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 篇一
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以无偿方式转移财产权益的一种合同形式。在这种合同中,一个人自愿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另一个人,接受方也同意接受这份赠与。赠与合同在很多情况下都是非常常见的,比如父母将房产赠与给子女,或者朋友之间相互赠与财物等。
首先,赠与合同需要满足合法的要件。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成年人或者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未成年人。此外,赠与合同的财产对象应当是可以赠与的财产,比如房产、车辆、金钱等。
其次,赠与合同需要满足合法的目的。赠与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财产权益的转移,既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也要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利益。当事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的意见,明确赠与的财产和受赠方。
赠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这是为了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赠与的财产数量、质量、使用权、转让权等。同时,赠与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受赠方应当对赠与的财产负有保管和维护的责任。
在赠与合同中,受赠方应当尽到诚实信用的义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赠与的财产。如果赠与的财产存在瑕疵或者纠纷,受赠方有权要求解决或者撤销赠与合同。此外,赠与合同的财产一旦转移,受赠方就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赠与方不能再行收回。
总之,赠与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合同形式,它可以实现财产权益的转移,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互助和友谊。在签订赠与合同之前,当事人应当了解合同的法律效力和责任义务,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财产的赠与和受赠范围,并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赠与合同,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个人发展。
赠与合同 篇二
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它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被运用。赠与合同是指一方自愿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另一方,并且另一方也同意接受这份赠与。赠与合同的特点是无偿性,即没有任何形式的交换或回报。赠与合同在很多情况下都是非常常见的,比如亲友之间的赠予、慈善捐赠等。
赠与合同的签订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首先,赠与合同应当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和意愿进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对方接受赠与。其次,赠与合同应当是合法的,即财产的赠与和接受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比如,赠与的财产不能是非法所得,接受赠与的人也不能是受法律限制的对象。
赠与合同的效力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旦赠与合同成立,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就会转移给受赠方,赠与方不能再行收回。受赠方对赠与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可以自由处理和支配。赠与合同一旦生效,就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当然,赠与合同也需要注意一些风险和问题。受赠方在接受赠与时应当仔细考虑财产的价值和用途,确保能够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受赠方在接受赠与后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赠与的财产,不得擅自转让或者损坏。赠与方也应当注意财产的选择和赠与的方式,确保赠与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能够真正实现赠与的目的。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它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广泛的应用。赠与合同的签订需要满足法律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并且合法地进行赠与和接受。赠与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成立,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就会转移给受赠方。当事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当注意相关的风险和问题,确保赠与的财产能够真正实现双方的利益和目的。
赠与合同 篇三
赠与方(简称甲方):
受让方(简称乙方):
甲、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宅基地赠与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条款:
第一条、赠与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为 宅基地(以下简称“该宅基地”)的所有者。“该宅基地”使用证号为“ ”。
“该宅基地”四至为: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该宅基地上无任何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
第二条、赠与情况
甲方将该宅基地全部所有权赠与给 。
乙方同意按照上述分配比例接受甲方的赠与,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宅基地及其地上所建房屋的交付。
甲方应该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天内将“该宅基地” 及其地上附着物按现状按照乙方要求交付给乙方各人所有。
第四条、甲、乙方应互相配合,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另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年龄问题乙方可不办理房屋产权和另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其赠与给乙方的宅基地四至明确,界线清楚,没有任何争议、不存在抵押、质押等限制使用权的情形,具有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
第六条、签订本赠与协议后,该赠与行为是不可撤消的赠与。
第七条、本协议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和乙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赠与方(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受让方(签字、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证明人: 村民委员会
赠与合同 篇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帐户: 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 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 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付
(写明交付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交付,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它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分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赠与人的主要义务
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贪污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一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 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地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赠人主要的权利义务
受赠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为:
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赠与合同 篇五
赠与合同 篇六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宾亲属的;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