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 篇一
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赠与人放弃对财产的所有权,而受赠人则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首先,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这是为了保证赠与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出现无效的情况。
其次,赠与合同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意。赠与人必须真实地表示自己的意愿,受赠人必须明确地接受赠与财产。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不能有任何的虚假和欺诈行为。如果有虚假和欺诈行为,赠与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赠与合同的财产必须是具体的、可供赠与的财产。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的财产必须是具体的、可供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不能将自己尚未取得的财产作为赠与财产,也不能将不具体的财产作为赠与财产。这是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无效的赠与行为。
最后,赠与合同需要依法办理相应的手续。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包括签订合同、登记等。这是为了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出现赠与人悔赠、受赠人不承认等问题。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赠与人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赠与的财产必须是具体的、可供赠与的财产,同时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赠与合同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赠与合同 篇二
赠与合同是一种通过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以达到帮助、支持或者表达感激之情的目的。在这种合同中,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获得财产的所有权,而赠与人放弃对财产的所有权。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首先,赠与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和受赠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这是为了保证赠与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出现无效的情况。
其次,赠与合同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意。赠与人必须真实地表示自己的意愿,受赠人必须明确地接受赠与财产,并且没有任何的虚假和欺诈行为。如果有虚假和欺诈行为,赠与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赠与合同的财产必须是具体的、可供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不能将自己尚未取得的财产作为赠与财产,也不能将不具体的财产作为赠与财产。这是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无效的赠与行为。
最后,赠与合同需要依法办理相应的手续。赠与合同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包括签订合同、登记等。这是为了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出现赠与人悔赠、受赠人不承认等问题。
总之,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赠与人和受赠人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赠与的财产必须是具体的、可供赠与的财产,同时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赠与合同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赠与合同 篇三
甲方(赠与人): 乙方(受赠人):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赠与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 甲方于乙方完成第二条所列的条件时,赠与乙方 。
赠与合同 篇四
第三条 乙方达成第二条的约定时,甲方应于一个月内将合同约定的赠与物交付乙方。
第四条 甲方于乙方尚未达成第二条所列的条件前死亡时,本合同即告失效。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赠与合同 篇五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赠与合同 篇六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