专用子账户使用注意事项:本人已清楚知悉妥善保管电子卡、密码及本人相关信息的重要性,自行承担未妥善保管的不利后果。
10.2借款人/担保人声明:出借方已提请本人/本单位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本人/本单位的要求进行相应说明,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本人借款/担保行为已经过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和授权。由此产生的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家庭全体成员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单位担保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提供担保和签署本合同的授权。
10.3担保人声明:本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出借方在办理业务及相关风险管理中,可根据需要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本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出借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甲方(出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借款人) (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手 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借款人) (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手 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丙方(担保人) (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手 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丙方(担保人) (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手 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丙方(担保人) (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手 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丙方(担保人) (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手 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丙方(担保人) (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手 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借款合同 篇四
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身份证号:_ 借款人(债务人): __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保证人:河南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借款人借款用于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保证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从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止。
第四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 (按月、按季、一次性)付息,于借款到期日归还本金。借款人应按下列帐户作为还款帐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第五条 保证人接受出借人、借款人对该借款行为进行全程咨询与跟踪服务,出借人、借款人均须服从保证人对整个借款过程以及借后履约的跟踪管理,并在保证人的见证下交付借款、办理还款结清、解除抵押等手续。办理结清时,借款人需携带各期的还款凭证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等,出借人须持身份证、银行对账单以及抵押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等,否则保证人有权不予办理。
二、担 保 条 款
(一)保 证
第六条 保证人ⅰ、保证人ⅱ自愿以其名下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经销代理权或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等)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相关费用,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保证期限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七条 在借款期间,借款人、保证人ⅰ自愿提供其经债权人和保证人ⅱ认可的有关财产或权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材料等正本委托保证人ⅱ保管。
第八条 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保证人ⅱ作为第一代偿人向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保证人ⅱ在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ⅰ进行任何方式的合法追偿。保证人ⅰ和保证人ⅱ就保证责任份额约定为:保证人ⅰ承担全部份额的保证责任。(二)抵 押
第九条 抵押人自愿提供经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认可的抵押物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抵押担保期限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在保证人ⅱ见证下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文件在借款全部结清之前由抵押权人或保证人ⅱ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权人或抵押人应在保证人ⅱ见证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质 押
第十一条 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十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三条 交付和登记
13.1.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13.2.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需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质权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逾期应承担本合同借款标的5%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质物的处分
14.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7.4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1)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
(2)发生第17.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质权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3)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4)质权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14.2.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质权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质权人权利的实现。
14.3.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 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30天内仍未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
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如果质物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30天内到期的,质权人应在质物到期日按第17.5条约定的方式处分质物。
14.4.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责任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
借款合同 篇五
甲方(借款方)
乙方(用款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作协议,双方合作的基本原则是:甲方出借资金,获取固定15%年息(分12个月支付,每个月支付1.25%),不承担投资亏损风险,不分享固定利息以外的盈利;乙方出资风险保证金,承担证券投资交易责任及投资亏损风险,在保证甲方取得固定月息1.25%的前提下获取投资的全部盈余。具体细则如下:
一、指定帐户
在 证券公司营业部,甲方所开立资金账号: 股东名称: 上海证券股东代码: 深圳证券股东代码: .双方将资金共同存入甲方帐户,甲方出资人民币万元整,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整(甲方资金的15%)作为风险保证金,乙方承诺不用于除权证及庄股的交易,投资具有价值的股票,双方并保证各自资金来源的绝对合法性。甲乙双方共同向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甲方壹年内正常交易下资产禁取手续。甲方在乙方操作期间不得挂失,不得撤消指定交易,不得转托管,不得提前支取。除平仓需要,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更改交易密码。如擅自更改密码及上述违约行为,则支付对方5%违约金。
二、帐户操作
协议期间,甲方将该帐户交易密码提供给乙方操作交易,甲方有权监控帐户资产市值,甲方无交易操作权,如甲方违约则由此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并且支付乙方为本合同已经支付利息的3倍作为违约金;协议期间若甲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前终止协议,应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若帐户盈利,则甲方支付乙方为本合同已经支付利息的3倍作为违约金。否则,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并退还乙方为本合同已经支付利息的2倍作为违约金。若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前终止协议,乙方支付甲方全年15%利息的剩余部分。
三、利息结算
签署协议当日乙方即支付甲方下月固定利息人民币 元(既甲方投入资产总额的1.25%),如乙方满一个月未能按时支付甲方下月利息(既甲方投入资产总额的1.25%),则视为乙方终止协议,甲方即有权更改密码并平仓,剩余资产全部归甲方所有。
四、风险控制
当该帐户的资产总值下降至108%市值既 万元时,乙方必须当即补足资金至 万元,既115%市值。当资产总值下降至108%而乙方没能及时存入资金,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修改密码强行平仓,终止协议,平仓所得部分归甲方所有。
五、收益结算
帐户资产市值高于人民币 元(既甲方投入资产的125%)时,乙方有权随时将高出125%市值部分转入乙方指定账户。
六、期满结算
乙方应将甲方证券账户中的所有资产变现。双方并办理解禁手续。同时甲方将甲方存入资金以外属于乙方的风险保证金及盈利全额划到乙方指定帐户,否则从次日起甲方按当日资产总额日千分之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
七、保密条款
双方互相均赋有为对方保密的责任和义务。除国家有权机关的查询、审计、稽核等原因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协议内容。乙方资产运作属于高级商业机密,甲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乙方操作状况,如甲方向第三方透露资产操作情况导致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支付。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资产状况,否则视为违约。
八、协议期限
壹年。既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如双方同意续借则应于本协议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协商,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按此协议为准签署下年度借款协议。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则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协议签定地为 市。自签署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 篇六
借款人: (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 (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因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为 月。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
三、借款利息为 零 利息形式。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
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盖章) 贷款人(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