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精选6篇)

时间:2016-09-09 09:24:2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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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 篇一

赠与合同是指一方自愿将其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并通过合同的形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不同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等交换性合同。本文将从赠与合同的定义、要素以及在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赠与合同的定义是指一方自愿将其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并通过合同的形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是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一方,而受赠人则是接受赠与的一方。赠与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的财产、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以及合同的成立等。

其次,在实际应用中,赠与合同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注意。首先,双方应当明确赠与的财产以及财产的具体情况。赠与人应当清楚地标明赠与的财产的种类、数量、状况等信息,以确保受赠人能够准确地接受赠与。其次,赠与合同应当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赠与人应当明确赠与后对财产的处分权以及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最后,赠与合同应当具备合法的形式要件。赠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署,以确保赠与的有效性。

赠与合同在实际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例如,父母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子女、企业将股权赠与给员工等都属于赠与合同的范畴。赠与合同在这些情况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既能够实现财产的无偿转移,又能够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通过合同的形式来约定赠与人将其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在实际应用中,双方应当明确赠与的财产和权利义务,并确保赠与合同具备合法的形式要件。赠与合同在实际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对于促进财产的无偿转移和保障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赠与合同 篇二

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将其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并通过合同的形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赠与合同在实际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例如家庭中的房产赠与、企业中的股权赠与等。本文将从赠与合同的特点、效力以及赠与合同的解除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赠与合同的特点是一方将其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受赠人则无需支付任何代价。赠与合同的特点是赠与人出于自愿将财产赠与他人,不追求任何经济利益。

其次,赠与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赠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后,受赠人获得了财产的所有权。赠与合同的效力是通过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来实现的,当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合同约定时,赠与合同产生法律效力。

最后,赠与合同的解除是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行为。赠与合同的解除需要经过双方的一致意见,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解除。赠与合同的解除可以是因为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总而言之,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通过合同的形式来约定赠与人将其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赠与合同具有一定的特点和效力,赠与合同的解除需要经过双方的一致意见。赠与合同在实际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对于促进财产的无偿转移和保障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赠与合同 篇三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XXXXXXXXX签订:

  甲方: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决定将位于XXXXXXXXX区XXXXXXXXX街XXXXXXXXX层XXXXXXXXX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XXXXXXXXX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第二条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

  第三条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愿意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事项。

  第五条乙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甲方有权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条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XXXXXXXXX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XXXXXXXXX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七条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XXXXXXXXX乙方(签字):XXXXXXXXX

赠与合同 篇四

  一、如果赠与人在交车以前反悔,受赠人还能得到约定的小轿车吗?

  二、如果赠与人在交车以后反悔,受赠人还能得到约定的小轿车吗?

  三、如果受赠人未得到受赠车辆,受赠人有什么权利可以要求救济吗?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协议。其中,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当事人成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成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普通赠与合同。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三、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有的赠与合同不仅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且还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合法有效地的证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无争议。理论界争议较大的是: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目前占主流的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他们认为: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赠与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样,经过要约与承诺,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故为诺成性合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为什么会存在争议呢,原因在于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具有撤销权的缘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之外的普通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权的设定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赠与合同确定为诺成合同,则相应的加强了对受赠人的保护和对赠与人的约束,又因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如果对赠与人与受赠人给予同等保护,则会加重赠与人的负担。因此从利益衡量角度出发,赋予赠与人相应的撤销权,以减轻赠与人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地撤销赠与,具有单方的任意性, 因此第一个问题的答案便很明确了:如果赠与人在交车以前反悔,撤销了赠与,受赠与人则不能够得到约定的小轿车。

  下面回答第二个问题。车辆(赠与物)没有交付前,赠与人可以任意地撤销合同,那么车辆(赠与物)交付后,赠与人是否也可以任意地撤销合同呢。

  赠与物的交付标志着赠与合同予以履行,赠与物交付后,即表明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受赠人受领了赠与物,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双方之间的赠与权利义务随之终止。根据诚信原则和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性的要求,赠与人不能反悔,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但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物无偿赠与他人,赠与人具有善意性,为保护该善意性和防止受赠人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对赠与人的有关利益实施恶意的侵害。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受赠人具有以上规定的不法情形,则其行为与我国的公序良俗和传统伦理观念,如“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等显系严重背离,属于人人忿恨的“恩将仇报”行为,因此,法律特意赋予赠与人、因受赠人违法行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状。该情形下撤销权与赠与物交付前的任意性撤销权明显不同,具有法定限制性。仅在出现法定情形时,赠与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因此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车辆交付后,由于合同履行完毕,正常情况下,即便王力在交车以后反悔,张园依

  然可以得到约定的小轿车,除非张园作为受赠人,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不法情形。

  因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撤销了赠与,而是张园不能够得到约定的小轿车。张园如果受到损失,是否可以寻求权利救济呢。由于赠与人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性撤销权和限制性撤销权,因此,张园因赠与合同撤销所受的损失,也应当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在赠与物交付前撤销赠与的情形下,由于赠与合同系诺成合同,双方经过要约、承诺,形成合意,则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虽然赠与人具有法定的撤销权,但如果张园为签订合同付出了必要的费用,如交通花费、或者为接受赠与物而实施了准备工作,如修建停车场所、预交有关费用,致使其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则张园有权要求王力赔偿有关损失。在赠与物交付后撤销赠与的情形下,由于该撤销的发生前提条件须是张园具有侵犯违背赠与人利益的行为,故赠与人或因受赠人违法行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撤销赠与得到法律支持,则张园应当返还车辆张园返还车辆所受的损失,按照“不能因违法行为而获利”的原则,由张园方自行负担,无权主张相应权利救济。

  因此第三个问题的答案是,如果张园未得到受赠车辆,张园的权利救济需要分清情形:一、在赠与物交付前撤销赠与的情形下,张园有权要求王力赔偿有关损失;二、在赠与物交付后撤销赠与的,因该撤销赠与的前提是张园实施了法定的侵犯违背赠与人利益的行为,故张园无权要求王力赔偿有关损失。

赠与合同 篇五

  概念

  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标的通常情况下都是有形财产的所有权,但其实抵押权、地役权等无形财产也可作为赠与合同的标的。

  赠与合同通常有三个特点:首先,其作为合同需齐备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虽说是赠与,但受赠人也须有受赠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其次,赠与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无需标的转移作为成立要件,即其为诺成行为。最后,赠与合同通常情况下为无偿合同,受赠人不因合同而承担义务。

  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可见,基于赠与合同主要是无偿合同,法律允许赠与人一定程度上的反悔,准许其有条件的撤销。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赠与的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其受以下条件限制:

  为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赠与标的如部分或者全部已转移,任意撤销赠与的效力只及于剩余部分。

赠与合同 篇六

  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定力,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不论标的是否已经转移,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此限制条件主要基于这类赠与有着道义因素,赠与人履行的是道德义务的赠与。

  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均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行为。

  赠与的法定撤销情形为如下三项: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此中受赠人须是对赠与人有抚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抚养义务。受赠人没有抚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抚养能力的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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