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一: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购买商品房的买卖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保障买卖双方权益、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合同的主要内容、签订条件、权益保障等方面探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性。
首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商品房的详细信息、交付时间、交付方式、房屋价格、支付方式、交付标准、违约责任等。这些内容的明确规定可以有效地避免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纠纷和争议,并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条件包括合同双方的自愿、合法、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些条件的满足,可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为双方提供法律保障。
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还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益保障措施。例如,合同规定了买方在购房过程中的权益,如房屋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和方式、交付验收等。同时,合同也规定了卖方在交易中的义务和责任,如按时交付商品房、提供合格的商品房等。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正当性。
在实际操作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性不容忽视。首先,签订合同可以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潜在的风险和纠纷。其次,合同的签订可以保证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购房者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标准购买商品房。最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然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也出现了。他们采取一些欺诈手段,违法规定签订合同,损害购房者的利益。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保持警惕,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总之,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可以明确买卖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保持警惕,了解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二: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买商品房时必须签订的重要文件。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特别注意一些问题,以避免纠纷和争议的发生。本文将从合同签订的流程、合同的条款、合同的履行等方面探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合同签订的流程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签订应当是自愿、合法和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沟通,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合同的条款应明确具体。合同的条款应包括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商品房的详细信息、交付时间、交付方式、房屋价格、支付方式、交付标准、违约责任等。双方应对这些条款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讨论,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合同的履行也是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合同的履行包括交付商品房和支付房屋价格两个方面。在交付商品房方面,卖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商品房,并提供合格的商品房。在支付房屋价格方面,买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房屋价格。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合同的义务,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签订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不法分子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损害购房者的利益。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保持警惕,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避免受到不法分子的欺诈。
总之,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合同的流程、条款和履行等问题。双方应在签订合同之前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沟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保持警惕,以避免受到欺诈行为的侵害。通过合同签订的规范和履行,可以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正当性。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三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经公布并实施。其中规定了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原则,这一规定对规范房产市场,保护购房者的切身利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引发了商品房在适用《解释》的同时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问题上众说纷纭,本文仅就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是否适用《消法》谈谈自己的一些拙见。
《解释》中关于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规定如下: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其中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出现以上的5种情况时除了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可以要求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之后还可以主张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的赔偿。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以上的5种情况时购房者可以要回的款项的最高额为已付购房款加上相当于已付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金再加上已付购房款的利息及造成的损失,即双倍的已付购房款、利息还有损害赔偿金。这样一来,《解释》规定的特定的情况的赔偿金额可能超出《消法》规定的因欺诈而应给予的双陪赔偿。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当中除了《解释》规定的几种欺诈以外的欺诈是否适用《消法》的双倍赔偿?
关于是否适用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适用。《解释》规定的情况与《消法》的规定并不冲突,在符合《解释》规定的具体情形时,无论适用《解释》还是《消法》都可以。
2.不适用。消法制定时,所针对的是普通商品市场严重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缺斤短两的社会问题,所设想的适用范围的确不包括商品房在内。同时制定的《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不包括建筑物,可作参考。再就是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大多法院也不认为商品房交易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主要原因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巨大,动则数十万、上百万,判决双倍赔偿会导致双方利害关系失衡。综上,此种观点认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开发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或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而不是《消法》所规定的双倍赔偿责任。
以上两种观点本人认为都过于绝对。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分别适用。
首先,我认为能适用:
1.从立法本意上来说,《解释》规定的赔偿额度,按照上面的分析,最高额度可能超出已付购房款的双倍。解释规定的这几种欺诈行为是属于商品房买卖纠纷之中最严重、最恶劣的几种。也就是说,这几种最恶劣的情况可以适用《解释》规定的最高双倍以上的惩罚性赔偿,那么,除了《解释》规定的几种严重的欺诈情况之外的欺诈行为,应该是适用《消法》的双倍赔偿。当然,实践中,很难适用最高的双倍以上的惩罚性赔偿,但法律规定的应然状态与法律适用的实然状态的差别,跟立法本意无关。
2.从法律的体系上来说,《消法》既然没有明确规定其调整范围不适用于商品房,那么就是适用。《解释》同样没有规定如果与《消法》冲突时的适用规则,其实,本来就不冲突。立法者在立法时,因为要维护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严密性,会在立法时尽量的消除法律冲突,尽量不要留下立法的空白。所以说《解释》和《消法》都是适用的。
3.《解释》在商品房合同买卖纠纷中加入了因欺诈而导致的惩罚性的措施,目的是在遏制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中利用优势欺诈购房者,从而导致的巨大的事实不公。那么我们可以推论:在商品房的买卖中,一般的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符合立法本意,只是一个度的问题。也就是说,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1倍、1.5倍、2倍等,但不能超出《解释》规定适用于特定的五种欺诈的惩罚性赔偿的范围。
其次,我认为要有限制性的分别适用。
也就是说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当中情况千差万别,一味的去适用双倍赔偿或不适用双倍赔偿都可能在具体案件当中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发生。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分别适用。
1.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一刀切,全部不适用双倍赔偿,就只是《解释》规定的几种情况最高可以适用双培以上的惩罚性赔偿,而在商品房合同纠纷中的其他欺诈行为就只能是返还款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实际的损失。那么如果其他的欺诈行为的确没有《解释》规定的开发商的.主观恶意强,但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相当大(不一定达到已付购房款的一倍),()这实际上性质的恶劣程度不亚于《解释》规定的那几种情况,即已经达到了《解释》实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制定意图,那么我们就应该适用双倍赔偿;如果造成的损失不是很大,那么就只是按实际的损失来陪。至于损失达到已付购房款的多大比例才适用《消法》的双倍赔偿,要综合多方因素,多种情况,比如已付购房款的绝对额、欺诈隐瞒的时间长短、造成损失类型的多少等。
2.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一般的欺诈行为全部不适用《消法》的上双倍赔偿,则很难在不同的欺诈情况下(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一般欺诈和《解释》规定的严重的几种欺诈)保证赔付比例的公平。这样会导致一种倾向:开发商因为《解释》规定的严重欺诈在实践中都不可能导致双倍的惩罚性赔偿,那么会怂恿他们的一般性欺诈行为;如果一般性的欺诈能有条件的适用《消法》的双倍赔偿,那么严重的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能用到了双倍的赔偿甚至于更高的双倍赔偿加利息、损害赔偿的几率大增。这样才会起到抑制开发商这种欺诈行为的作用。
总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既要适用《消法》,又要有限度的分情况适用,以期能尽量的发挥《消法》和《解释》的效用,切实抑制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从而保护购房者的利益。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四
抵押人:
地址: 抵押权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年 月 日签订的《xx合同》同时签订本抵押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
一、抵押物和抵押登记
本项抵押物为抵押人位于 幢 房产证号
抵押人已于__年__月日与____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据此向抵押权人办理抵押。
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办妥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由抵押权人执管。
二、抵押人义务
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实际存在,无产权争议,抵押人合法拥有。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抵押人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不得以任何违法方式转移抵押物,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3.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没有向任何第三者抵押或转让,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擅自将抵押物出售、转让、赠与、托管、再抵押、
重大改装增补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物。
4.抵押人若将所提供的抵押物出租,需要事先通知抵押权人,且出租合同不得对抗本抵押协议,所得收益优先向抵押权人支付合同款项。
三、抵押物的使用和检查
1.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房产由抵押人使用,抵押人对所使用的房产应负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并按时缴付因使用该房产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抵押权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抵押房产检查,抵押人应提供一切便利。
四、保险
1.抵押人须按抵押权人所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抵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应长于购销合同款期1-3个月,保险单正本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2.在购销合同款没有支付之前(购销合同履约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利息均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索。
3.如抵押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或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款项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权人所认可的抵押物予以补足,否则,抵押人须提前偿还全部欠款。
五、抵押解除
抵押人支付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方可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抵押权人将执管的有关凭证和文件退还给抵押人。
六、抵押权的行使
1.按照“购销合同”有关规定,当抵押人发生违约事件时,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发出归还欠款的书面通知六十天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
2.法院强制执行抵押物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拍卖、出售、出租部分或全部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本金和付息。若有结余,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清偿债务时,其不足部分应由抵押人继续负责清偿,直至全部偿清为止。
七、适用法律及其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2.本协议是《购销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_____份。
抵押人(签字):_________抵押权人(签字):_________见证律师(签字):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五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账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账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区、县路、道、街。
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元(币种:),价款为元(币种:),计(大写)。
第三条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
得交付使用。
甲方于年月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第四条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的,乙方应将全部商品房价款存入甲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1、一次性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全部价款元。
2、贷款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
3、分期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元;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二次付款元;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尾款元。
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
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在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的同时,还有权按照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列第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建筑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如下约定履行保修责任: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2、墙体。
3、防水。
4、墙面、地面。
5、门窗、五金件。
6、电梯。
7、消防设施、设备。
8、通讯设备。
9、供冷热系统设备。
10、二次供水设施。
11、电器插座、开关、管线。
12、精装修。
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上水。
2、下水。
3、供电。
4、燃气(气源种类)。
5、暖气。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商品房交接
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提供房屋质量保证和使用说明的相关材料,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商品房权属登记
双方约定,在下列第种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1、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日。
2、订立本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订立合同时,房屋已竣工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3、。
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按下列第种约定处理: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告登记
双方按下列第种约定,办理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1、乙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第十四条前期物业管理
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已经备案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乙方对该合同及公约相关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承诺遵守。
第十五条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见附件六)。
附件一至附件六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商品房屋平面图
附:商品房方位图;分门分层平面图(1:100或1:200),将该商品房圈红,加盖骑缝章。
附件二: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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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商品房质量、设备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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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商品房房屋设计、环境布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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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建筑节能
各项能源消耗指标:
节能措施及保护:
保温工程保修期:
附件六: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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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登 记 备 案 栏
经办人:
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六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签订前要注意申请楼盘情况
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要认真审核开发商的销售许可文件。审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开发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和出售许可证明中关于该房地产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宗地号、项目名称、栋号、层数、用途、套数、面积等信息与所购买的房地产的栋号、楼层、名称等是否相符。
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委托销售的还应审查代理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和代理销售合同或委托销售证明。
购房者对房价拥有知情权
对商品房面积和房价的计算,购房人拥有知情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有告知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包括预售、现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处将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资料或测算资料进行公示,供购房者查阅,公示的资料包括: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房屋土地调查机构提供)、建筑平面布置图(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购房人可要求面积计算表或测算表,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签订房屋交接书或签订商品房现售合同时,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前述两表中《房屋公用部位建筑面积说明》中必须将分摊的共有部位全部列明,并能与建筑平面布置图对照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