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篇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借款需求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变得越来越普遍。为了确保借贷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借款合同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本文将从合同的定义、内容要素和签订程序等方面来介绍借款合同。
首先,借款合同是指借贷双方依法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约定了借款的目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合同的签订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避免因借贷纠纷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其次,借款合同的内容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其次是贷款人的基本信息,同样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接下来是借款的具体金额和期限,以及借款利率和还款方式。此外,借款合同还应明确相关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最后,签订借款合同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一般来说,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各项条款的明确和合理性。然后,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协议内容写入合同文本,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签订后,双方应保留好合同原件,以备后续的查阅和维权。
总之,借款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借贷双方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明确借款的相关事项和双方的权益义务,借款合同有助于维护借贷关系的稳定和可靠性。因此,在进行借款时,我们应当重视借款合同的签订,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借款合同 篇二
在现代社会中,借款合同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有可能需要通过借款来解决资金问题。为了明确借贷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借款合同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合同的法律效力、违约责任和保密性等方面来介绍借款合同。
首先,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借款合同作为一种合法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一旦借款合同签订生效,双方都必须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借款合同明确了违约责任。在借款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违约金金额。例如,如果借款人违约未按时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违约金。而如果贷款人未按时放款,借款人也有权要求贷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违约金。通过明确违约责任,借款合同有助于规范借贷行为,减少双方的风险。
最后,借款合同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借款合同中包含了双方的个人或企业信息、借款金额和利率等敏感信息,双方有义务对合同内容进行保密。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信息泄露和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保密性也对于借款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具有保护作用,有助于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在借贷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不仅明确了借贷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还规范了借贷行为,减少了风险和纠纷。因此,在进行借款时,我们应当重视借款合同的签订,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以确保借贷关系的稳定和可靠性。
借款合同 篇三
合同签定地点:
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保证方(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
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并请丙方作为保证人,甲方也已审查批准,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出借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给乙方。
第二条乙方保证将上述款项用于合法用途,不得将借款用于违法活动。
第三条借款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借款利息为;乙方如不按期归还借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以方式将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借款的同时向甲方出具收条(收据)。
第六条乙方自愿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清偿上述债务,清偿范围包括:主债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含律师费)。
第七条乙方在借款到期日(借款到期日为年月日),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归还给甲方。
第八条丙方自愿对乙方所借款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九条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借款使用情况,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检查和监督,乙方必须给予配合。如甲方发现乙方有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逃避债务的情形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本金及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
第十条违约责任:
1、若乙方不能在年月日之前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利并自愿向甲方支付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2、乙方一经违约,甲方有权依法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支付利息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成都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借款合同 篇四
事判决书(20xx)昆民四初字第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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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昆民四初字第11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一榕,男。
委托代理人张传刚,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莉姝,女,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新闻路28号附1号3栋301号。身份证号:530121196710040022。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新鸿瑞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苜蓿村海鲜批发市??法定代表人王海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忠文,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赵波,男,汉族,1979年5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泸西县中枢镇黄草洲村。身份证号53252719790520007X。
原告陈一榕诉被告昆明新鸿瑞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之规定追加了赵波为本案的第三人。本院于20xx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传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忠文及第三人赵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开办的日新海鲜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日新市场)于20xx年12月1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以下款项均为人民币)给被告开办的日新市场用作经营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6个月(从20xx年12月1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止)。同时,还约定了借款利息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借款到期后,日新市场未按约定如期归还借款。另据查工商登记情况,日新市场系被告开办的非法人市场实体,被告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日新市场的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被告承担。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由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利息8.34万元(自20xx年12月1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止)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从20xx年6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未归还本息每日0.1%计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4万元。
被告答辩称:一、原告所称的借款事实不存在,被告没有义务承担虚假债务的清偿责任;二、借款人日新市场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该市场无公章,不具备缔约能力,该所谓的借款合同无效;三、被告与原告无任何借款关系,原告对被告的起诉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第三人陈述称:是其委托赵平以日新市场的名义向原告借款,对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已归还部分借款给原告。
综合各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一、原告与日新市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二、日新市场的法律性质如何;三、如果原告与日新市场存在借款事实,原告与日新市场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以上争议,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一、《借款协议》,欲证明陈一榕与昆明日新海鲜批发市场基于双方自愿达成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100万元;
证据材料二、《收条》,欲证明陈一榕与日新市场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
证据材料三、《市场基本情况表》,欲证明日新市场的基本情况;
证据材料四、《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欲证明被告作为日新市场主办单位的工商登记情况;
证据材料五、《证明》,欲证明昆明市公安局大观派出所出具的原告身份证变更; 证据材料六、《市场登记证》,欲证明借款人日新市场系被告开办的非法人实体; 证据材料七、《律师收费发票》,欲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
针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材料一、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材料三、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材料三、四不能证明原告欲证明之事实,只能证明日新市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只具有经营资格。另日新海鲜批发市场的负责人是张雄而非赵波。对证据材料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材料六的质证意见与证据材料三、四的质证意见相同。对证据材料七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律师收费发票应有委托代理合同相配套,原告未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且原告不能证明律师费用已实际发生。
第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材料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证据材料三、四、五不予质证。对证据材料六、七的真实性虽有异议,但无法证明是虚假的。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一、二,被告虽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加以证明。并且第三人陈述是其委托赵平以日新市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故本院对证据材料一、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三、四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第三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证据材料三、四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五、六,被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第三人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证据材料五、六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七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应有委托合同与律师费用发票相配套,并认为律师费用未发生。第三人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证据材料七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另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律师费用产生的基础,但原告无需提交委托合同来证明律师费用已发生,而证据七《律师费用发票》是由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开出并加盖财务专用章,表明是由原告就本案支付给云南海合律师事务的律师代理费,且其计费标准并不违反《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故对被告所主张的观点不予支持。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欲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
证据材料二、《昆明日新海鲜批发市场承包合同书》,欲证明从20xx年9月1日起,日新市场由第三人承包经营,第三人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由其承担。
证据材料三、《协议书》;
证据材料四、《付款协议书》;
证据材料五、《移交事项》。
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欲证明第三人于20xx年4月1日退出了日新市场的承包,并且第三人与被告就日新市场的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了移交。第三人没有将本案所谓的100万元债务移交给被告,也没有告知相关事实。所谓的借款是第三人与原告虚构,恶意窜通损害被告利益。
证据材料六、《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欲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无日新市场的公章。
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材料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材料二、三、四、五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原告无关,对证据材料六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但认为不能证明日新市场无公章。
第三人质证认为,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材料五欲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被告有日新市场的公章并交由自己使用,后归还被告。
因原告、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
实性予以确认。
第三人虽主张已归还原告部分借款,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对于争议问题一原告与日新市场是否存在借款事实。被告认为借款的理由不符合生活经验法则,原告既未证明借款资金的来源,也未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给日新市场,并且在《借款协议》上记载的日新市场的负责人是赵平,但赵平既不是日新市场的负责人,也非日新市场的承包人,故原告与日新市场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本院认为,首先,在《借款协议》中表明日新市场向原告借款的理由是因缺乏流动资金,且无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而向原告借款,这并非是不合生活经验法则,况且原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了较高的借款利率来作为借款的对价;其次,《借款协议》以及《收条》系证明原告与日新市场存在借款事实的直接证据,而证明借款资金来源的证据仅是证明原告与日新市场存在借款事实的间接证据,也就是说,原告并非必须提供证明借款资金来源的证据来证明原告与日新市场存在借款事实;第三,作为日新市场的承包人第三人承认是其委托赵平以日新市场的名义向原告借款,赵平是借款的具体经办人,赵平并非无权代表日新市场向原告借款;第四,日新市场由被告开办系真实存在,且作为日新市场的承包人第三人承认是其委托赵平向原告借款,故即使日新市场无公章也不能证明原告与日新市场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综上所述,原告与日新市场之间存在借款之事实。
对于争议问题二日新市场的法律性质如何。原告、被告均认同日新市场系被告开办并经营的市场实体,日新市场虽取得工商的《市场登记证》,但并非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民事主体。但原告认为日新市场是被告开办的非法人市场实体,是一个可以从事交易等事项的经营主体。被告认为,日新市场既不是一个民事主体,也不是一个法人的经营机构,仅是一个经营平台和经营项目,没有缔约能力。本院认为,首先,日新市场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它是依被告的意志出资开办并隶属于被告的组织。其次,虽日新市场经合法取得工商的《市
借款合同 篇五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
1. 币种:人民币。
2. 额(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所欠本金的实际金额以贷款人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3. 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挪作他用。
第二条 利息及计息方法
1. 月利率:_______。
2. 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本合同利率不作调整。
3. 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根据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于次季度首月按同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
4. 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
贷款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实际占用天数。其中实际占用天数从放款日开始计算。
5.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贷款人在每月的xx年( )保字_____________________号]。
(1)由______________(抵押人)提供______________(抵押物)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温商银( )_______年( )抵字______________号]。
(2)由___________(出质人)提供______________(质物)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为温商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质字______________号]。
第七条 违约事件
7. 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构成本条所称的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有挪用贷款的行为;
(2)借款人拒不接受贷款人正常的财务监督及经营监督,或者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
(3)借款人涉及违法活动或刑事案件;
(4)借款人发生第5.3条所列的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的。
(5)借款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或拖欠任一金融机构任何信贷合同项下本金或利息的;
(6)抵押财产发生毁损,借款人没有提供新的有效担保措施;
(7)借款人或担保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
7.2 有违约事件发生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2)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并结清利.
(3)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的,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______;借款人不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的,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______;借款人不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 对借款人所欠的货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其他费用,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在温州市商业银行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4 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通知费、催告费、律师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其他条款
本合同在履行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本人个人信用报告,用以审核借款人个人贷款申请,并将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或盖章后生效。
4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公章):
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借款合同 篇六
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如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2、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