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购买和销售商品房的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下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是房地产交易中的核心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合同的重要性、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复杂的市场,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在交易双方之间签订一份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防止纠纷的发生,并提供法律保障。合同的签订不仅可以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也可以为开发商提供有力的约束,促使其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其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合同的基本信息,包括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其次是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使用权等。然后是交易的方式和条件,包括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最后是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买方的支付义务、开发商的交房义务等。合同还应明确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
最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重要环节。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对于购房者来说,应按时支付购房款,并协助开发商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开发商来说,应按时交房,并保证房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如果双方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总之,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地产交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合同的签订可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对于购房者来说,应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对于开发商来说,应诚信经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良好的房地产交易环境,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规定了购买和销售商品房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文将从合同的签订、合同的保护作用以及合同的变更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是房地产交易的重要环节。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沟通,明确买卖双方的意向和要求。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双方的意愿,并经过双方的书面确认。购房者应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开发商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保证房屋的质量和使用权符合合同的约定。
其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保护作用不可忽视。合同的签订可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防止发生纠纷。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还规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合同的保护作用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进行变更。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变更应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并经过书面确认。变更的内容可以包括房屋的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变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总之,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地产交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合同的签订可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的保护作用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良好的房地产交易环境,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三
原告:付洋,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兰天路1号1栋25号。身份证号:5101075
被告:四川飞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东路倍特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子飞
工商登记注册号:成工商(高新)字5101091001017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7608.58元。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11091.73元。
3. 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4. 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逾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违约金。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先后于20xx年5月5日和20xx年10月28日分别 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双流县华阳镇华龙大桥侧的戛纳印象.欧洲商业公园A幢227号 和3幢223号商铺。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交房和逾期办理房产证 的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一、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1、A幢227号的交房日期为20xx年9月30日,被告交房日期为20xx年6月30日,逾期273天,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370.20元的违约责任。
2、3幢223号约定交房日期为20xx年3月31日,被告交房日期为20xx年6月30日,逾期91天,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238.38元。
二、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被告还应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办理房产证日期为原告交清全部资料、各项税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后365日内(20xx年6月30日已交付资料、缴付各税费)。
1、A幢227号实际办理时间为20xx年8月1日,逾期31天,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02.15元。
2、3幢223号实际办理时间为20xx年6月26日,逾期361天,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0389.58元。
综上所述,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共计28700.31元。
三、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被告还应承担逾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违约金。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权属登记”既包括房屋产权证登记,也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被告至今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被告违约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审理并判决如前诉请。
此致
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付洋
20xx年二月二十五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四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五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7号)的规定,买房人在下列十二种情况下有权单方面通知卖房人解除购房合同:
理由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2、卖方明示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3、先卖后抵押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4、一房二卖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5、隐瞒无证售房事实的
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6、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
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7、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
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8、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
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9、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10、面积误差比超过3%
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汉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理由11、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
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12、过分迟延产权过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以上是商品房买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的十二个法定理由。买房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要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卖方时解除。卖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有仲裁协议的为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买房人可以要求返还自己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个别情况下,如在上述理由3至理由7五种情况下,买房人还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因单方解除合同需要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件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不当行使合同解除权将构成违约。因此购房者如欲解除同购房合同,应事先咨询专业律并按律师的指导意见行使自己的权利更为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