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 篇一
赠与合同是指一方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并经受赠人的接受,形成的一种合同关系。赠与合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例如亲友之间的财产赠与、慈善捐赠等。本文将就赠与合同的定义、要素以及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首先,赠与合同具备以下几个要素。首先,赠与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意思表示。赠与人必须真实、自愿地表示愿意将财产赠与他人,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有效的。其次,赠与合同需要财产的赠与。赠与人应当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赠与人应当有合法的财产权益。最后,赠与合同需要赠与人的财产接受。赠与人应当接受赠与人的财产,并表达自己的接受意思。
其次,赠与合同在签订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首先,赠与人应当明确赠与的财产种类和数量。赠与人应当清楚地指定赠与的财产是什么,如果财产有多个,应当明确数量。其次,赠与人应当确定赠与的财产是无偿的。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赠与人应当明确表示自己的财产是无偿赠与的,否则可能会引起纠纷。最后,赠与人应当明确赠与的财产的权利义务。赠与合同关系到财产权益的转让,赠与人应当明确赠与的财产的权利义务,以便日后发生争议时能够明确责任归属。
赠与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首先,亲友之间的财产赠与是最常见的赠与合同。亲友之间可能会因为感情或其他原因而选择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这时就需要签订赠与合同来明确权益义务。其次,慈善捐赠也是赠与合同的一种应用。慈善捐赠是以公益为目的,将自己的财产赠与慈善机构或需要帮助的人,通过签订赠与合同来确保赠与的财产被妥善利用。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具备自愿、财产赠与和财产接受等要素。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当注意明确赠与的财产种类和数量、无偿性以及权利义务。赠与合同在亲友之间的财产赠与和慈善捐赠中有着广泛的应用。赠与合同的签订能够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保障合同的有效执行。
赠与合同 篇二
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它是指一方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并经受赠人的接受,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赠与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例如亲友之间的财产赠与、慈善捐赠等。本文将重点探讨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以及一些常见问题。
首先,赠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形式,一旦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赠与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赠与合同可以对赠与人的财产权利产生转移作用。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他人,赠与人即失去了财产的所有权,财产权利转移到了赠与人手中。其次,赠与合同可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限制。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否则可能会引发违约责任。
其次,赠与合同可以解除。赠与合同的解除一般需要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见,或者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来进行解除。当赠与合同发生重大变故,例如赠与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丧失财产权益等情况下,赠与合同可以解除。赠与合同的解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最后,赠与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常见问题。首先,赠与合同的财产评估问题。赠与合同的财产评估是赠与人和赠与人的权益保障的重要环节,赠与人应当选择合适的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以确保财产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其次,赠与合同的财产纳税问题。赠与合同涉及到财产的转移,赠与人和赠与人应当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最后,赠与合同的争议解决问题。赠与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对赠与人的财产权利产生转移作用,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赠与合同可以解除,解除一般需要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见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赠与合同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财产评估、财产纳税和争议解决等问题。赠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赠与合同 篇三
赠与合同 篇四
自从我国《合同法》颁布以来,学者从未间断过对于合同法中不足的探讨,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的法律,找出问题修正问题是法律完善的必经过程。对于我国合同法的不足之处,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
赠与合同 篇五
赠与人撤销赠与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是任意撤销权的内容,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财产转移前随时撤销合同,不需要理由,也不基于受赠人的过错。既然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合同法》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不通情理。由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的撤销赠与,则在财产交付给受赠人之前,受赠人无权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更未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那么,因为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时,受赠人依据什么权利求赔偿呢?
(二)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条关于赠与人撤销赠与规定的问题
合同法中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一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阻止受赠与人的忘恩行为。这里的忘恩行为可以理解为得到赠与却伤害赠与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这一立法体现了民法维护公序良俗的原则,但是这里存在着立法上的缺陷,如果这样的伤害行为不是出自于受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是由于不可知的意外造成,则这个规定有失公正。
(三)关于撤销赠与后财产返还的范围规定的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对 撤销权人人的理解联系之前的法条来看,指的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在赠与行为做出以后再行驶撤销权的只有两种情形:第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综合前述,在被赠与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被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的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的约定义务。第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因受赠与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基于这两种情况,撤销权人行驶撤销权可以取回赠与财产,问题在于,这两种情况下能取回的仅仅只是赠与财产吗?某些财产交付以后是可以产生孳息的,若孳息不需要财产占有人的对应劳动仅凭赠与物自身就可以产生,则赠与物若未交付也同样会产生,那么撤销赠与后赠与期间孳息的归属便有待商榷。